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潍坊学院
出版时间:2014年9月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保障。本书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问题出发,运用理论分析与具体事例数据相结合的方法,紧紧围绕干部、群众最关心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浅出地阐述和回
作者姓名: 赵纪梅
出版社: 九州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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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保障。本书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问题出发,运用理论分析与具体事例数据相结合的方法,紧紧围绕干部、群众最关心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浅出地阐述和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70个基本问题。
作者简介
赵纪梅 女,1978年9月生,汉族,山东五莲人,法学博士,潍坊学院讲师。主持省级项目2项,参与省部级项目4项,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第一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总论
1.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过程?
2.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条件?
3.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内涵?
4.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
5.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重大意义?
6.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
7.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8.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间的关系?
9.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
第一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总论
1.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过程?
胡锦涛在2011年建党九十周年讲话中首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命题,并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列,共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为道路、制度和理论体系的有机统一体。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写入党的政治报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一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是一个历史性的过程,经过了中国共产党人的长期探索。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奠基阶段(1949年新中国成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0页。社会主义制度框架的建立集中体现在以下重大决策中。第一,1949年3月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七届二中全会确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毛泽东在总结报告中指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会制度不符合中国国情,我们不采用它,而要实行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苏维埃制度,并指出:“在内容上我们和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是有区别的,我们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苏维埃。” 《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5页。第二,建国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奠定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基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体,把战争时期形成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治斗争形式和政治主张上升为一种新型的民主政治制度,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写进纲领,为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法律基础。第三,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做了更为完备的规定。在国家性质上,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在国家权力上,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民族制度上,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在所有制形式上,新宪法规定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等所有制形式,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至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框架最终确立,为后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制度基础。可惜的是,从1957年开始,“左”倾错误思想逐渐在全党占据主导地位,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深重的灾难,破坏和中断了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也为后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殷鉴。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发展时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2007年党的十七大)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拨乱反正基础上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序幕,同时也开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不断发展,取得了许多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继《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上升为政治制度后,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分别于1989年12月和2005年2月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了“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参政党”等新概念;丰富发展了“八字”方针和“十六字方针”,为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对民主党派的性质作了新的概括,调动了各民主党派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阐明了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内在关系,促进了双方的团结合作;明确了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必须坚持的政治准则,推动了政治协商的有效实践。这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第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实践中逐渐探索确立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西一些农村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过程中创立了村民委员会,后被全国许多地方效仿。1982年,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一起被写入宪法,其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得以确立,基层群众自治走向法治化轨道。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2000年,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文件颁布。至此,由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共同构筑的基层群众自治体系确立。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形成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在总结计划经济和单一公有制经济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做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破除了“姓社姓资”的框框束缚,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阐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体制基础。党的十五大在改革开放实践基础上,第一次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做出了科学概括,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正式确立。第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1982年,全国人大制定了改革开放后第一部现行宪法,并在改革开放实践中为适应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进步的要求,先后于18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取得了重大成就。党的十五大在总结近二十年民主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制建设目标。党的十六大再次提到这个战略任务,并提出到2020年实现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的法治建设目标。2007年,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正式确立时期(2007年党的十七大—2012年党的十八大)
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在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思想指导下,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道路的新境界,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具体体制机制,尤其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正式宣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和确立。在这一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突出成就有: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形成。党的十七大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方面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一方面专门组织开展大规模的法律清理工作,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与和谐。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已经制定现行有效法律二百三十六件、行政法规六百九十多件、地方性法规八千六百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至此,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正式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内涵得以明确界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直使用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概念。2011年胡锦涛在建党九十周年讲话中首次使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新概念。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界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2-13页。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得以系统概括。胡锦涛在2011年建党九十周年讲话中第一次系统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他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1年7月,第8-9页。“五个有利于”既涉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又涉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完整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2.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条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不是偶然的,也不是空中楼阁,而是有着独特的形成条件,具备深厚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历史鉴戒和坚实的实践基础。
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制度的设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生中并没有经历过社会主义制度,从而也没有就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做出系统的论述。但他们从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和巴黎公社的政权实践中,科学地预见和构想了未来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权力后所应采取的制度形式,并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在政权形式上,自科学社会主义诞生以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明确主张社会主义国家应该采取民主共和制的形式。恩格斯指出:“如果说有什么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2页。在国家结构形式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未来社会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有机统一。在政治权力结构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了资产阶级议会那种愚弄人民的“清谈馆”的虚伪性和粉饰资产阶级统治的反动本质,主张未来社会在人民主权基础上实行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统一,从而能够使无产阶级国家的代议机构成为有足够的权力反映和代表人民意愿的权威性机关。在国家管理形式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历来把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管理看作是无产阶级民主制的最根本原则,主张未来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管理制。在经济制度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的首要特征和根本特征就是公有制。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对立物和替代物,其基本特征恰恰与资本主义相对立。资本主义是私有制、按资分配,社会主义就应该是公有制、按劳分配。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决定性因素,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原则的诸多构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根基所在。
其次,苏联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历史鉴戒。列宁在领导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设想和巴黎公社直接民主制的实践经验,把苏维埃看作是完全不同于议会制度的新型民主制度的载体,在俄国开启了一段以人民自治为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历程。但在国内战争危机下,苏维埃制度演变成了高度集中的制度模式,并在斯大林时期一步步蜕化、变异,直至最终消亡。在政治制度上,苏维埃由国家权力中枢变成了徒有虚名的橡皮图章,一党执政变为一党专政、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国家的联邦制变为实际上的单一制,选举制变为委任制,任期制变为终身制,集体领导变为个人专权。斯大林不仅通过总书记的职位控制党,而且还通过兼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国防委员会主席,集党政军三大权力于一身,既在实质上又在形式上建立了个人集权制。再加上领导职务终身制和指定接班人制度,号称高度民主的苏维埃制度便带有了君主专制的色彩。与高度集权化相伴生的是高度的官僚化。过度集权使党包揽一切,形成了庞大的行政管理网络,造成管理机构林立、部门相互交错、干部队伍膨胀、办事效率低下、文牍主义盛行的严重局面。官僚化的恶性膨胀使得行政权脱离多数人的意志凌驾于社会之上,干部与群众相互隔膜并日渐远离;阳奉阴违、溜须拍马、欺上瞒下的投机分子充斥干部队伍;循规蹈矩、墨守成规、思想僵化、缺乏创造性成为苏共干部的工作常态。在经济制度上,国内战争结束后,实行粮食税、承认商品货币关系、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经济政策代替了实行余粮收集制、工业国有化、劳动义务制、实物配给制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但后来遭到斯大林的抛弃,最终被重工业优先、农业全盘集体化、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所取代。戈尔巴乔夫在下台后出版的著作中曾指出:“在斯大林时期,工业化是靠强迫劳动,靠利用集中营的囚犯,同时也是靠农业的破产来实现的。对农业来说,集体化实际上成了新的农奴制。” 〔俄〕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对过去与未来的思考》,徐葵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35—36页。在文化制度上,苏维埃国家在列宁时期建立了新的文化领导机构,积极开展扫盲运动,加强文化教育,建设文化设施,尤其是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允许私人资本进入文化领域,鼓励文化流派和团体平等竞争、自由发展和共同繁荣,但斯大林执政后实行了文化大批判和文化大清洗。大清洗是由斯大林个人错误发动的大规模镇压反对派的运动。这场运动涉及各个阶层的人,既包括原反对派领导人及其成员,也包括苏联党、政、军的高层领导人、广大干部队伍和人民群众。它开创了人类历史上不曾有过的先例,即一个政党把自己一半的成员逮捕,一个政权把自己多数的上层成员处决,一支军队的军官在和平时期几乎被全部消灭,一个国家的公民看到门外有汽车停下就怀疑自己将被逮捕。历时两年的大清洗运动使得上百万无辜者遭受迫害。不论是规模的庞大还是手段的残酷,大清洗运动都可以称得上苏联历史上最可怕的悲剧,对国家、民族以及政党自身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和不可饶恕的罪行。2007年10月30日,俄罗斯总统普京悼念大清洗中的遇难者,成为第一位就大清洗进行表态的相关国家元首。他说:“这样的悲剧在人类历史上曾反复上演,其原因是那些看似吸引人的空洞理想被置于人类的基本价值观——珍视生命、人权和自由之上。” 上林:《〈烈日灼人〉:斯大林遮天蔽日下的苏联》,《文史参考》2011年第15期,第90页。通过文化大批判和大清洗,苏联最终确立了以《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为衡量标准和最高体现的文化专制制度。苏联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违背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制约了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形成了严重的个人崇拜,抑制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阻碍了苏联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影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最终造成了苏联解体的严重后果。苏联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重要殷鉴。
再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现实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我们党在领导和推进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既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中最基本的原则不动摇,又对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并且大胆吸收和充分借鉴了世界发达国家社会制度中的有益成分,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创造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在经济领域,我们对原有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根本性变革,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进行创新,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必然要发生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由此确立。在政治领域,我们党总结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正反经验,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们废除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不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深入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逐步完善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在文化领域,我们党根据社会主义文化发展规律,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和重要举措,深入开展文化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领域,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建设理论,着力凸显社会和谐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加快发展教育、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保障性住房等各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正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各个领域的不断深化改革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3.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上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大成果。2012年11月8日,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2-13页。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科学内涵的最新阐述。我们怎么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内涵呢?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特色的有机结合。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我国建设陷入教条主义泥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形成了僵化的体制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探索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特色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我们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人民当家做主为实质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原则的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等等,这些都是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坚持。另一方面,我们又根据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时代特点,构建起了符合当前生产力发展状况的一系列制度体系。我们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构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制度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制度模式,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社会主义也有所不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笼统而抽象的称谓,而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具体制度相互衔接、有机构成的制度体系。这一制度的体系性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在横向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制度构成。党的十八大报告所列举的主要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些主要制度中,政治制度列举比较多,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四大政治制度。这既表明政治制度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也表明了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自信。在四项政治制度之外,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制度各一条,文化和社会方面的制度没有列举。这种情况表明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还不平衡,有些方面的制度已经成熟和定型,有些方面的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在纵向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体制机制等各个层次的制度构成。具体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除了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治、经济、法律方面的基本制度以外,还包括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具体制度和体制机制。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仍然需要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恩格斯说过:“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3页。我国虽然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向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但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仍然需要不断的改革和创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特色鲜明、富有效率的,但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 习近平:《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9日。实践无止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然要在实践中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把握时代发展要求,不断地吸纳新思想,借鉴新经验,创造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