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旨在以TRPS协定为中心,对该协定下跨国商标注册制度进行较系统的分析研究,力图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深理解、探究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实质要求。
引言
第一章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理论探讨
第一节 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的条约法体系及类型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协调制度的新发展
第二章 TRT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概述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程序制度
第四节 TRIPS协定下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第五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获得的权利及限制
第六节 TRIPS协定下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
第七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的非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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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商标注册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商标注册制度,是申请人为获得商标的专用权而向注册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主管机关通过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注册并授予商标专有权等一系列活动所涉及的实体与程序规则的总称 广义上商标注册制度应当包含商标注册取得与注册维持等所有相关制度。本文选择研究的商标注册制度为以商标专有权取得为目的而涉及的相关商标注册制度内容,因此主要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与审查的程序要求与实体标准、注册商标专有权及商标注册的有效性等方面,基本不涉及商标注册维持的相关制度内容。。商标注册制度以商标注册申请与审查的程序要求与实体条件为核心内容,同时也涉及授予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以及注册有效性的确认等相关规则。
商标注册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商标注册申请人而言,注册制度是获得商标所有权的基本方式,也是行使与保护商标专有权利的重要依据。对商标注册主管机关而言,注册制度是其通过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商标注册并赋予注册人专有权的权力基础。商标注册制度也有助于行政或司法机关有效解决商标权属纠纷、实现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平衡保护。
在商标法律制度演变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商标在先使用与商标在先注册作为确定商标权利取得与归属基础的两类途径从法经济学角度看,以商标权利取得制度作为商标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将作为商标财产成本的之一的占有商标权利价值之租转化为取得商标权利的成本,因此,采取何种方式取得商标权利具有重要的经济学意义。对于商标权利取得方式的法经济学的具体分析可参见William M. Landes and 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M].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3:179~183。从商标法发展角度看,先后产生了两种商标专有权的取得模式,一种是通过在先使用,另一种是在先注册。在普通法国家中,一般都承认在先使用可以获得商标专有权,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采用在先注册原则作为商标专有权取得的基本方式。在英美国家商标法研究专著中一般都会上述两种模式进行介绍。典型的文献可见:W.R. 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 Copyright, 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M]. Sweet Maxwell Press,1996;Alison Firth. Trade Mark: Law and Practice[M]. Jordans, 2005;Christopher Morcom. The Modern Law of Trade Mark [M]. LexisNexis Butterworths Press, 2007.。但是缘何现代各国商标法普遍采用商标注册制度,其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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