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的主体部分是围绕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内容涉及家庭状况、社区环境、学校教育、不良交往、不良资讯等常见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风险的影响,对社会控制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紧张理论、差别交往理论、日常生活理论、一般犯罪理论等主要西方犯罪学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本土检验,也对诸如法制教育抑制未成年人犯罪、“严是爱、宽是害”等本土性犯罪预防观展开了定量检验。
作者简介
赵 军 男,湖北省宜昌市人,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反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著有《惩罚的边界》《边缘的权利》等两部学术专著;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法学评论》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60余篇。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目标与路径
一、主题:为什么是“相关因素”而非“犯罪原因”?
二、方式:为什么要定量?
三、方案:如何取样?
第二节 工具与变量
一、工具:调查问卷是怎样设计的?
二、变量:本研究测量了哪些具体内容?
第三节 理论与分析
一、理论:本研究采取了怎样的分析框架?
二、分析:本研究采用了哪些统计分析方法?
第二章 家庭及社区因素
第一节 文献回顾与研究设计
一、文献:晚近研究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二、借鉴:本研究将回避晚近研究的哪些不足?
三、设计:本研究拟用哪些变量研究哪些问题?
第二节 家庭基本状态
一、家庭因素的整体权重:家庭预防究竟有多重要?
二、家庭状况:什么样的家庭会加大子女的犯罪风险?
三、一个被忽略的问题:晚婚晚育真的就很好吗?
第三节 居住(社区)环境
一、居住环境的整体权重:“择邻而居”究竟有多大意义?
二、软环境:当真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吗?
三、硬环境:居民区要有什么?不要有什么?
第四节 父母教养方式
一、整体权重:父母教养有多重要?
二、具体数据:各种教养方式的作用如何?
三、发现:这些数据说明了什么?
第三章 学校教育因素
第一节 文献回顾与研究设计
一、文献:晚近研究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二、设计:本研究怎么做?
第二节 学校联系紧密度
一、基础数据:辍学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吗?
二、相关分析:旷课、逃学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吗?
三、自我陈述:哪些因素可能影响学校联系紧密度?
四、回归分析:影响学校联系紧密度的相关因素究竟是什么?
五、因果关系之反证:学校联系紧密度背后的原因才是问题的关键
第三节 学校与犯罪风险
一、整体权重:学校预防究竟有多重要?
二、心理位置:学校在未成年人心目的地位有多重要?
三、人际关系:校园情感互动会影响未成年人的犯罪风险吗?
四、教育方式:老师该怎么教?
五、课业学习:成绩重要还是兴趣重要?
六、思想教育:真的有效吗?
七、校内秩序: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
本章 小结
第四章 不良交往
第一节 文献回顾与研究设计
一、文献:晚近研究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二、设计:本研究怎么做?
第二节 不良交往与未成年人犯罪
一、基本情况: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在“团伙”中发生的
二、控制变量:交往因素之外的影响因子
三、交往性质:什么样的交往是正面的?什么样的交往是负面的?
四、交往对象:和什么样的人交往?
五、少年帮派:当如何对待?
第三节 不良交往的促成
一、家庭:子女的不良交往是如何形成的?
二、学校:学生的不良交往是如何形成的?
三、生活方式:哪些日常活动可能促成不良交往?
本章 小结
第五章 不良资讯
第一节 文献回顾与研究设计
一、文献:晚近研究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二、设计:本研究怎么做?
第二节 色情资讯
一、相关性:色情资讯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吗?
二、控制变量:色情资讯以外的影响因子
三、犯罪风险:色情资讯是否促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四、犯罪类型:色情资讯是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犯罪风险产生了影响?
……
导论
第一节 目标与路径
一、主题:为什么是“相关因素”而非“犯罪原因”?
为什么要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或者说未成年人犯罪究竟有多严重?它对整个社会又有多大的实际危害和潜在影响?在研究者眼里,这关乎研究的意义与价值,因而成为该领域绝大多数研究著作开首必谈的议题;可对普通人来说,这些问题实在是不言自明的,他们所关心的只是从哪些方面入手、怎样入手,才有降低未成年人犯罪风险的可能。基于此,本研究单刀直入直奔主题——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因素”。
然而,这又蹦出了一个绕不过的“新疑问”——本书研究的为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因素”,而不是人们更常提及的“犯罪原因”?
在通常思维中,意欲解决一个问题,必先找出导致该问题发生的原因;要预防犯罪的发生,自然必先找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正如此,在以犯罪为研究对象、以预防或控制犯罪为最终目标的犯罪学领域,犯罪原因从来都居于研究的核心位置,“甚至有很多人把犯罪学看成是研究犯罪的原因和表现的学科”张远煌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页。。在很大程度上,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犯罪学甚至可以等同于“犯罪原因学”。但其实,就犯罪学研究的实际状况论,围绕犯罪原因所展开的研究恐怕是该领域研究中最缺乏效率的部分。
也许出于学科体系构建这一纯学术考量,我国犯罪学界在最近三十年间将大量精力投入到所谓“罪因结构”的研究中。所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学校的、生理的、心理的乃至于情境、气候、地理环境等各式各样、不同层面的因素,被毫无遗漏地囊括于一个庞大繁杂的“罪因体系”中,以使该体系成为“解释犯罪及其增减变化的‘万能答案’”周长远,王勇哲:《试谈我国犯罪研究的低质态》,载《公安研究》1999年第1期。。然而,在犯罪促成的实际过程中,这些因素是否真的发挥了作用,发挥了多大作用,这些作用又是怎样发生的,研究者似乎并不十分关心,更遑论以科学的经验方法对之予以精确测量了。这就好像有人向你求教问题,你不正面作答,而是高深莫测地递给对方一本百科全书,然后自信地宣称答案定在其中。依循这种范式的研究不能说全无价值,但于社会实际生活论,功用实在寥寥。
非但如此,为维持学术体系内部逻辑结构的顺畅,学者们又“根据犯罪原因因素在引起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或者作用程度”,将“犯罪原因因素”划分为“犯罪根源”“(狭义的)犯罪原因”“犯罪条件”与“犯罪相关因素”。在这套话语体系中,“犯罪根源”是指“引起犯罪产生的最深层的终极原因”;“(狭义的)犯罪原因”是“直接引起犯罪行为的因素”;“犯罪条件”是“影响犯罪行为实施情况的外部因素”;而“犯罪相关因素”则是“对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作用的现象。”参见张远煌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0-193页。。不过,这种看似条理清晰的理论划分却无可避免地引发了更大的话语混乱。我国犯罪学经验研究的薄弱,直接决定了划分犯罪原因因素“标准”含糊不清,对“犯罪原因”的定义不得不更多依赖于学者个人的理论偏好和思维习惯,“犯罪原因”由此成为中国犯罪学语境中一个游移不定的概念。无论你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都可能引发毫无意义的、纯逻辑的、与社会现实生活毫不相干的争论。譬如,有人研究了情境对犯罪的影响,发现陷于某些特定情境是导致某种犯罪或被害的“原因”。本来,这是一项很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人们可据此有意识地回避某些危险情境以避免犯罪或被害的发生。但在学术语境中,这一表述极可能被人批评为“概念含混”或是“理论功底”不扎实。因为在另外一些理论家看来,情境只是犯罪发生的“条件”甚或“相关因素”,而非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
与这种包罗万象、逻辑严谨、抽象化、理论化的罪因研究范式相关,越是“根源性的”“深层次的”更具理论外观和“学术品位”的“犯罪原因”,越容易引发研究兴趣,相关研究成果越容易获得学术同行的肯定,研究者本人也就越容易彰显其深刻洞见而在学术圈顺利“上位”。然而,回顾近三十年我国犯罪原因研究的历程不难发现,那些曾作为理论热点、焦点而被反复阐发论述的“深层原因”、“重大原因”,事实上很少对实际的犯罪预防发生实质影响。原因非常简单——这些“犯罪原因”往往欠缺现实可控性,或者说在现实生活中可控程度非常低,很难甚至绝无可能通过操作性的干预措施达成减少或控制犯罪的目的。譬如,“犯罪根源在于社会生产方式”许章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6页。,然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取决于生产力与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犯罪预防工作绝无可能从如此宏大的面向入手展开;再如,“城镇人口的失业导致的绝对贫困以及因贫富差距过大而导致的相对贫困,与犯罪的关系最为密切”,但围绕消除贫困、实现社会资源公平分配的努力严重依赖长期的、系统的、渐进的社会改良,这明显超出了犯罪预防之技术性因应措施所可能触及的范围。
相反,一些琐碎的、具体的、“不太起眼”的,但更为可控、更可能对减少或控制犯罪发挥实效的“相关因素”,却往往因其在理论思维中所居“层次”的“浅显”或不完全符合“犯罪原因”的定义“标准”,而在“犯罪原因论”这一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地带遭遇冷落。例如,未成年人在学校的学习状况与其犯罪风险究竟是何关系?立于犯罪预防立场,是应该着力强化体制化的知识灌输与学业成就提升,还是应当尽力培育并保有孩子个性化、非体制化的学习兴趣?与不同经济状况的孩子交往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风险有何影响?经常与朋友聚在一起四处闲逛打发时间的孩子是否真的更容易犯罪?如此等等。这些与未成年人犯罪风险相关且具有较大干预可能性的“小问题”,正是我国犯罪学研究的软肋。
出于实用主义的考量,本研究意欲还原犯罪学研究之预防犯罪这一本来目的,将具有一定可控性和干预可能性,有可能对现实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发挥实际作用的“相关因素”确定为主要研究对象。这些“相关因素”可能没有完全涵盖我国犯罪学研究所通常认为的若干重大“犯罪原因”,但涉及甚至重点研究了若干被主流研究排除在“犯罪原因”概念之外的“相关因素”。在此意义上可以认为,本研究并不是一项“规范的犯罪原因研究”。同时,在这一特定意义上还可以认为,以预防犯罪为目的的犯罪学其实早就开始了“犯罪原因学”的去中心化进程,预防犯罪与探寻“犯罪原因”之间也早就发生了相当程度的分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治学理念,本研究中的“相关因素”并不是全方位的,它更多关注了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社会性因素,诸如犯罪的生物学因素等笔者缺乏研究的领域,本研究并未涉及。
二、方式:为什么要定量?
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这一现实社会现象为对象的社会科学,经验性是其与其它思辨性人文学科分野的重要标志参见风笑天著:《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在犯罪学视野下展开一项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经验方法的运用是自不待言的。不过,本研究将采取何种具体的方式展开,仍需有所交代。
在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中,透过各种研究方式获得的研究成果是各具特色的,无所谓孰优孰劣。但就我国当下犯罪学研究之实况而言,在(问卷)调查研究、实验研究、文献研究和实地研究等四种基本方式之中,高质量的(问卷)调查研究是最为缺乏的。
首先,文献研究的前提是能够较为便利地获取高质量的“二手资料”,该前提目前尚难具备。受我国犯罪学研究整体水平的制约,学界未就经验资料的搜集形成相对成熟的学术规范,高质量的(经验性)文献资料极为匮乏。另一方面,官方资料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可信度大可质疑,且获取渠道也不尽畅通主管机关经常会以“敏感”为由拒绝透露相关数据。。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对现有文献资料进行内容分析、对其他研究者的原始数据进行二次分析,还是依托官方公布的基本统计资料进行现存统计资料分析这里所说的“文献研究”作为一种成熟规范的经验方法,与我们在以往法学研究中通常指称的那种“文献研究”是两回事儿。,其学术价值都相当有限。
其次,实验研究在犯罪研究领域中具有相当的局限性。本来,实验研究相对于其他几种社会研究方法更直接地基于实证主义的背景和原理,在检验变量间因果关系方面具有最强的力量参见风笑天著:《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但问题是,这种在高度人工控制场域中获取的结果,未必与真实社会场域中的结果一致。正如此,Bandura透过实验研究得出的那些有关攻击行为习得的理论,未必完全符合社会现实生活的实际状况。说到底,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发生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而非人工控制的实验室中。此外,因存在政治、伦理、道德和法律方面的限制,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中许多亟待破解的问题,并不完全适合通过实验方法予以展开在少数特定的、不会对实验对象造成任何现实及潜在损害的情况下,当然也可以考虑运用实验法展开研究。。
再次,实地研究与本项研究的目的不太协调。在人们对某一新近出现的社会现象尚缺乏基本了解的时候,实地研究作为一种探索性研究(exploration research)十分有效。但在未成年人犯罪研究领域,人们对许多问题都已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并据此形成了一系列相关理论。现阶段的研究任务更多在于检验已有理论的可靠性,以满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践的现实需要。要达成这一研究目的,定性研究是无能为力的,必须借由定量研究的理论检验功能。譬如一位研究者找到一例爱看香港“黑帮片”《古惑仔》的少年陷于犯罪的个案,他就能据此发展出一套“黑帮片”促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但另一位研究者也许会更轻易地在郑伊健或陈小春他们都是香港“黑帮片”《古惑仔》系列的主要演员。的“粉丝团”中找到更多的守法少年甚至上进少年,那么,后者似乎更有资格构建起一套“黑帮片”与未成年人犯罪无关甚或具有励志功效的理论。然而,“黑帮片”对未成年人究竟具有怎样的作用?是正向作用还是负向作用?作用力有多大?它们是如何发生的?这些问题很难在案例式的定性研究中获得确切答案。类似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必须通过定量研究中才可能导出可靠结论。
基于以上考虑,本研究选择问卷调查或定量方式展开。
三、方案:如何取样?
本研究最需弄清楚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二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促成及抑止因素。要求解这样的问题,研究者必须尽可能全面真实地了解现实存在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未成年犯罪人的生存状态以及他们与守法少年之间的差异。在理想状态下,本研究的最佳设计方案也许是进行一次以全国所有未成年人为总体的、严格随机的大规模抽样,然后从这样的样本数据出发推断总体的情况。不过,理想状态的“最佳方案”往往不可行。抛开研究经费的限制不谈,仅就操作技术而论,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敏感的、小概率的异常现象,在未成年人中分布极其稀疏,一般的“大样本”很难让相关数据形成统计意义。
退而求其次,以在未成年人管教所(少管所)服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作为研究对象是相对可行的。在我国,未成年犯罪人一般都集中在专门的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常都设有一个未成年人管教所,只要能得到当地未成年人管教所领导的支持,对这些集中关押的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抽样调查还是比较便利的。
在研究成本允许的范围内,为使样本具有尽可能大的代表性,本研究选择北京、湖北、贵州三地未成年人管教所作为取样点,以分别反映发达、中等及欠发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2008年11至2009年3月,项目组分别对三地少管所的在押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北京、湖北的样本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研究人员采集,贵州样本则由贵州民族学院研究人员采集。鉴于三地少管所中的女性在押人员数量均不足3%,相应数据很难具有统计意义,故取样时排除了女性未成年在押人员。项目组采等距离抽样法,随机抽取了三地少管所30%的男性在押人员作为问卷发放对象,形成了总数为966人的样本,其中北京173人,湖北385人,贵州408人。
问卷调查是在监管警察的协助下进行的。先由管教民警说明意图(主要是打消顾虑,如实填写),再由调查人员讲解问卷性质(问卷不记名,供科研使用,无论填写什么内容,都不会为填写者带来不利,对问卷内容不清楚的可举手提问,不要漏填),问卷当场填答当场回收,不存在拒答的受访者。但每个取样点都存在个别没有阅读能力受访对象,这种受访者的问卷是由调查员现场阅读问卷并根据受访者的回答代填的。受访者填写问卷耗时在20-40分钟之间。
项目组结束在北京、湖北、贵州等三地未成年人管教所的调查后,将数据录入计算机进行了初步统计,获得了三地在押未成年犯在年龄、户籍(农业、非农业)两项指标上的分布特征,据此确定了对照样本各年龄段年龄与年级对应。考虑到对照组的抽样是在学年的下学期进行的,故以初中二年级对应14岁,初三年级对应15岁,高一年级对应16岁,高二年级对应17岁及以上。及农业、非农业农村中学与农业户口对应,城市中学与非农业户口对应。的抽样比例。对照样本分别取自北京、湖北、贵州三地的10所普通中学既非重点中学,也非职业学校。,样本规模、地域分布与相对应的在押少年犯样本保持一致。取样时,项目组根据事先计算的抽样比例,按学校提供的名册按等距离抽样法抽取样本。问卷的发放与回收采取了与前相似的做法,只是协助者由管教民警变成了学校老师。受访者填写问卷耗时在14-29分钟之间。
2002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曾对全国十省市少管所在押未成年犯进行过一次抽样调查(以下简称“2002综治委调查”),该调查是笔者所见我国同领域研究中质量最高的一次。与之相比,本研究未成年犯样本的取样规模明显较小,但对照组的样本状况则相对占优。其一,“2002综治委调查”在抽取对照组时只抽取了省会市或直辖市的中学生,没有抽取农村地区的中学生,这与在押未成年犯样本包含大量农村人口的状况不相匹配。在数据分析时,这种不匹配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个令研究者十分尴尬的局面:研究者所分析出的那些未成年犯样本与对照样本的差异究竟是与犯罪相关?还是与生活地域相关?其二,“2002综治委调查”所抽取的对照组,只包括初中生,不含高中生,明显未按未成年犯样本的年龄分布进行抽样,这同样会导致同上述“尴尬”相似的“尴尬”:未成年犯样本与对照样本的差异究竟是与犯罪相关?还是与样本间的年龄差异相关?另外,对照样本的相对规模过小(1100:3000)也是“2002综治委调查”的重大缺憾之一“2002综治委调查”未成年犯样本取自10个未成年人管教所,样本数为3000。(参见关颖、鞠青主编:《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本研究在取样时借鉴了“2002综治委调查”的经验教训,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类似“尴尬”的出现。这也是本研究作为后来者,在主样本规模居于相对劣势的情况下仍有必要展开的理由之一。至于本研究在数据分析及结论上与此前研究的差异,读者可自行比较。
第二节 工具与变量
一、工具:调查问卷是怎样设计的?
为了解现实生活中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未成年犯罪人的生存状态以及他们与守法少年之间的差异,本研究在参考其他学者研究工具的基础上,自行设计了适合在押未成年人犯与普通中学生填答的两个版本的调查问卷。
“2002综治委调查”与本研究的主题较为接近,笔者在问卷设计时较多参考了该研究的问卷内容。不过,该研究在对某些“抽象变量”进行测量时,未进行适当的“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更未将之“操作化”(operaionalization)为具体的“指标”(indicator),而这很可能对测量的效度(validity)和信度(reliability)产生不良影响参见唐盛明著:《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新解》,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104页。。譬如该研究在测量受访者与家庭成员的关系时,直接询问受访者“你的家庭关系如何?”关颖、鞠青主编:《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页。,其答案是包括“非常好”、“比较好”、“不太好”、“很不好”的莱克标度(Likert Scale)。如此便引出了一系列疑问:什么是“家庭关系”?从哪些方面能够体现“家庭关系”的好坏?其标准又是什么?面对“家庭关系”这一抽象变量,恐怕连专业的研究人员都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更何况非专业的未成年受访者了。为避免引发类似疑问,本问卷用四个问题(“指标”)对受访者与父亲或母亲的关系进行了测量:1.与父母的相处时间:“在你出事之前(或最近)两年左右的时间内,你父亲或者母经常与你在一起吗?”2.父母的情感温暖与理解关心:“你能通过父(母)亲的言谈、表情感受他(她)很喜欢你吗?”3.与父母的心理距离:“如果你遇到烦心的事情,你最有可能向谁说(选项中有父母)?”4.父母在心目中的地位:“你最在乎谁对你的看法(选项中有父母)?”无论本问卷对“家庭关系”变量所进行的这种“概念化”和“操作化”是否合理,但这一处理至少能让受访者较为一致地理解“家庭关系”的涵义,同时也让其他研究者了解:我们的研究结果是建立在我们对“家庭关系”怎样的定义与操作之上的。
“2002综治委调查”问卷的另一个遗憾是使用了一些带有过于强烈价值评价的措辞。比如在询问受访者有无“严重不良行为”时,问卷直接借用了现行法律中的某些术语,如“卖淫嫖娼”、“吸毒”等。与“打牌带彩”、“打架”不同,“卖淫嫖娼”、“吸毒”在中国文化中带有极强烈的伦理否定意味,直接出现在问卷中极可能造成所谓“社会欲望偏差”(social desirability bias)即人们有在人前把自己描绘打扮成比实际美好或成功的倾向(参见唐盛明著:《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新解》,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这种偏差属系统偏差,无法通过样本规模的扩大得到自我纠正。为尽量减少因措辞造成的“社会欲望偏差”,“吸毒”在本问卷中被表述为“接触、尝试过K粉、麻古或其他毒品”,而“嫖娼”则是通过“到发廊、足浴、桑拿浴等休闲场所消费”以及“与不是恋爱对象的人发生过性关系”进行测量的。
在参考晚近同领域优秀问卷的基础上,本研究设计了两个版本的问卷。在押未成年人犯版本共含有92个问题,在正式发放之前进行了试发放(30人),被试者填答问卷耗时在22-38分钟之间。填答完毕后,笔者与被试者就问卷内容进行了沟通,结果发现,具有小学以上文化水平的在押人员均能较为顺利地阅读并理解问卷内容。之后,笔者对问卷中的个别问题进行了措辞上的调整,以利于该群体对问卷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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