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涉及中国音乐史、中国乐律学、中国音乐教育、中国音乐美学、中西音乐比较、音乐表演六个学术领域,对于中国音乐而言,是多种分支理论的广义音乐学。在中国音乐史方面涉及音乐史的分期、史学观、方法论、文化观念、教研改革等问题;在中国乐律学方面涉及乐律起源、律学思维、律学观、伶伦笛律、指宽度律、乐数、乐律研究等问题;在中国音乐教育方面涉及教学改革、民族音乐传承、教育转型、教学反思、教学形式、教育观念等问题;在中国音乐美学方面涉及民歌自然美、美学特征、审美理论、审美平衡等问题;在中西音乐比较方面涉及乐感、声商、情商、音商、形象等问题;在音乐表演方面涉及合唱指挥、民族管弦乐、歌曲创作等问题。
作者简介
陈其射,安徽当涂县人。1947年生于南京。温州大学音乐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重点学科带头人;曾任安徽阜阳师范学院音乐系、浙江温州师范学院,温州大学音乐学院系主任或院长;河南大学兼职教授,中国音乐学院中音史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律学学会副会长、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中国音乐史学会理事、中国音乐教育学会会员。作者长期致力于中国乐律学、中国音乐史和中国音乐教育研究。主持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艺术类课题、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浙江省重点和非重点课题七项。在《中国音乐学》、《音乐研究》、《中央音乐学院学报》、《中国音乐》、《音乐艺术》《人民音乐》等多种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了论文70多篇,部分论文获得省部级奖。主要著作有《中国乐律学百年论著综录》(人民音乐出版社·华乐1998年)、《音乐教育新机智》(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中国音乐历程》(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9年)、《陈其射作品专辑》(沈阳出版社1998年)、《中国古代乐律学概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共创作声乐、器乐、舞蹈作品200多部(首)。其中部分作品在国家和省级刊物上发表、录制播放、比赛获奖等。曾获得了全国教师奖(曾宪梓教育基金奖)、陈香梅教育基金奖、全国民族音乐评选论文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奖、安徽省教学成果奖、浙江省教学成果奖、温州市科技拔尖人才、温州大学教学名师等。
第一章 中国音乐史探微
第一节 中国音乐史的分期
一、中国音乐史的不同划分方法
二、特征、功能、承载人划分法
第二节 冯文慈教学研究思想给我的启示
一、史学观的把握
二、方法论的思考
三、学科基本功的建设
第三节 中国古代音乐史教研的文化观念
一、文化意识观
二、文化层面观
三、文化流变观
第四节 中国古代音乐史课教研五题
一、“史与论”教学内容的改革方向
二、“古与今”教学内容的改革方向
三、“表与里”教学内容的改革方向
四、“纵与横”教学内容的改革方向
五、“死与活”教学内容的改革方向
第五节 王光祈音乐观下的后学反思
一、“进化音乐观”下的后学反思
二、“唯物音乐观”下的后学反思
三、“比较音乐观”下的后学反思
第二章 中国乐律学探微
第一节 三分损益律学思维前兆
一、律与数的关系
二、典籍记载的音数结合
三、编管实践产生了简单整数等差律
四、简单整数等差律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朱载堉律学思维给今人的启示
一、朱载堉透析上古音律给今人的启示
二、朱载堉音数辩证思维对令人的启示
第三节 “乐问”对乐律研究的启示
一、“乐问”对律本研究的启示
二、“乐问”对律感研究的启示
三、“乐问”对律素研究的启示
四、“乐问”对定律、度律研究的启示
五、“乐问”对律位研究的启示
第四节 伶伦笛律研究
一、“含少”律辩
二、聚讼纷纭的伶伦笛律研究
三、伶伦笛律研究述评
四、“含少”律数之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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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音乐史探微
第一节 中国音乐史的分期
关于中国古代音乐史分期问题,长期以来备受学人关注,对这一学术问题我也思考很久。由于中国古代音乐文化的多层多态,既要从文化视角上关注社会音乐生活的总体面貌,关注历时进程中特定的文化界标与文化事项的关系,找出音乐历史分期的学理依据,多角度地去审视中国古代音乐史,也要在进行音乐史分期的认识过程中,杜绝浪漫主义的仅靠逻辑推理认识音乐分期的现象,把握好整体与本体的关系、共时与历时的关系、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型态与思想的关系、文化交流的关系、大文化与小文化的关系,还需关注夷与夏、雅与俗、古与今、死与活等与此关联的问题,只有在唯物主义宏观把握下进行微观证据研究,方能在中国古代音乐史的分期问题上获得更深刻地认识,使各种分期问题在多线条、多类型、多层面的观照下呈现出不同样式,使文化成为整合力,在专题史、断代史获得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使中国古代音乐分期问题逐渐趋于公允,趋向合理,逼近真史。
一、中国音乐史的不同划分方法
在这个问题上前人已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选择。从宏观上看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是在横向的框架下按纵向时间依次展开,即朝代分期法或他律分期法;二是依横向音乐的表现型态分类,即音乐类型分类法或自律分期法。
(一)“他律”分期方式的划分方法
前人的“他律”分期方式好有四种具体做法:其一是以朝代为标准的分期法,这是最通常的办法。即按行政改朝换代为界标,以上古、中古、近古将整体分成三块,再依照政治结构的具体朝代进行二级划分,或者纯粹依照朝代进行组合。这种分期法容易削弱各种音乐类型内部的连接,甚至造成割裂或断层。其二是以社会性质为标准的分期法。即按照社会性质的时间为序进行分期如廖辅叔的《中国古代音乐简史》。将中国音乐通史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前期、中期、晚期,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前期、后期、社会主义社会前期、后期。这种分期法更加重视社会性质对音乐发展的制约作用,但缺少音乐本体的直观性和音乐类别发展的连续性。其三是以朝代与音乐种类、型态为标准的综合分期法。即以歌舞伎乐期(远古至唐)、综合俗乐期(宋元)、戏曲俗乐期(明清)。这种分期方法关注了历时与共时中的重点音乐事项,但对其他音乐事项关注较少,音乐类别的纵向连接性不够,也会出现断层。其四是以朝代与音乐表现型态为标准的分期法。即以远古乐舞时期(远古至夏)、金石之乐时期(商至春秋)、俗乐时期(战国至隋唐五代)、市民音乐时期(宋至明清)、近代民族音乐探索时期(晚清至建国)。
(二)“自律”分期方式的划分方法:前人在“自律”分期方式,已有三种具体做法:一是以音乐学具体研究对象门类和音乐表演形式为标准的综合分期法。王光祈:《中国音乐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2005年5月第一版。即以律、调、谱、器和乐队、乐舞、歌剧、器乐的进化为主线分期著作。二是以音乐表现形式、种类和型态的“自律”为纲目的纵向分期法。是以专题史为主、断代史为辅的一种做法。王誉声:《中国音乐史纲要》,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8月第1版。即以音乐机构、歌曲、歌舞、说唱、乐器、器乐、戏曲、音乐技法、音乐美学为纲目。试图突出音乐各门类本体的发展规律,以跳出横向以政治结构为序“他律”的制约。三是从音乐的传承关系、
音乐类型进行的划分方式。认为中国古代音乐传承中有三种关系,即“夷”与“夏”的关系、“雅”与“俗”的关系、“古”与“今”的关系。1987年,黄翔鹏在“亚太传统音乐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发表《论中国古代音乐的传承关系》。认为中国传统音乐有四种类型,即“民俗型”、“乐种—雅集型”、“剧场型”、“音乐会型”,由此提出了中国音乐史的“三段五期”说。黄翔鹏:《中国古代音乐史的分期研究及有关新材料、新问题》载《乐问》,中央音乐学院学报社,2000年版。这里的“三段五期”说,是从音乐文化传承的角度提出来的。通过下表,可以比较简括地了解中国五千年音乐史发展变迁的脉络。下表引自王小盾《中国音乐文学史上的六大分野》和第1部分《从音乐角度看中国文学史的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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