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湖南工学院
出版时间:2013年10月第1版第一次
本书概述:私人刑事调查系私人为查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各类取证活动之总称,从古至今均普遍存在。随着市民社会、当事人主义等因素不断加强,私人进行刑事调查活动的主动性愈发高涨。通过对私人刑事调查的概念
作者姓名: 欧阳爱辉
出版社: 中国文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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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47
内容简介
私人刑事调查系私人为查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各类取证活动之总称,从古至今均普遍存在。随着市民社会、当事人主义等因素不断加强,私人进行刑事调查活动的主动性愈发高涨。通过对私人刑事调查的概念、基本特征、主要类型和侦查之关系进行探讨界定,考察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现实依据与理论依据,研究中国本土语境下私人刑事调查具体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最终进行了具体法制化建构并由司法、守法和其他配套措施三个层面出发对我国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实现的保障措施展开较科学合理之设计,以确保它尽可能真正发挥积极效能,切实起到打击犯罪保护无辜之作用,同时亦令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等负面效应尽量降至最低点。
作者简介
欧阳爱辉 1979年11月生,湖南宁远人,法学博士,南华大学副教授。先前研究旨趣集中于经济法学,现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迄今共在各类公开刊物发表论文120余篇,被《人大复印资料》、《文汇读书周报》转摘多篇,参撰学术著作、教材5部,主持和参与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湖南省软科学重点课题、湖南省社科基金等各类科研课题17项,获省、市各级奖励10多次。
第1章导论
1.1选题缘起
1.2研究意义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1.4研究进路、理论工具与创新点
1.4.1研究进路
1.4.2理论工具
1.4.3创新点
1.5全书的基本结构
第2章私人刑事调查之界定
2.1私人刑事调查的概念
2.2私人刑事调查的基本特征
2.2.1调查主体的非国家公权力化
2.2.2主要调查方式的非强制化
2.2.3调查直接目的的私力救济化
2.3私人刑事调查的主要类型
2.3.1私家侦探刑事调查
2.3.2律师私下刑事调查
2.3.3其他私主体刑事调查
2.4私人刑事调查与侦查之关系
2.4.1私人刑事调查与侦查的同质性
2.4.2私人刑事调查与侦查的异质性
2.5本章小结
第3章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依据
3.1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现实依据
3.1.1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野、平行发展之本质需要
3.1.2当事人刑事诉权扩张与侦查权运作保持平衡协调之基本要求
3.1.3刑事诉讼中基本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
3.2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理论依据
3.2.1法学依据:私力救济理论与当事人主义
3.2.2美学依据:刑事诉讼活动对真善美之追求
3.2.3政治学依据:主权在民理论
3.2.4经济学依据:成本收益及市场竞争理论
3.3本章小结
第4章我国私人刑事调查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4.1我国私人刑事调查现状
4.1.1我国私人刑事调查相关法律现状
4.1.2我国私人刑事调查相关实践运作现状
4.2当前我国私人刑事调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4.2.1诸多私人刑事调查缺乏法律依据
4.2.2私人刑事调查的侦查化
4.2.3侦查的私人刑事调查化
4.3本章小结
第5章我国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具体建构
5.1我国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实现目标与方案
5.2宏观建构:私力救济入宪
5.3微观建构:设立专门私人刑事调查相关法律
5.3.1确立私人刑事调查的基本指导原则
5.3.2明确私人刑事调查的主体与适用范围
5.3.3规范私人刑事调查的主要调查方式
5.3.4设定强制性私人刑事调查方式的基本适用程序
5.3.5确立私人刑事调查的监督救济程序
5.3.6设定非法私人刑事调查证据排除规则
5.4本章小结
第6章我国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实现的保障措施设计
6.1司法层面保障措施
6.1.1在法院内设立专门司法审查机关
6.1.2明确非法私人刑事调查之具体法律责任
6.2守法层面保障措施
6.2.1树立正确的私力救济法律观
6.2.2大力推进健康的刑事诉讼文化建设
6.2.3提高普通受众的法律认同度
6.3其他层面配套保障措施
6.3.1设计全社会范畴的多维监督约束体系
6.3.2确立私家侦探刑事调查的行业专门性监管机制
6.3.3强化私人刑事调查的道德教育及自我道德约束
6.4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人刑事调查法》试拟稿
第1章
1.1选题缘起
自我保护与救济是人类个体生存延续的本能需要,私人刑事调查作为普通私人所自发进行的各类查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之取证活动,从古至今一直乃私人捍卫自身正当权益及打击、遏制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随着市民社会日渐兴起、司法过程中当事人主义普遍高涨等诱因不断涌现,私人进行林林总总各类刑事调查活动之势态愈发强化。以其中最常见的私家侦探刑事调查为例,西方社会绝大多数法治发达国家都已对它设置了明确规定,截止2004年,全球范围内私家侦探社数目更是突破了4000家,人数达五六十万。参见邹明理著:《侦查与鉴定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当然,囿于私家侦探行业自身的灰暗色彩和计量方法之差异,社会各界对私家侦探具体规模还存在一定分歧。如吕继东先生认为2003年仅我国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就已超过20万,国内著名私家侦探孟广刚先生甚至断言目前仅中国的私家侦探数量便突破百万大关。具体可分别参见张泽涛:《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规范》,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90页和天山网:《警督辞职办私家侦探所 主业由查二奶转向反腐》,载http://www.chinadetective.org/cn/NewsView.asp?ID=788&SortID=10,2010年6月20日访问。除此之外,诸多被害人、被追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基于朴素正义感、公共利益的普通民众等,也纷纷以私人名义参与到相应调查活动中来。在奉行侦查双轨制的英美法系国家,私人甚至还被视作了同国家公权力机关分庭抗礼的合法侦查主体,能够有效行使各种侦查权。
不过,在当下中国法治语境内,私人刑事调查的地位却相当尴尬。一方面,国家希冀普通民众能在对抗、遏制犯罪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打一场针对犯罪分子的“人民战争”,譬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条便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执政党也在各种纲领性文件与具体场合中广泛强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发挥人民首创精神”、“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群防群治”,我国刑侦工作实践更是一直贯彻着“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察,及时破案”的十六字基本方针。可分别参见胡锦涛著:《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和吴亚东:《孟建柱:依靠群众群防群治构筑打击犯罪的天罗地网》,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07/15/content_1123017htm,2010年8月22日访问。故私人刑事调查某些程度上获得了国家默许甚至鼓励,即便连沈阳“刘涌涉黑案”等近年国内一些大案要案中都不乏私人进行相关刑事调查之成功个例;参见天山网:《警督辞职办私家侦探所主业由查二奶转向反腐》,载http://www.chinadetective.org/cn/NewsView.asp?ID=788&SortID=10,2010年6月20日访问。另一方面,鉴于私人开展刑事调查活动整体实际效能无法同侦查机关相提并论,且其自身存在着易损害公民人权(如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动摇国家公权力运作根基等之原罪,国家又对它持一定忽视放逐甚至怀疑否定态度。譬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便基本未就私人刑事调查取证做出过具体规定,这往往令私家侦探、被害人、被追诉人等私个体在调查过程中无所适从,要么面对复杂、危险的案件难以发挥出调查功效甚至给自己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伤害,2003年12月13日,普通公民黄立荣在北京私下进行跟踪调查时,更因行迹败露遭对方痛殴以致命丧当场。参见郑刚著:《中国商务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页;或王希泉、陈霞:《秋后行动:北京调查公司乱象治理》,载《人民公安》2009年第4期,第13页。要么则因对具体手段、方式把握不好从而遭受法律非难甚至严厉制裁。如2009年12月29日,我国资深私家侦探社邦德调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村便被公诉机关指控“有组织地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信息,跟踪、拍摄、强行入侵他人住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2010年3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更是认定4名从事跟踪、拍照、定位等活动的私家侦探非法侵犯他人隐私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课以罚金。参见陈虹伟:《我国私人调查业务被明确禁止私家侦探频频涉罪》,载http://news.sina.com.cn/c/sd/2010-04-13/143820064605.shtml,2010年8月20日访问;或高华:《特别报道私家侦探:禁止还是“规范”》,载http://bbs.newssc.org/thread-1918806-1-1.html,2010年8月20日访问。故而,当前的中国私人刑事调查实乃一段游走于法律边缘处之暗夜舞蹈,进一步便成为国家公权力规制犯罪的股肱助力,退一步却泥足深陷不能自拔。
那么,私人刑事调查如何能在我国摆脱困境实现自我救赎?很显然,法制化是一条可行之路。德国历史法学派大师萨维尼也曾指出,“每个个人的存在和活动,若要获致一安全且自由的领域,须确立某种看不见的界线(the invisible border line),然而此一界线的确立又须依凭某种规则,这种规则便是法律。”转引自[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3页。通过绵密细致的法律建构设置和良好的具体法律协调运作,能够促使其既全面充分发挥出规制犯罪、涤荡罪恶之正面积极效应,又可巧妙地将侵害公民人权、撼动国家公权力运作根基等负面不利影响尽量降至最低点。故此,笔者便对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这一命题展开具体深入探讨,以期能为我国日后相关活动法制化之具体实现提供些许帮助。
1.2研究意义
具体而言,本选题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首先在理论层面上,通过开展深入研究正本清源,能够充分发现和认识私人刑事调查的科学规律,寻觅出合适的法制化进路,有效推动相关领域学术探讨,实现知识创新。目前国内理论界对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专门展开系统深入研究的相当鲜见,兼之该命题本身又并非一单纯刑事诉讼法学话题,它既要求学界就其基础理论、基本依据展开剖析,更要遵照中国当前本土语境中私人进行刑事调查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实施“对症下药”式的法制化治理。故而,这势必要在以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为基本视域立足点同时,又大量牵涉到侦查学、法理学甚至社会学、美学、政治学、经济学等诸多学科理论。伴随类型化综合研究的不断逐层深入,自然可顺利完成跨领域学科融合填补昔日空白,为将来最终解决该问题提供充分理论支撑,并不断促成着下一步相关研究的完善与升华。
其次在实践层面上,通过对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展开细致研究,能够为我国未来相关立法、司法和其他实践提供重要理论支持和用于选择的具体实现路径,从一个较高层面来回应中国司法改革、构建和谐社会之宏大叙事迫切需要。众所周知,司法改革、构建和谐社会均乃摆在我国社会面前亟待完成的主要任务。由于迄今国内一直鲜有就私人刑事调查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在法律保护屏障缺失情况下,这往往使私人开展类似活动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既无法凭法律武器有效实施刑事调查并切实保障自身正当权益,亦可能因手段逾越法律底线侵害公民隐私、人身自由等人权或造成其他严重负面效应。久而久之,这必然会令未来司法改革、和谐社会构建蒙上不小阴影。故就本问题实施全面研究,可给予日后立法、司法及其他相关实践工作一定借鉴启示价值,顺利推动私人刑事调查在我国的兴利去弊,进而有力促进着司法改革、和谐社会构建营造之尽快实现。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大多已就私人刑事调查主要内容设置了具体法律规定(如日本2007年《规范侦探业业务相关的法律》等),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少涉及私人刑事调查的相关判例(如美国“合众国诉安德鲁斯案”该案发生于1980年,当时一名航空公司雇员自发搜查了一个可疑的空运包裹,并从中找出了毒品可卡因。事后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私人此刻进行搜查获取证据完全有效,断不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约束。参见秦宗文:《论刑事诉讼中私人获取的证据——兼对证据合法性的批评》,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7期,第17页。等),故尽管学界明确以其法制化作为研究目标进行系统全面阐述的并不多见,但在民间社会私权力形成、私人刑事调查性质、私人刑事调查强制力、私家侦探刑事调查、私人刑事取证效力等问题上基本已形成了较成熟之理论观点。如Ernest Gellner,“Conditions of Liberty: Civil Society and its Rivals”(Penguin Books, 1996),Douglas Ivor Brandon et al,“Self-help: Extrajudicial Rights, Privileges and Remedies in Contemporary American Society”(In:Vand Law Review,vol.37(1984)), Jeremy Fleming,“PROFILE: BISHOP INTERNATIONAL-Secret intelligence--financial scandals, have brought into focus the work of private investigation companies A profile of Bishop International and a look at the ins and outs of corporate misfeasance”(In: Law Society Gazette,vol23(2003)) ,[德]克劳斯·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日]松尾浩也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论著均有相关阐述。
譬如,就私人刑事调查性质而言,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主流观点。英美法系因奉行侦查双轨制将侦查主体作广泛化解释,故私人刑事调查被视作了侦查行为处理。大陆法系则强调侦查权法定,除19世纪奥地利学者汉斯·格罗斯曾在著名的“平行侦查理论”内提出公、私两种刑事侦查制度并存外,主流观点多将其看作一类私人调查权;对私人刑事调查强制力而言,绝大多数国家包括英美法系基本均认为其不具备强制力;对私家侦探刑事调查而言,无论实行侦查双轨制的英美法系或启用单轨制的大陆法系,大都于立法、司法等实践和学理上明确认可了私家侦探相关调查之合法地位;对私人刑事取证效力而言,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大多认为合法私人刑事取证理应具备相应效力,若是非法取证则存在着“绝对肯定说(不应排除说)”、“利益权衡说(权衡理论)”“绝对肯定说(不应排除说)”多半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即认为私人非法取证同公权力机关有别,可以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认定其有效;“利益权衡说(权衡理论)”则主要适用于德国,认为法院应该在平衡相关冲突利益基础上决定证据是否可采。参见奚伟、杨锦炎:《刑事诉讼中私人不法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5期,第119~120页。等诸种不同判断学说,但总之一般均认为不适用于传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而在中国大陆,近年来随着市民社会复苏、法律条文的不断修改、当事人主义和私家侦探这一特殊行业的悄然兴起,学界也纷纷从自身学科分析视角、研究旨趣等方面出发对民间私权力形成、私人刑事调查的性质和作用、私家侦探刑事调查、私人刑事取证效力等具体问题展开探讨。如徐昕著:《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邹明理著:《侦查与鉴定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张步文著:《刑事侦查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王帅、鄢本强:《在边缘处生存的我国私家侦探业——取缔抑或规范》(载《温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韩旭:《新〈律师法〉实施后的律师刑事取证问题》(载《法学》2008年第8期)、李明著:《监听制度研究——在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之间》(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万毅:《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批判》(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等。这些研究举不胜举,形成了诸多迥异的理论观点。
譬如,仅就其中的私家侦探刑事调查性质而言,便产生了调查说、侦查说、非法说、性质回避说等若干种不同看法。调查说认为私家侦探行为并非国家机关实施,其运用手段也大多没有强制性理当属一类私人刑事调查行为;参见莫丹宜:《私人侦探事务所的几个法律问题》,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第68~70页;或彭惠新:《何家弘:应该允许私人侦探的存在》,载《北京纪事》2003年第8期,第15~16页。侦查说认为其完全属于侦查行为,体现了与世界范围内犯罪活动复杂性、隐蔽性、组织性、多样性及侦查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之适应;参见周欣:《我国侦查权配置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3~94页。非法说则认为它严重背离了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威胁到国家公权力正常运作与权威性,是文明社会公共管理机制的一种倒退;参见刘文杰:《私人侦探介入侦查的价值分析》,载《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第94页;或杜晓宁:《私人侦探社的生存发展以及若干法律问题探究》,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2期,第80~83页。性质回避说一面肯定了私家侦探存续的重要现实意义,一面又回避了它的性质地位问题参见陈闻高、王云刚:《侦查主体论》,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第44页。……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应该说,国内学者们的这些学术探讨均从某些角度有力促进了我国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向前发展,取得了一定可喜成绩。但较之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业已成熟、日臻完善的研究体系,我国表面貌似喧嚣繁荣的探索中也存在着不少隐忧。从总体来论,它们主要涵盖如下三方面:
首先,现今国内私人刑事调查研究在宏观层次还欠缺自己独到的研究范式(Paradigm)。所谓范式,通常指某一专门团体所公认或采纳的分析、解决问题之主流模式和模型,它普遍存在于该共同体思考的林林总总各方面。参见[美]托马斯·库恩著:《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7页。当下国内关于私人刑事调查之研究往往仅局限于民间私权力形成、私人刑事调查性质、私家侦探刑事调查、侦查活动中的私人运用谋略及私人刑事取证效力等某些具体方面,真正从根本上就将私人刑事调查视作一整体问题展开全向系统阐述的却十分罕见。这种简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解谜/注经”分析模式更多仅能算作用传统范式进行的研究思考。它既不全面,亦非完整,不符合从宏观整体角度把握私人刑事调查之需要,自然无法满足国内未来学术探索向广度和深度不断升华之鹄的,也难真正于立法、司法和其他实践各层面促成私人刑事调查的兴利除弊。故此,理论上学界必须尽快摆脱传统研究范式之窠臼,及早琢磨并形成自身较科学独到的新范式实施全新探讨,系统完备地回应国家法制改革、积极营造和谐社会之时代呼唤。
其次,目前国内进行私人刑事调查研究在动用的理论工具上还需进一步走向多元化。理论工具系研究可仰仗的主要利器。实事求是地说,因私人刑事调查本身并非一纯之又纯的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证据学问题,它之出现、演变发展还和法理学、社会学、美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诸多因素休戚相关,那么光依靠一两种单独的理论工具展开定性定量探讨就都不免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过于单薄肤浅。当然,这并不是说目前国内根本没有学者就此展开过新视角分析的。以私人刑事调查中最普遍常见的私家侦探进行刑事调查取证现象为例,有学者便曾跳出传统法学羁绊凭借经济学视域的成本收益概念着手跨学科思考,认为“诉讼成本相对较高,解决纠纷的周期较长……而私人侦探有着办事程序简单,办事周期短,收费相对低廉……等一系列的优点”。不过,此等跨学科多元理论视角的分析方式和工具之借用毕竟还太少,无法体现整个研究群理论工具的多元化。上述学者对私家侦探刑事调查的分析可参见黄邦道:《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探析》,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47页。所以,将来学界相关研究启用的理论工具自然应更加倍向多元化和多种选择性方面靠拢,必须有勇气有信心多尝试开拓跨学科科际整合的研究工具,由“新、宽、复、厚”的多领域复合界面持续发力,继而顺利将理论研究提升到一个焕然一新的境界。
最后,如今国内开展的私人刑事调查研究还很少真正放眼中国本土社会和现实语境。尽管当前我国诸多学者在进行相关研究时均不同程度提及了中国的本土问题,告诫大家必须时刻遵照我国具体国情开展对症下药式细致摸索。可实际上,他们真正着眼本土社会和现实语境的又微乎甚微,现有绝大多数研究成果只不过是将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类似成熟思考如私家侦探现象、私人刑事取证效力等等当做摹本与我国现状着手实施简单比较。殊不知在复杂的中国本土环境下,私人刑事调查和西方世界千差万别。最突出的一个例子,即当下中国的私人刑事调查已经同侦查发生了波谲云诡的交错重合异化位移现象:一方面,我国私人刑事调查具备着侦查化特性,许多私人刑事调查活动使用了通常仅限国家法定机关方可实施的强制性手段(如窃听、隐私场合偷拍、扣押等等),并且不少自发进行的私人刑事调查所获取之资料都会被国家侦查人员心知肚明地运用到侦查中去(侦查机关甚至有时还将此看成一类灵巧的侦查战术或谋略);另一方面,我国侦查也涌现出私人刑事调查化倾向,部分侦查活动受经费不足等因素困扰往往要获得私人特别是案件受害人赞助,从而有意无意间彰显着拥有一定主观倾向的私人刑事调查性质。许多私人刑事调查取证活动的进行无论台前幕后更纷纷来自国家法定机关各类明暗不等之授意,带有浓淡不一的国家公权力运作意韵。凡此种种,无不导致原先轮廓鲜明的私人刑事调查与侦查界限变得愈发模糊起来。因此,未来研究理当扎实全面考虑本土社会和现实语境,强调以当下中国本土话题为坐标主轴开展脚踏实地之经验性考察,从而令相关学术探讨凸显出更大实践效应。参见欧阳爱辉:《近年国内私人刑事调查研究之不足》,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年第4期,第140页。
1.4研究进路、理论工具与创新点〖1〗141研究进路本书将始终围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之研究进路主线,针对国内外私人刑事调查实务具体情况,以刑事诉讼法学为基本视域立足点,并强调充分借鉴侦查学、法理学、社会学、美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相关理论。首先,由私人刑事调查之界定出发,提出“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这一问题;然后从现实与理论两方面入手着重剖析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基本依据,研究其缘何需要法制化,对“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开展全面分析;接着深入探讨我国私人刑事调查现状及存在之主要病灶,遵照中国本土语境实际需要进行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具体建构并设计相应的全方位保障措施,从而最终有效解决“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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