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湖南城市学院
出版时间:2013年7月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本书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使用文本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和谐社会语境下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问题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首先,将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问题,放在和谐社会语境
作者姓名: 李湘刚
出版社: 中国书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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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43
内容简介
本书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使用文本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和谐社会语境下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问题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首先,将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问题,放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去进行认真地思考,进而阐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内涵和特征的全方位考察,从立法现状、司法理念、现实困境等方面,对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问题进行探讨,并比较深刻地分析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最后,主要从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启动模式、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五个方面,提出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
作者简介
李湘刚,男,汉族,1965年出生,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中共党员,湖南城市学院法学副教授,湖南师范大学1995级中共党史专业硕士研究生,湘潭大学2007级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担任湖南城市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13年。1982年高考落榜后,回家乡农村当农民两年,之后从事初中代课、民办教师10年。经过十多年的刻苦自学,1995年1月第三次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终于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湖南师范大学公费研究生,专业为中共党史,研究方向为毛泽东思想及其发展。1998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就职于湖南城市学院。2007年考取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专业是诉讼法学,研究方向是行政诉讼法,师从法学院院长胡肖华教授。至今已经在湖南城市学院从事高校法学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和科研工作14年,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任法学副教授八年以来,出版专著《中国宪法实施研究》1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0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15篇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省教育厅课题2项、校级课题1项,参与课题8项。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和谐社会语境下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
第二章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及其特征
第一节 内涵
第二节 特征
第三章 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
第一节 立法缺失
第二节 司法缺失
第四章 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及其现实需求
第一节 理论基础
第二节 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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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和谐社会语境下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研究意义
一、和谐社会语境
近几年来,我们经常从媒体知悉,中国社会频繁地出现一些公民为了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例如,律师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火车票涨价案,金奎喜诉杭州市规划局不作为案,严正学诉台州市椒江区文化局不作为案,等等。尽管这些诉讼,主要由于中国行政诉讼法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理由,一般不予受理,从而使此类案件匆匆收场!但是,一种新型诉讼模式,即行政公益诉讼,却悄然在中国法治土壤上破土而出,由此“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并且日益成为司法界的热门话题。这些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所谓“行政公益诉讼”,充分表明广大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显著标志。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日益完善和发达,从而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变得越来越重要,民事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从此逐步成为极为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这已经成为了世界许多法治发达国家的共同经验。但是,中国宪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至今没有对中国公益诉讼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出现公益诉讼没有法律制度依据、原告主体不适格的现实矛盾。2007年10月28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公益诉讼问题,也没有作出及时回应,这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遗憾。目前,适逢中国行政诉讼法修改良机,为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我们必须紧紧抓住这个机会,从立法层面上去完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应该明确为此次修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然而,其中法学理论界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研究,应该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认为,关键是我们必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实际,大胆改革创新,在和谐社会语境下解决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问题。 李湘刚:《论和谐社会语境下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东南学术》 2011年第6期。
所谓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应运而生的新型行政诉讼模式,与传统的行政诉讼模式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在一定意义上,它们之间的区别甚至可以使用“严格”两个字。属于行政诉讼范畴的行政公益诉讼,诉讼目的是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诉讼原告应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核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真正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弥补各方面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最终价值取向是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使社会和谐的运行机制得以形成,产生长久的良性循环。
200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政治报告中,第一次提出极其重要的思想,即“社会更加和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时隔不到两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于2004年9月在北京庄严开幕,一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于“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提出一系列具体思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后,为了适应新情况新要求,中共中央党校根据新趋势新特点,于2005年2月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关于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专题研讨班。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我们国家建设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自从1978年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又一个具有十分重大意义的社会建设战略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治国方略和治国机制的继续发展,也是给中国人民描绘的美好治国理想和希望实现的治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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