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出版时间:2019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本书概述:本书将结构性减税政策、税收制度优化与税收负担合理化之间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主线,围绕“如何通过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我国税收负担合理化”这一研究主题,从实证上分析当前我国税收负担不合理的外在表现形式及其
作者姓名: 潘文轩
出版社: 中国书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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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78
内容简介
本书将结构性减税政策、税收制度优化与税收负担合理化之间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主线,围绕“如何通过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我国税收负担合理化”这一研究主题,从实证上分析当前我国税收负担不合理的外在表现形式及其内在税制成因,从理论上探究结构性减税促进税制优化与税负合理化的作用机理,从对策上提出有利于税制优化与税负合理化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建议。本书第一至第四章主要研究税收负担合理性问题,包括构建税收负担合理性的理论框架、分析我国税收负担的合理性状况;第五至第七章着力分析结构性减税政策与税收负担合理化的内在关系,核心内容是从理论机制、国际经验、我国实践三个角度剖析结构性减税对税负合理化的促进作用;第八至第十一章重点探讨通过进一步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我国税收负担合理化的总体思路与具体措施。
作者简介
潘文轩,1982年7月出生,上海市人,经济学博士。现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经济、收入分配。近年来,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一项,主持和参与省部级课题多项,在《统计研究》、《经济学家》、《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三十多篇。曾获第二届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青年菁英奖、第七届上海青年经济学者论坛优秀论文奖、上海市第十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励。
目录
引言
第一章收入再分配政策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收入再分配政策的界定与分类
第二节各项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收入再分配政策与居民收入分配间的关系
第四节收入再分配政策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第二章国外收入再分配政策的演变、现状与影响因素
第一节国外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发展演变
第二节国外收入再分配政策的现状特点
第三节国外收入再分配政策的主要影响因素
第三章国外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效果及其比较
第一节衡量指标、分析方法和数据来源
第二节缩小整体收入差距的效果
第三节“提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的效果
第四节“调高”(调节高收入者收入)的效果
第五节控制收入两极分化的效果
第四章国外收入再分配效果的主要影响因素
第一节收入再分配规模的影响
第二节收入再分配资金分布的影响
第三节收入再分配覆盖面的影响
第四节实证检验与结果
第五章国外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实践总结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国外运用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收入差距的经验做法
第二节国外运用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收入差距的不足与教训
第三节国外收入再分配政策实践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
第四节国外收入再分配政策实践带来的启示
第六章我国收入再分配政策及其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第一节我国收入再分配政策的沿革与现状
第二节我国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收入差距的效果
第三节我国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收入差距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第七章我国进一步完善收入再分配政策、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
对策建议
第一节目标定位
第二节基本思路
第三节实现路径和具体措施
第一章收入再分配政策的理论分析
收入再分配政策的理论分析国内外学界在收入再分配政策问题上已开展了不少理论研究,但不同研究者对收入再分配内涵的理解并不一致。为此,本章首先对收入再分配政策做出界定与分类,在此基础上,结合现有研究成果,说明各项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基本框架、收入再分配与居民收入分配间的关系、收入再分配政策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从而为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第一节收入再分配政策的界定与分类一、收入再分配与收入再分配政策的理论界定要研究收入再分配政策问题,首先应对收入再分配与收入再分配政策加以清晰的界定。学界对于什么是收入再分配、哪些属于收入再分配政策,曾做过不少探讨和论述,并达成了以下几点基本共识:首先,收入再分配是在收入初次分配基础上进行的;其次,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处于主导地位;再次,收入再分配是一种转移活动;最后,所得税、财产税、社会保障均属于收入再分配政策范畴。不过,学界认识上的差异与分歧也同样存在。一是收入再分配的外延。例如,对于第三次分配(慈善捐赠)是否属于收入再分配范畴,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二是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内容。对于收入再分配政策包括哪些内容,特别是间接税、遗产税、公共服务究竟是否属于收入再分配政策,学界的看法也不太一致。本书以国民经济核算的国际统计标准SNA2008为基本依据,对收入再分配与收入再分配政策加以界定。根据SNA2008,收入再分配是初始收入(即初次分配收入)通过各类经常转移而转变成可支配收入的过程。这些经常转移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经常税、社会保障缴款净额、实物社会转移以外的社会福利、其他经常转移四种主要类型,这四类经常转移自然均属于收入再分配政策范围。SNA2008又引入实物社会转移实物社会转移是指政府和NPISH免费或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价格提供给住户的货物和服务。实物社会转移具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由政府和NPISH提供的个人服务的非市场生产,二是由政府和NPISH购买并免费或以非经济意义价格向住户转移的货物和服务。参见SNA2008中的298段与8141段。与实物收入再分配的概念,实物收入再分配被看作收入再分配过程的一个延续阶段。如果将实物收入再分配作为广义的收入再分配,那么收入再分配政策的范围就得以拓宽,各种实物社会转移也可以视为收入再分配政策。综上所述,将收入再分配定义为:在初始收入(即初次分配收入)的基础上,通过各种现金或实物经常转移,最终形成调整后可支配收入的过程。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内容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经常税、社会保障缴款净额、实物社会转移以外的社会福利、其他经常转移、实物社会转移。根据上述界定,可以明确如下几种政策不属于收入再分配政策范围。一是间接税。在SNA2008中,间接税体现在生产税和进口税项目中,属于收入初次分配范畴。即使考虑税负转嫁,间接税包含在消费品与投资品的价格中,那也仅涉及收入使用账户与资本账户,而与收入再分配过程无关。二是资本税和资本转移税。SNA2008区分了经常转移和资本转移两种不同类型的转移,其中,资本转移是对储蓄或财富的再分配而不是对收入的再分配。参见SNA2008中的228段。所以,作为资本转移重要内容的资本税(包括土地增值税等)和资本转移税(包括遗产税、赠予税等),属于财富再分配政策但不能视为收入再分配政策。三是引起财富价值变化的各种政策。某些政策(如金融政策等)会导致资产、负债价格的变化,进而改变财富价值,但它们并不影响收入流量。在SNA2008中,资产与负债价格变化带来的持有收益或损失,是记录在积累账户而非经常账户中的。因此,引起财富价值变化的各种政策,同资本税、资本转移税类似,可以称为财富再分配政策但不能称为收入再分配政策。四是集体性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政府提供的由社会公众集体消费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如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等),尽管会对居民收入带来一些间接影响,但并不直接引起经常转移,因而不属于收入再分配政策。五是仅影响收入初次分配但未介入收入再分配过程的政策。某些政策虽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只通过影响收入初次分配阶段的雇员报酬、财产收入等而改变初次收入分配格局,政策本身并未介入收入再分配环节。显然,这些政策与收入再分配过程无关,不能作为收入再分配政策。薪酬管制政策、劳动力流动政策、土地产权政策等均属于该类政策。二、居民收入再分配政策的界定与分类收入再分配涉及企业、政府非营利性机构包括在广义的政府定义内。、住户三大部门,但由于本书关注收入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因此我们主要研究的是收入再分配政策中的居民收入再分配政策。居民收入再分配政策是收入再分配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识别收入再分配政策是否属于居民收入再分配政策的依据是观察经常转移的流出与流入部门,只要经常转移是从住户部门流入或流出的,就属于居民收入再分配政策范围。下文如无特别说明,所称的收入再分配政策都专指居民收入再分配政策。居民收入再分配政策,按照经常转移的方向,可分为经常转移支出和经常转移收入支出和收入是从住户部门角度定义的。;按照经常转移的性质,可以分为个人直接税、社会保障、其余经常转移此处称“其余经常转移”是为了与SNA2008中的“其他经常转移”相区别。。这两种分类与SNA2008中经常转移分类的对应关系如表1-1所示,这里有几点需要作必要说明。(1)关于个人财产税。个人财产税中的遗产税、赠予税,因不符合经常转移的条件,故不属于居民收入再分配范畴。作为居民收入再分配政策的个人财产税,仅是个人经常财产税。(2)关于保险。社会保障类的保险(主要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如果是政府或雇主强制要求或鼓励参保的,保险缴款、给付分别记录于社会保障缴款净额、实物社会转移以外的社会福利;如果是个人独立于政府或雇主自愿投保的,保险缴款、给付均记录于其他经常转移。个人投保的非社会保障类保险(如个人财产保险等),其保险缴费和保险赔付也均记录于其他经常转移。(3)关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当它们采用现金转移时,记录于实物社会转移以外的社会福利;当采用实物转移时,则记录为实物社会转移。本书重点研究的是个人所得税、个人经常财产税、社会保障类保险(下文简称“社保类保险”)中的社会保险以及社会救助这四种居民收入再分配政策;同时,对社会福利进行适当探讨。至于社会优抚、住户间的经常转移等其他相对次要的项目,不作专门讨论。表1-1居民收入再分配政策的三种分类及其对应关系按经常转移性质按经常转移方向按SNA2008个人直接税社会保障个人所得税个人经常财产税社会保障类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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