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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废物回收与循环利用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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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联华文组织出版,合同编号:zlhw2014-247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2014年3月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本书以“城市建筑垃圾围城”为背景,以我国城市发展中面临的因建筑废物引发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约束这一现实挑战为逻辑起点,围绕我国城市建筑废物回收与循环利用法律规制这一核心问题,综合运用跨学科研究、历史研究、

作者姓名: 乔刚

出版社: 光明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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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35

书稿详情 稿件目录 样章赏析 图书评价

内容简介

本书以“城市建筑垃圾围城”为背景,以我国城市发展中面临的因建筑废物引发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约束这一现实挑战为逻辑起点,围绕我国城市建筑废物回收与循环利用法律规制这一核心问题,综合运用跨学科研究、历史研究、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环境法的相关理论与经济法的“双重失灵”理论对城市建筑废物回收与循环利用法律规制进行系统、全面的理论梳理并结合实际,紧扣城市建筑废物回收与循环利用法律规制的“中国问题”进行评析,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迎合城市发展实际的对策建议。


作者简介

乔 刚 男,1972年生,湖北洪湖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西部生态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西部开发法制建设研究委员会委员、重庆市环境应急专家、重庆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环境法学院执业培训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重庆市教育规划项目等各类研究项目8项,同时主研国家级、省部级等科研项目6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循环经济法、能源法等。

稿件目录

第一章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

二、选题的意义

三、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一)跨学科研究方法

(二)历史研究方法

(三)比较分析方法

(四)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方法

五、所涉的相关概念说明

六、研究路径及框架

七、课题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建筑废物回收与循环利用基本概述

一、建筑废物的基本内涵

(一)建筑废物的内涵解析

(二)建筑废物的基本特性

二、建筑废物的类型界分

(一)按照建筑废物的来源分类

(二)按照建筑废物的产生过程分类

(三)按照建筑废物的组成分类

(四)按照建筑废物的化学性质分类

(五)按照建筑废物的循环利用价值分类

三、建筑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一)侵占土地,吞噬生活空间

(二)污染空气、水体、土壤

(三)影响市容和城市景观

(四)给城市带来安全隐患

四、建筑废物回收与循环利用的内涵分析及其意义

(一)建筑废物资源化的内涵分析

(二)建筑废物资源化的意义


第三章城市建筑废物回收与循环利用法律规制的

理论基础

一、城市建筑废物回收与循环利用法律规制的正当根基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二)清洁生产理论

(三)循环经济理论

(四)延伸生产者责任理论

二、城市建筑废物回收与循环利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基础

(一)市场失灵及法律规制的必要

(二)政府失灵及法律规制的必要

(三)公民环境权及法律规制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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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章赏析

第一章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


当前,我国城市已进入高速大规模建设时期,城市建筑业也步入高速运转的轨道。然而,城市高楼耸立的背后,却是旧城改造、新城开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建筑垃圾“围城”。据统计,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若以500~600吨/万平方米的标准推算,到2020年,我国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新产生的建筑垃圾将是一个难以估量的数字。据有关部门预测,仅2010年一年,我国建筑垃圾产生量(含渣土)就达155亿吨左右。城市的资源和环境正陷入不可承受之重,城市要“突围”,建筑垃圾的处理成为一个无法绕开的难题。


然而,与其他城市垃圾相比,建筑垃圾具有容量大、无毒无害和可资源化率高的特点,这决定了对建筑垃圾不能简单机械地填埋,对其进行科学处理和循环利用,走上“可再生化”道路才是其与环境相容的最佳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建筑垃圾充其量只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循环利用既能带来因资源再生和再利用而产生的经济效益,也能降低对环境带来的污染风险。因此,让建筑垃圾变废为宝、就地生财,形成“环保型”的建材市场,才能真正实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扩大经济社会的可承受性容量。如果这些建筑垃圾不能被合理利用,则既不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能源匮乏的国情,也不符合国家在循环经济理念下提出的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要求。


要实现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目标,既需要雄厚的资金保障、先进的技术支撑,又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既需要市场机制的产业化运作,又需要政策的积极回应和激励。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建筑废物回收与循环利用管理已经取得的长足成效相比,我国的建筑废物回收与循环利用管理实践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法律和管理机制的缺失业已成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的首要瓶颈。因此,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监督、管理机制迫在眉睫,任重而道远。


二、选题的意义


在我国建设“两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矛盾,城市建筑垃圾的泛滥更是加重了这些矛盾,并严重影响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对此,我国2011年3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因此,对城市建筑废物进行回收与循环利用,既是改善城市建设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建设“绿色城市”、“和谐城市”的重要途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三、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术界对建筑废物资源化管理的立法研究较为活跃,很多发达国家都通过立法规定对建筑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和回收利用。其中,较早进行废弃物处理立法的国家,如德国1972年颁布的《废弃物处理法》、日本于1970年公布的《废弃物处理法》、美国于1976年颁布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75年通过的《废物指令》,这些法律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规范人们处理、处置废弃物的行为,避免二次污染的发生以及将有用的废弃物资回收利用。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循环经济理念等新的经济发展理念的提出,各国的废物处理也经历了从“生产末端治理”到“循环经济模式”的重要转型,相应地体现为各国在废物处理中的重要变化,如德国作为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其1998年修改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置法》第4条强调了循环经济的两个原则:一是避免产生废物,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及其危害性;二是进行废物利用,包括用来获取能源,其中,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建筑废物的回收与再利用。日本2000年6月生效的《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提出了“循环型社会”概念,即通过抑制产品成为废物,当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时则促进产品的适当循环,并确保不可循环的回收资源得到适当处置,从而使自然资源的消耗受到抑制,环境负荷得到削减。与此同时,日本还于2000年颁布了《建筑废物再生法》这一单项法律,专门调整建筑废物的回收与循环利用问题。


可以看到,国外对于建筑废物循环利用的立法建设日益丰富,通过政府积极的政策导向和法律法规,以及成熟的回收利用技术使其建筑废物资源化,从而实现对建筑废物的源头削减和循环治理,这些立法为我们进行建筑废物管理立法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可资借鉴的资源。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建筑废物回收与循环利用管理的研究内容颇为丰富,归纳起来,既有关于建筑废物回收与循环利用的法律规制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第一,将建筑废物作为固体废弃物的一种,研究它的概念、分类、特征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第二,将建筑废物作为循环经济或清洁生产的例证,研究其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具体措施;第三,介绍国外建筑废物相关的立法和实施情况。然而,总体而言,这些研究依然停留在现状阐述、问题罗列、案例叙述的初步论证阶段,对指导建筑废物资源化管理立法的理论内核和理念脉络并没有进行系统的、清晰的研究,对该问题的理论化、体系化、创新化研究尚付阙如。


国内在建筑废物回收与循环利用立法和管理的实践中也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就法律层面而言,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一条首次对建筑废弃物作了专门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我国于2012年修订并于2013年开始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29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清洁生产要求:“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2009年《循环经济促进法》则在建筑工程清洁生产要求的基础上,对建筑废物的循环利用提出了要求,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就行政法规层面而言,国务院1995年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也对建筑废物的相关处理做了规定。就部门规章而言,1997年4月,原国家环保局制定的《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赋予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实行清洁生产的要求;2003年6月,建设部出台了《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修订稿),并于2005年3月正式出台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了城市建筑废弃物管理的归属部门,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措施等。其中,《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4条明确提出了“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是循环经济理论在建筑垃圾管理法规中的集中体现。2008年10月14日,财政部颁布了《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置了专项资金用以切实推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的生产与利用以及汶川地震建筑垃圾处理与再生利用工作,初步建立了建筑废物资源化的财政激励制度。参见:《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677号)。就地方性法规而言,我国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和规章方面也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例如,陕西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辽宁省政府制定了《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江苏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清洁生产步伐的若干意见》、贵阳市政府《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颁布、深圳市人大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一些地方政府还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地方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例如《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管理规定》、《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这些皆为城市建筑废弃物的回收与循环利用管理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使其更具操作性。然而,我国在城市建筑废物回收与循环利用的法律规制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现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还不尽完善,还未出台一部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建筑废物的回收与循环利用的专门性法律。现有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立法层级过低,无法应对建筑废物回收与循环利用的高效化、规范化管理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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