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出版时间:2015年1月北京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为纪念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设立30周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简称“中发16号文”)颁发10周年,结合建校30周年纪念,因此有必要系统地梳理、总结烟台大学思想政治
作者姓名: 王吉法,孙祥斌
出版社: 中国文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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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68
内容简介
为纪念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设立30周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简称“中发16号文”)颁发10周年,结合建校30周年纪念,因此有必要系统地梳理、总结烟台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发16号文”和山东省委工作会议的相关精神,把德育工作当作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造就创新人才的灵魂工程来抓,在巩固校园文明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学校实际,构建了具有烟台大学特色的德育工作体系,在一些方面成为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典型。本书主要论述了烟台大学在构建德育工作体系中的一些探索、实践和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德育制度篇---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保障体系与工作机制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德育教学篇---增强高校德育工作实效性的探索与实践;德育载体篇---实施文化育人、全员育人德育工作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德育队伍篇---加强高校德育工作队伍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作者简介
王吉法: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烟台大学党委副书记。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与企业竞争力。主编《涉外经济法》、《新编经济法》等教材,专著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中日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国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展望》以及论文数十篇。
孙祥斌: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烟台大学副校长。主要研究方向为资源经济与管理。主持完成龙口矿业集团、新汶矿业集团横向课题2项,专著有《山东省煤炭资源与经济发展研究》,发表论文20余篇。主编、参编学生思想教育相关教材《法律基础》、《音乐与美育》等五部教材。
第一章 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保障体系与工作机制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第一节 关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节 关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节 关于社区党工委工作机制
第四节 关于高校德育工作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二章 增强高校德育工作实效性的探索与实践
第一节 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
第二节 实践创新,开辟德育与目标牵引式学业规划相结合的新模式
第三节 立足社会实践教学环节 ,扎实推进高校德育工作
第三章 实施文化育人、全员育人德育工作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第一节 让大学生在美的滋养中成长
第二节 以建设节 约型校园为平台,深入推进高校德育工作
第三节 依托仪式教育的载体,润物无声地进行德育教育
第四章 加强高校德育工作队伍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第一节 强化主渠道建设,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二节 加强队伍建设,着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专兼职辅导员队伍
第三节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探索与研究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第一章 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保障体系与工作机制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要进一步加强党对德育工作的领导,完善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大指出,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高校德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德育工作的队伍呈现多层次的立体结构,影响大学生思想品德的因素来自学校乃至社会的各个方面。德育工作离不开坚强有力的保障体系与完善的工作机制,而校、院两级领导机制、管理体制对德育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第一节 关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当前,我国正由高等教育大国向高等教育强国迈进,高校改革发展进入新的阶段。认真回顾我国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的发展历程,系统总结中国特色高校领导体制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于我们深入探索高等教育管理规律,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更好地推动和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我国高等学校领导体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形式,历经多年的变革与发展,最终确定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我国自建国后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大体经历了七次变更。
第一阶段:1950—1956年,实行的是“校(院)长负责制”。1950年1月19日《光明日报》发表《师大改进研究总结》一文,提出北京师大改行校长负责制。1950年4月,“高等学校一律实行校长负责制”。这一阶段,校长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领导学校的全盘工作,代表学校,并直接向政府负责。
第二阶段:1956—1961年,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56年中共八大以后,党章规定基层党组织对本单位起领导作用。根据这个规定,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规定:“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该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制度。”这一阶段,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校务委员会有名无实,校长的作用被大大削弱。
第三阶段:1961—1966年,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61年,中共中央下发的《高教六十条》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制度。”这一阶段,校长和校务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应该说,这一时期在探索适合我国高教事业发展实际的高校领导体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第四阶段:“文革”阶段,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受到极大冲击,实行“革命委员会”一元化领导体制,“革命委员会”成为高校的领导机构。经过十年“文革”,中国高等教育取得的前期成果损失殆尽。
第五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5年。1976年底,教育部在拨乱反正中颁布《新高教六十条(修订)》,首次明确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78年教育部颁发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规定:“今后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这一时期,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后勤工作等重大问题,要经党委常委会做出决定,然后由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这种体制对于高教战线拨乱反正、克服当时高校内部管理的混乱局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够统一,具体制度、具体措施没有跟上,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状况,在部分高校中再次出现。
第六阶段:1985年至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前。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1985年以后,高校开始逐步实行“校(院)长负责制”,有些学校还设立了由校长主持的校务委员会。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校的行政办事效率,但也淡化了高校党的领导作用,削弱了高校的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阶段: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1989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家教委《关于当前高等学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指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保证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强调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1996年颁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总则第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这一提法使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正式成为党的主张。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举办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010年8月,中共中央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1990年以来,经中央批准,先后召开了21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会议,总结、交流包括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内的高校党建工作。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高校得到了明显加强。需要强调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虽在1989年之后明确提出,但是这一制度的确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从提出、逐步形成和最终确立的过程。
可以说,我国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经历多次变化的过程就是我们党积极追求真理的过程。从高校领导体制的演化和沿革过程来看,总体上都是围绕以“党委—行政”二元关系为主线进行的。有时,党委在领导中处于弱势,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处于强势,校长的权力很大,如第一和第六阶段实行校长负责制的高校;有时,党委在领导中处于强势,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第二阶段;在“强—强型”体制中,较好地克服了前两种类型的弊端,辩证地处理了党委与行政的关系,发挥了党委和校长各自的优势,明确了各自的位置,形成了和谐的关系,实现了“强强联合”。
可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管理体制长期探索和发展的历史选择,有其形成的内在的逻辑必然性。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性质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加强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有利于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也有利于高校领导班子建设和促进高等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
二、准确把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需要对《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认真学习和领会,准确把握其中对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做出的明确规定,从而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其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
党委是决策中枢,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讨论决定学校的一切重大事项,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要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党政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作为承上启下的职能部门,在党政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上传下达和执行落实工作。教代会作为全体教职工共同代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以主人翁地位参与学校管理,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教授作为教师中最重要的学术代表,发挥自身在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中的优势,参与治校。在彼此关系上,是以党委为核心,党政群共同围绕着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根本目标,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形成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
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最为关键的是要明确“党委领导重在决策,校长负责重在执行”。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意味着在高校决策层面,党委负有对学校发展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做出决策的责任,校长处于执行权,负有落实党委的决议,把党委的目标化为具体措施的职能。
党委处于学校各类组织以及所有工作的领导核心地位,学校各方面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要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负责对学校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问题做出决策,其领导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能够正确把握学校发展方向的领导权,对“三重一大”的决策权和对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学校党委应该既到位又不越位,坚持重大问题均经由党委集体讨论,同时,不要干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具体事务。
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要克服两种倾向:其一,党委领导核心地位得不到有效落实或者落实得不够到位,体现在党委只管党务工作,而学校的重大问题只由校长和行政班子来决定;其二,党委过多地干预行政工作,使得校长无法行使职权,以致与党政之间产生摩擦或矛盾。
校长负责是实现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以及使重大问题决策取得落实成效的关键。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过程中,需要依法赋予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的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主持行政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校长应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党委的决议,并想方设法将学校党委的决议落到实处。
在实践操作中,校长负责也需要克服两种倾向:其一,一味强调校长依法行使权力,有些重大问题不提交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自觉接受党委领导的意识不强;其二,当学校党委做出决策后,校长不能有效组织实施,独立负责开展工作的能力有所欠缺,使工作陷于被动,贻误时机,继而影响学校改革发展。
总而言之,在学校运转过程中,一方面,党委和行政的职责要进行清晰界定;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分工的目的是各负其责,不推诿,不扯皮,同时强调协调配合更为关键,如果离开了党委与行政的密切配合,那么学校的整体工作肯定会大受影响。正确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应该明确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关系就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以此为基础,党委与行政之间、党委书记与校长之间、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努力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从而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实有力的组织和机制保障。
三、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实施这一体制的实践表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管理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党委和行政各自的职责表述有待清晰界定
虽然中央文件和国家法律对“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作了比较宏观的规定,党委的职责是“领导”,校长的职责是“负责”。但在实践过程中,容易出现一方包办的问题,要么以党代政,党委包揽行政的工作;要么行政脱离党委的领导,导致行政越权,使得学校领导班子整体战斗力、凝聚力不强。党政职能混淆,容易导致党政关系出现问题,甚至形成对峙,既削弱了党对高校的领导,也制约了行政的管理权力。各自要在其职责范围之内领导和负责,只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并承担其职权范围内的领导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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