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近年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连续开展“出版物质量年”专项检查工作,着力加强图书质量管理,指导督促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部门建立并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切实提高了图书出版的整体水平。但在管理工作中也发现一些出版单位内部管理失范,造成图书质量不合格的问题。这些图书有的内容质量存在导向问题;有的差错率较高,编校质量问题严重。出现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三审三校”制度落实不到位。有的以审代编、以编代校,有的审读意见空洞无物、流于形式,有的甚至业务外包、“买卖书号”。为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保障图书质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等法规规章,现重申相关要求并对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三审三校”工作的重要意义
质量是图书的生命。书稿的“三审三校”是出版单位的中心工作,对保障图书出版质量具有关键作用。各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始终坚持把内容建设放在第一位、把提高质量放在第一位、把多出好书放在第一位,以严格的流程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要本着对社会和读者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树立质量观念,强化精品意识,践行工匠精神。要处理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数量服从质量,不断优化出版结构,多出精品力作。
二、严格落实“三审三校”责任制
1.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初审应由出版社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一般为注册责任编辑)。初审在审读全部稿件的基础上,要对书稿的社会效益、文化学术价值和出版价值进行审核,严格把好导向关、知识关、文字关,并写出初审报告,对稿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
复审应由出版社具有副编审以上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复审应审读全部稿件,并对稿件质量及初审报告提出复审意见,作出总体评价,并解决初审中提出的问题。
终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或由社长、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非社长、总编辑终审的书稿意见,要经过社长、总编辑审核。终审根据初审、复审意见,主要负责对稿件的内容,包括出版导向、学术质量、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方面作出评价;对涉及重大选题备案内容的选题,要按规定督促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对初审和复审意见不一致的,终审者应在通读稿件基础上,对稿件能否采用做出决定。
校对应由专业校对人员担任,校对人员负责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各校次的质量监督检查以及付印样的通读。一般图书的专业校对不低于三个校次,重点图书、工具书等,应相应增加校次。坚持责任校对制度,出版社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负责专业校对工作。终校工作必须由本社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2.体现专业,兼顾特殊。在三审工作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同时要体现专业性,初审一般应具有书稿涉及的相应或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对综合性较强或涉及边缘学科的书稿,要注重初审和复审的学科交叉。
3.注重导向,打造精品。在三审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把政治关和政策关,确保书稿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同时切实检查稿件的科学性、艺术性和知识性,努力打造精品力作。
4.加强培训,建设队伍。出版社要注重编校队伍的梯队建设,不断提升编校队伍整体质量。要注重加强对编校队伍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出版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
5.完善制度,促进落实。各出版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和完善稿件“三审三校”责任制度,并将相关工作和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本单位社会效益考核评价体系,促进相关制度落实到位。
三、分层开展专项检查
为落实全国出版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出版物“质量管理2017”专项工作安排,总局决定开展“三审三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1.出版单位自查阶段(2017年8月20日—9月10日)。各出版单位对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关于开展出版物“质量管理2017”专项工作的通知》以及本通知要求,对“三审三校”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2016年以来出版的图书书稿档案认真对照检查,对不符合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和完善。
2.主管部门检查阶段(2017年9月11日—9月30日)。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出版单位自查情况对所辖、所属出版单位相关情况进行检查。每家随机检查不少于10种图书(2016年以来出版)的书稿档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限期整改。检查情况汇总后于检查结束10日内报送总局出版管理司。
3.总局抽查阶段(2017年10月1日—10月31日)。总局将组成检查组到部分省(区、市)和中央在京出版单位进行实地抽查。抽查采取座谈、实地查看和随机查看有关书稿“三审三校”档案等方式。抽查情况和各地各部门检查情况,总局将及时予以通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情节严重的,总局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出版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三审三校”制度检查长效机制,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