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
出版时间:2018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
本书概述:书稿从科举学、民族学、文学、家族文化等视角分析了明清云南实施科举制度的意义与贡献,涉及两朝科举与教育、科举与文学、科举与家族、科举与文化以及少数民族科举,通过研究发现,科举制度实施后,两朝各地区的儒学
作者姓名: 刘明坤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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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48
内容简介
书稿从科举学、民族学、文学、家族文化等视角分析了明清云南实施科举制度的意义与贡献,涉及两朝科举与教育、科举与文学、科举与家族、科举与文化以及少数民族科举,通过研究发现,科举制度实施后,两朝各地区的儒学观念、家国意识、民族认同、家族文化、国家认同,都有了很大的改变,这一点在云南科举文人的文学作品中表现明显。明清两朝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云南科举与社会文化变迁的关系密切,书稿从不同的方面分析了明清云南科举社会。在少数民族科举方面,涉及到传统知识分子的“儒释道”之“三教合一”与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融合的“四教合一”问题,深入挖掘了各民族之间互不相同的国家认同观和民族认同观,对少数民族文人的文化心理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强调了多民族命运共同体的意义。书稿从大量的科举文献资料出发,研究了明清时期科举制度在云南的实施情况,分析了多个民族从接受儒学到接受科举进而接受中原文化和“大一统”思想的进程,阐述了地方文学、家族文化、理学思想在边疆地区的发生发展和重要影响,对于当下的边疆治理和民族政策,亦有启发意义。
作者简介
刘明坤 男,汉族,山东新泰人,文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云南师范大学副教授。厦门大学高级访问学者,访问教育研究院刘海峰教授;扬州大学中国史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合作导师周新国教授。2004年硕士毕业于云南民族大学,师从昂自明教授,2008年博士毕业于扬州大学,师从董国炎教授。研究方向为明清文学、科举文化与文学、中国古代小说。在《河南社会科学》《当代文坛》等核心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录
目录明清云南科举研究绪论
第一章明清两朝云南科举实施及科举成就
第一节明清中央政府对云南的开发及科举实施的背景
第二节明清云南学风文风对于科举风气的影响
第三节明清云南不同地区“汉夷互化”之影响
第四节明清云南科举制度的实施概况及科举成就
第二章明清云南科举家族研究
第一节明清云南科举家族基本概况
第二节科举家族的时间、空间与民族分布及其规律
第三节明清云南科举家族分布不均衡的原因解析
第四节明清云南科举家族形成的文化心理
第五节明清云南科举家族文化的意义与贡献
第三章明清云南少数民族科举研究
第一节明清云南少数民族科举实施的时代背景
第二节明清云南少数民族进士与举人
第三节明清云南主要的少数民族及其科举成就
第四节明清云南少数民族科举实施的意义
第四章明清云南科举与文学研究
第一节明清云南科举实施与文学概况
第二节明清云南科举家族文学研究
第三节明清云南少数民族科举文人与个案
第四节明清云南少数民族科举家族与文学
第五章明清云南科举与文化研究
第一节云南主体少数民族的文化渊源
第二节明清云南科举名人轶事及其文化心态
第三节明清云南科举名人的文化精神及个案
第四节明清云南少数民族宗教信仰与科举文化
第五节明清云南科举文人作品中的社会文化交融
结语
附录
第一章明清两朝云南科举实施及科举成就
第一章明清两朝云南科举实施及科举成就云南科举尽管“始于元朝”,但在元朝录取的人数极少,并没有全省普遍的实施意义,对整个云南的学风和文风,也形成不了影响,因此,科举只是极少数人的科举。某种意义上说,真正的云南科举是始于明朝的,尽管在科举实施的过程中,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世风浇漓、科举秩序混乱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总体上说,科举制度的实施和普及,使云南摆脱了边远偏僻、文教不兴、极不开化、与中原文化脱节脱离的状态,并开始大力倡导儒学教育、各府州县纷纷开办书院学宫、并兴办社学义学、不少地方亦随同建立文昌阁及魁星楼,虽然文庙魁星信仰有所差别,“清代云南各府大力修缮、修建文昌、魁星祠庙,反映了在封建统治的顶峰下儒学的大发展,而祠庙分布的不均,又反映了儒学在云南发展的不平衡性张陈呈:《从文昌、魁星祠庙的分布看清代云南儒学的发展》,载《河池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但终归是文教科举进步的一大标志。从中央到地方积极推进科举政策的落实,与中原文化各方面接轨并融入中华民族这个不可分离的大家庭。第一节明清中央政府对云南的开发及科举实施的背景明王朝中央政府对于云南的开发,是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教政策、学额增广、书院学宫扩大等多个方面进行的。但最有影响的还是移民屯垦的实边政策和军队的卫所制度,而这又是科举发展的背景与前提,在实施若干年后,云南取得了重要进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有着较大的成就,并与中原文化开始接轨,很多开明的政策特别是科举政策一直延续到清朝乃至晚清时期。一、屯垦政策与卫所制度明朝全面占领云南后,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开发云南。首先是实行军屯、民屯、商屯为主的屯垦政策,发展云南经济。其次是在驻军等军事方面采取了跟中原地区一样的“卫所制度”,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云南的发展。军屯政策,涉及军队驻扎问题等许多方面,对于开发云南大有裨益,促进了云南长足的发展,解决了元朝及之前的诸多历史落后问题。例如在驻军的屯田方面,有大量的记载可以证明给本地带来的益处。《明史·兵志》中载军屯之法:“度要害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所,百十二人为百户所,(百户)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连比以成军。”明代兵制还规定:第一是军籍固定,父死子继,世代承袭,不得改变。《明会典》卷十九说:“凡军、民、医、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又说:“军户不许将弟男子侄过房与人脱免军籍”;“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至原卫发册清勾。”第二,军有家室,遣戍前未婚者须结婚,携同妻室,前往指定之卫所。第三,戍地固定,屯田自给。第四,驻地固定之后,不得随意迁动或逃亡。各卫所军队有固定的驻地,军士不得随意离开,如若离开驻地逃回原籍,勾谍即至。勾捕不到正身,则原籍亲属受累。《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十二册载万历年间云南巡抚周懋相《条议兵食疏》说:“祖军尺籍,即在万里,人隔数代,勾单一至,甚有丁尽户绝,累及业主与甥胥者。”从这些具体的规定甚至连坐政策等律条可以看出明代军屯执行的严格,这种残酷严格的制度带来的是军籍世代的稳定,并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教育的繁荣,带来驻地各方面的进步。关于民屯,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有“移中土大姓以实云南”的记载。光绪末年李根源等辑《滇粹》收入《云南世守黔宁王沐英传附后嗣十四世事略》说:“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沐)英还滇,携江西江南人民二百五十余万入滇,给予种子、资金,区别地亩,分别于临安、曲靖、云南、姚安、大理、鹤庆、永昌、腾冲各郡县,并奏请移山东、山西、江西富民六十余户,以实滇。”从此史料中可知,尽管有不可信的夸张成分,但洪武时期移民实滇却是事实。谢肇涮《滇略》说:“高皇帝既定滇中,尽迁江左良家闾右以实之,及有罪窜戍者,咸尽室以行。故其人土著者少,寄籍者多。衣冠礼法,言语习尚,大率类建邺。二百年来,熏陶所染,彬彬文献,与中州埒矣!惟云南、大理、临安、鹤庆、永昌诸郡四民乐业守法……”。移民云南后,这些人或为军屯之家或为民屯之家或为商屯之家,除此之外还有仕宦之家、谪戍之家、罪徙之家,这些出身于不同社会阶层,从事不同职业的汉族为主人口,聚合为一个大的移民团体,大量涌入云南。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八册《江宁·坊厢赋役》中也说:“高皇帝定鼎金陵,驱其旧民而置之云南之墟,乃于洪武二十三年起苏、浙等处上户四万五千余家填实京师。”从另一方面证明,有大量移民进入云南。关于商屯有这样的记载:“内地商人招募汉族佃户入滇屯田,人数虽未见于明确记载,但有不少人入滇是肯定的尤中:《中国西南民族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33页。。”总之,明代在云南实行的屯田制确实招来了百万或更多的汉族人口,并且在这一时期,亦有大量回族随之迁入云南,回族人口入滇,明初也就成了一个重要时期(有历史学家认定傅友德、蓝玉为回族,更有认为朱元璋亦回族的说法,此观点对于云南回族的移民和回族势力影响极大,人口发展更有优势),移民政策使云南的汉族第一次超过了少数民族人口,也就是出现了“汉多夷少”的局面,汉族成为云南的主体民族,儒学随之推广,云南社会各方面、各阶层开始接受了儒学和中原文化,这对云南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样的政策是否涉及云南省全部的每个州府呢?当然不是。屯垦政策也是对于云南靠内地区政治、经济、交通较为发达地区而言的,并不是指整个云南地区,云南靠边的偏远地区,屯垦政策基本没有实施。“汉族军、民、商屯户主要分布在今腾冲、保山以东、红河以北的交通沿线的城镇中和平坝地区,与靠内的各土著民族相杂处;怒江以西、红河以南的边疆地区,仍然是当地各土著民族的聚居区,汉族人口进入的较少尤中:《中国西南的古代民族》,云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98页。。”明朝就是通过军屯、民屯、商屯的方式,把内地大量的汉族人口移入云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交通要道附近进行屯田垦殖。之后,云南少数民族在云南成为真正的少数民族,汉族在云南成了主体民族。明代之后,云南的靠内地区发展较快,基本完成了一系列的开发,各项政策的执行基本奏效,进入清朝,对云南的开发更加深入。“清代对云南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屯田和移民垦植的新特点是:开发边疆。云南地区的开发在清朝以前,主要局限在保山、顺宁(凤庆)、云州(云县)以东,元江、建水以北地带尤中:《中国西南民族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49页。”。云南开发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军队的卫所驻扎制度。这始于明王朝平定云南后,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巩固统治政权,布置了驻军。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朱元璋诏令颍川侯傅友德“上谕傅友德等,以云南既平,留江西、浙江、湖广(今湖北、湖南)、河南四都司兵守之,控制要害《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三,洪武十五年三月丁丑,上海书店1982年版。”。并在云南实行卫所制度,凡驻军卫所都实行军屯。到洪武十九年(1386),西平侯沐英又上奏:“云南土地甚广,而荒芜居多,宜置屯,令军士开垦,以备储待《云南各族古代史略》编写组:《云南各族古代史略》,云南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553页。……”军屯一兴,云南各地生产及人口状况为之改观。卫所制度又称卫所制,它是明朝的最主要军事制度,为明太祖所创立,并在全国普遍实施,其构想来自于隋唐时代的“府兵制”。《明史(兵一)》说:“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