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
出版时间:2014年8月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随着信用经济的到来以及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信用评级机构以其媒介信息和预警风险的功能业已成为资本市场的“准监管部门”,同时信用评级也成为进入资本市场的“通行证”,信用评级机构对当代金融体系具有重要的影响
作者姓名: 姜楠
出版社: 经济日报出版社
订购电话:400-6677-036
优惠活动:出书作者购书享受65%折优惠。
购书服务:满59免运费 : 由一站出版服务网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6:00前完成下单,预计5天可送达。
图书定价:42
内容简介
随着信用经济的到来以及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信用评级机构以其媒介信息和预警风险的功能业已成为资本市场的“准监管部门”,同时信用评级也成为进入资本市场的“通行证”,信用评级机构对当代金融体系具有重要的影响。后危机时代,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业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本书立足于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实际,系统地研究了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理论与实践诸问题。从监管理论到现实中的监管框架体系设计,均有启发性的见解。
作者简介
姜 楠 女,1976年出生,呼伦贝尔市人,内蒙古师范大学副教授。2013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信用管理研究。近年发表论文多篇,并参加了多项国家级课题和多部专著的撰写。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
三、创新和不足
第一章CRAS监管文献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文献研究
第二章CRAS监管基础理论分析
一、公共利益理论
二、管制俘获理论
三、声誉资本理论
四、监管许可理论
第三章CRAS监管制度的演进
一、自律监管:1975年前
二、规范化监管:1975~2001年
三、法制化监管:2001~2007年
四、2007年后:金融危机发生后的监管改革
小结
第四章CRAS在金融危机中的行为分析
一、CRAS在金融危机中的行为
二、金融危机中CRAS的行为表现分析
三、CRAS在金融危机中表现出的问题
第五章金融危机中美国CRAS监管中的问题
一、过度信奉自律监管
二、监管阻碍市场自由竞争
三、监管规则难解利益冲突困局
四、信息披露监管仍有局限
五、监管部门被俘获
小结
第六章中国CRAS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一、中国CRAS发展现状
二、中国CRAS监管现状
三、CRAS监管的必要性分析:博弈论方法
四、中国信用评级质量的实证检验
五、中国CRAS监管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构建中国的CRAS监管体系
一、统一监管部门:宏观审慎管理
二、选择监管模式:政府主导监管模式
三、监管框架设计
四、监管具体措施
参考文献
后记
绪论
马克思曾说:“如果在修建铁路时必须要等待单个资本的积累达到足够的程度,那么世界上也许就不会出现铁路。但是由于股份公司信用形式的出现,瞬间就把这件事实现了。”19世纪40年代,美国开始大规模修建铁路,并出现了对资金的大量需求,铁路工业迫于资金的压力开始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铁路债券的发行,带来了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天然的信息不对称性,投资者也开始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由此信用评级业务开始萌芽,最终在20世纪初,第一家现代CRAS(信用评级机构,Credit Rating Agencies,缩写为CRAS)出现。
一、问题的提出〖1〗
(一)CRAS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功能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CRAS发挥着重要功能,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CRAS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信息媒介和监管认证。CRAS的监管认证功能主要指信用评级可作为金融市场监管的工具,CRAS不仅从事信用评级服务,同时还给予准备进入金融市场的经济主体以“许可”(license),进而减轻监管负担。CRAS的信息媒介功能是指CRAS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中具有新的信息,也可以说CRAS提供信用评级服务时首先是要对已有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进而产生新的信息。研究表明,受评对象的信用等级与违约率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即高信用等级对应的违约率较低,而低信用等级对应的违约率则较高。因此,只要通过简单的信用等级符号就可以传递出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水平。同时,如果受评对象信用等级进行调整或者被CRAS列入观察名单,也是在向市场媒介着新的信息。袁敏,资信评级的功能检验与质量控制研究[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第38~41页。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CRAS具有三个功能:一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功能,即CRAS通过发布债券的评级信息,解决发行方、投资者以及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此时,一方面CRAS向发行方提供信用评级服务机制,另一方面,投资者和监管者能够从CRAS的规模经济中获取新的信息;二是监管功能,即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时使用信用评级并在相关法律中予以规定,发行方进入金融市场必须进行信用评级,同时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信用评级确定投资决策;三是标准化功能,即信用评级可以使发行方增加发行金融产品的途径,也使得投资者可以使用信用评级比较风险。Fabian Dittrich, The Credit Rating Industry: Competition and Regulation, Lulu com, 2007,p14
综合上述观点,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CRAS的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信息媒介功能。CRAS凭借其独立第三方的角色为投资者提供发行方及其发行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信息(如图1-1所示)。
图1-1CRAS的信用媒介功能
首先,CRAS的信息媒介功能减轻了投资者进行信息收集和分析的压力。相对于CRAS来说,投资者信息收集和分析的能力相对有限,可能会面临所要购买的金融产品带来的信用风险,而 CRAS却可以相当有效地进行信息收集及做出信用评估。David M Ellis, Different Sides of the Same Story: Investors and Issuers Views of Rating Agencies, Journal of Fixed Income, Vol 7:4, 1998, p35因此,投资者会更愿意投资已经经过CRAS评级的金融产品,即使回报率较低也不在意。
其次,CRAS具有规模经济效应。CRAS提供的各种服务,使得CRAS可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因此投资者不需要再投入较多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进行信用风险度量分析。“信用评级满足了投资者对固定收益投资风险信息的需求。CRAS通过对信息进行专业的收集、分析、处理和散播,可以消除个人进行该活动重复的和低效的投入。”Frank Partnoy, The Siskel and Ebert of Financial Markets: Two Thumbs Down for the Credit Rating Agencies,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Quarterly, Vol 77, No3, 1999, p629对于很难获取或很难理解的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来说更是如此,如结构性金融产品、主权债务等复杂的金融产品,全面、客观地分析这些产品需要投入相当多的资源、系统的专业知识、良好的分析能力。“对于投资者来说,收集与投资相关的充足的、潜在的信息,并进行全面的分析可能是不能接受的高昂投入。”Steven L Schwarcz,Private Ordering of Public Markets: the Rating Agency Paradox, University of Ill inois Law Review, Vol2002, No1, 2004, p21~22
当然,从投资者对CRAS媒介信息功能的使用和依赖程度看,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表现出的使用范围和依赖程度不尽相同。如规模较大的机构投资者拥有较多的信息资源和具有很强的信息收集、处理、分析能力,它们可以独立进行信用评估,因此,它们将CRAS的信用评级作为参考因素或修正或检查内部信用风险评估;相反,那些因为自身信息资源不充足、未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小型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具有强烈的CRAS依赖。
第二,预警风险功能。CRAS的预警风险功能具体可以表现为质量认证、监管标准和合约的管理及控制等三个方面。
首先,质量认证。在投资组合风险管理中信用评级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业绩、增加报酬,代理人会往往倾向于投资高风险的业务,使得投资者面临额外风险,因此,投资机构在投资指南或者内部管理制度中一般会限制代理人的投资权限。该限制主要基于CRAS为其投资对象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通过信用评级报告的质量认证,一方面用于限定代理人的投资领域,同时将投资领域与投资期限要求相结合,合理确定投资比例;另一方面,要求代理人在投资对象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该进行调整。
此外,CRAS对于受评对象的信用评级不仅决定着它们能否进入市场,还决定着它们进入市场时需要具备的条件(比如提高存款保证金、提供抵押品等)李信宏等,信用评级[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22页。。由于“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用评级报告确定受评对象的经营状态、持续经营能力和投资价值。”缪心毫,跨境资产证券化私人治理法律问题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5页。因此,人们称CRAS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或进入资本市场的“通行证”。如果信用评级达不到一定的级别,那么发行方即使能够勉强发行金融商品,也要付出极高的代价,即发行收益率极高的金融商品。
其次,监管标准。尽管CRAS一再声明,其所发布的信用评级报告仅仅是关于信用风险的观点和意见,这种观点和意见与其他商业言论属于同一性质,但是,金融监管部门和国际组织仍然在控制金融机构投资风险时大量使用CRAS的信用评级作为监管标准。金融监管部门和国际组织在监管规则中禁止机构投资者购买低于一定信用等级的证券,如果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低于规定的信用等级时需要增加资本成本。监管规则中依赖信用评级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这使原本是私人机构的CRAS带上了公共服务机构的特点。现在,不仅在证券业和银行业的监管中利用信用评级,对房地产和保险业的监管也引入了信用评级,由此, CRAS由于其所拥有的“特权地位”,被称为“准监管者”。
最后,合同管理和控制。CRAS发布的信用评级在私人领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具有监控的作用。这种监控作用主要表现在合同中规定的“评级触发”条款,当合同中的一方信用等级下调或者低于设定的水平时,将给予合同另一方事先约定的权利,如选择权、提高利率等形式多样的权利。当企业由于财务状况恶化导致信用等级下调,其融资成本也会增加,这将进一步引起其信用等级的降低,同时导致“评级触发”条款启动,从而加剧该企业的流动性危机,甚至可能破产,这就是“级联效应”(cascading effect)。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评级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的变化直接影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信用评级逐渐转变为管理和控制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开关。王彦鹏,管控的失语与权力的高歌——美国CRAS助推次贷危机根源论[J],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金融法苑》(总第78辑),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2009年,第48页。
(二)美国“评级霸权”对全球货币金融体系的影响
随着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的CRAS开始走向世界,在很大程度上垄断了全球信用评级市场。据SEC(2003)年对全球信用评级行业的估计,从1999年到2002年期间,全球的CRAS数量有130~150个,而这些CRAS中的绝大部分只是在特定区域从事特定行业的信用评级。但是,美国的穆迪、标普和惠誉却在全球超过70个国家开展着信用评级业务,这三大CRAS的评级业务占所有评级的99%。据国际清算银行报告,“在世界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机构中,穆迪涵盖了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了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惠誉涵盖了27%的银行和8%的公司。”李国民,美国金融危机的成因与教训——基于估值、保证金、杠杆和流动性角度分析[M],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0年,第120122页。 SEC已经意识到美国三大CRAS“评级霸权”地位带来的弊端,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美国NRSRO(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s,缩写为NRSRO)的数量也由最初的三家,增加到十家,但是,短期内三大CRAS的“评级霸权”地位仍难以动摇。根据2011年SEC的年度报告,“10家NRSRO在2009年一年内给出的评级中,标准普尔占3371%,穆迪公司占3259%,惠誉公司占2361%,三家合计仍高达8990%。在对政府债券、地方债券、主权债券的评级中三大CRAS的垄断程度最高,三家合计超过9900%。”陈虹,国际信用评级改革任重道远[J],中国金融家,201110,第138~139页。总之,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美国三大NRSRO在世界信用评级市场中的垄断地位仍将持续,国际资本市场的信用评级仍将牢牢地被美国掌握。
信用评级的实质是资本定价。吴晶妹、王欣妍,信用评级业:创新、升级、信用监管[J],农村金融研究,201102,第24页。从传统理念看来,信用评级是对发行人或其发行的某种证券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预测违约的可能性及最大损失,并以信用等级符号来表达CRAS对企业信用行为以及可能结果的观点。但从现代信用资本的角度来看,信用资本是一种虚拟资本,是由信用主体持有、社会授信形成的、非实物的资本。与实物资本相比,信用资本带给人们的利益更强大,更多样化。信用评级就是针对信用资本的价值提供的一种定价服务,评价那些需要资源的经济主体的虚拟资本的多少,引导市场按照评级结果去分配资源。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CRAS提供的不再是简单的中介服务,而是作为社会的综合代表参与了对经济主体的信用资本定价,因而对经济主体、甚至包括政府的信用资本评价就有了话语权。在以信用资本高低决定配置资源多少的市场上,如果CRAS的活动是垄断性的,那么这种话语权就具有决定性。美国三大NRSRO对国际信用评级市场的垄断,即美国的“评级霸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使美国能够拥有全球金融市场准入的话语权和主导权,还使其享有全球金融市场和战略资源的价格决定权,以及某种意义上的监督管理权。换言之,美国对CRAS的掌控,对其统治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具有关键作用。中国学者向松祚将信用评级称为“整个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命门和枢纽”。向松祚,美国信用CRAS如何影响国际货币金融体系[J],价格与市场,201006,第12页。
(三)金融危机凸显CRAS监管的问题及危害
2007年金融危机的渊薮和发源地是美国。在这场危机中,CRAS本身的多个问题逐一暴露,由于CRAS对结构化金融产品进行的失真信用评级导致了危机的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在金融危机发生后,众多研究分析认为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esident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y,缩写为RMBS)和次级抵押贷款支持的债务抵押债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缩写为CDO)是此次金融危机的诱因,CRAS对结构化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超高,使其能顺利进入资本市场进行销售,并受到投资者的追捧,使风险放大、积聚,并最终引起金融危机的爆发。同时,在金融危机爆发后,CRAS对结构化金融产品进行普遍、快速、无序地降级,使投资者信心下降,从而加速了金融危机的发展。
鉴于CRAS在金融危机前后出现的诸多问题, CRAS以及美国三大的声誉大幅度降低,遭受到经济损失的消费者开始寻求除了CRAS之外的保护和救济。但是,人们惊异地发现了一个令人无法接受的事实,即在金融危机发生前的CRAS并未受到有效监管。从历史的角度看,可以说CRAS的监管远晚于CRAS本身的发展,或者可以说信用评级市场在CRAS监管体系发展之前就已经高度成熟了。
(四)中国CRAS监管及其改革迫在眉睫
与欧洲和美国不同,中国CRAS目前规模还比较小,产品服务种类单一,在国际信用评级市场影响力弱。而且,中国CRAS的出现和发展一直依赖于政府对信用评级市场培育、推广和支持。在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模式上中国虽然采取“政府主导”模式,但在金融危机爆发前,仍然存在“多头监管”和“无人监管”并存、法律法规不健全、利益冲突无法避免、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CRAS的整体发展水平也不符合日益发展的市场多元化需求。
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和业内专家、学者从信用评级的市场需求和供给、信用评级理念和方法的升级、CRAS的国际地位、CRAS的监管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探索和研究。中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CRAS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开始高度重视,2012年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对信用评级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被提上日程。提升信用评级技术、提高CRAS的声誉,推动本土CRAS的发展,使其成为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CRAS业已成为今后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向。统一对CRAS的监管、加强对CRAS的监管将成为中国CRAS监管改革的主要目标。
在中国即将面对的CRAS监管改革中,以下问题是我们不得不进行深入思考的:缺乏监管的美国CRAS为何能够迅速发展,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CRAS在声誉机制的约束下自律发展存在哪些功用和弊端?金融危机前后CRAS的行为表现为何引起社会的普遍指责?中国CRAS的监管是否有效?存在哪些问题?中国CRAS的发展进程中到底需不需要政府的监管?政府在监管中要发挥什么作用?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进行的CRAS监管改革给中国的CRAS监管改革带来什么启示?中国CRAS的监管体系如何建设?等等。对上述围绕危机后CRAS监管改革而引发的诸多问题的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中国学者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并不系统和深入,但这些问题的研究关系到CRAS监管基本理论的构造,对中国CRAS监管改革的框架、具体措施、体系构建等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综合上述,金融危机爆发之前,CRAS主要遵循自律发展的传统路径,因此,信用评级监管理论极不发达。很多学者认为CRAS凭借自律便可取得市场的高度信任,无须对其施加监管。受金融危机启发,信用评级监管理论在危机后获得快速发展,一些基本问题得到梳理。如自律机制是否有效?CRAS在传统上的自律是以声誉机制为最佳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何声誉机制在金融危机中失效,危机后又能否得以恢复?CRAS若无法实现有效自律,那么它又需要何种程度的监管等等。这些理论问题也是危机后国际社会进行CRAS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问题。对CRAS监管改革的方向、策略和方案等方面的研究,尤其是对改革的原因、机理的深入分析必然会对当代CRAS监管理论的建构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资本市场中,CRAS发挥着关键作用,它既是资本市场的“通行证”和“守门人”,也掌握着信用资本的定价。因此,资本市场的安全和高效关键取决于信用评级的公正和准确。然而,本次危机中,垄断评级市场的美国三大CRAS普遍对结构性金融产品做出不当评级,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因此,危机后国际社会纷纷展开了对CRAS的监管改革。在欧美等国CRAS监管改革法案已经生效并初显成果之际,中国CRAS也随着中国债券市场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而亟须变革。因此,中国CRAS监管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1〗
(一)结构安排
全文在写作安排上共分为七章,研究的技术路线如图1-2所示。
第一章是“CRAS监管文献研究综述”。在本章中,通过对国内外CRAS监管文献的研究,认为中国CRAS监管应该立足于中国的经济环境、发展轨迹,从宏观的角度对CRAS监管的模式、框架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进一步提升中国CRAS监管理论水平。
第二章是“CRAS监管基础理论分析”。本章主要介绍了公共利益理论、管制俘获理论、声誉资本理论和监管许可理论。在CRAS监管历史演进的整个轨迹中这几大理论都或多或少地对监管目标和监管规则产生影响。这几大理论共同指向了CRAS的竞争、独立性、透明度等问题,由此,也应该成为中国CRAS监管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是“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演进”分析。本章介绍了美国CRAS监管从自律监管到规范化监管再到法制化监管的监管改革整个制度演进历程,认为正是由于美国CRAS监管体系采用的市场主导型模式,才导致了美国CRAS监管制度在一次次危机发生后被一次次强化,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CRAS本质上的问题,这是在中国CRAS监管体系构建中最值得引以为鉴的。
第四章是“CRAS在金融危机中的行为分析”。CRAS的本身存在哪些问题?本书以2007年金融危机为背景,对CRAS在金融危机中的行为表现进行了分析,认为正是由于CRAS信用评级结果缺乏公正性、短时间大幅下调信用等级、CRAS预警功能丧失等现象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并迅速蔓延,造成这种恶性结果的根本原因是CRAS声誉资本约束机制失灵、信息披露不完善以及信用评级市场高度垄断,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美国CRAS监管制度经过一次次危机后的强化,在市场主导型的监管模式下仍然存在监管失效的问题。
第五章是“金融危机中美国CRAS监管中的问题”分析。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CRAS的失常行为验证了美国监管部门对CRAS的监管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过度信奉自律监管和监管部门被俘获上,即使监管部门进行了监管也没有解决CRAS利益冲突的问题,同时监管部门在信息披露监管上也存在缺陷。
第六章是“中国CRAS监管的现状与问题”分析。在分析中国CRAS发展现状与美国的不同的基础上,介绍了中国CRAS监管现状。为了解决中国CRAS需不需要政府监管的问题,本章对CRAS与发行方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博弈分析;为了评价中国CRAS的信用评级质量,本章用信用利差方法对其进行了检验,最后得出结论,中国CRAS的信用评级市场认可度还不是很高,对CRAS进行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对比美国对CRAS监管的经验,发现中国CRAS监管存在监管法律法规极不完善、未建立有效市场准入制度、未能规避CRAS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第七章是“构建中国的CRAS监管体系”。由于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CRAS的发展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市场主导型监管模式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中国应选取政府主导型CRAS监管模式,并统一监管部门,进行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在CRAS监管框架安排上,应设立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统一协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对CRAS的监管,同时专门针对CRAS制定监管法律、完善CRAS市场准入制度、强化CRAS利益冲突监管、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完善CRAS自律机制,通过中国CRAS监管体系的构建达到提高CRAS信用评级质量、增强信用评级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CRAS规范发展的目的,最终实现中国CRAS在国际信用评级市场取得话语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长远目标。
图1-2本书技术路线图
(二)研究方法
科学的理论建立在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之上。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从诸多的研究方法中进行选择要因人因研究课题而异,并无范式,但采用的研究方法要能够利于观察事物并探究到事物的本质。由此,本书为了提升研究结论的理论性、准确性和可接受度等,综合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
第一,历史分析法
从历史角度对事物进行纵深分析才能准确把握事物本源,客观了解现实情况。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观也认为,在考察社会现象时要在一定的历史过程中进行,从而推演出事物的发展规律。因此,本书对中国CRAS监管的研究离不开对CRAS发展和CRAS监管演变的历史轨迹进行描述和归纳,这部分内容的研究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法。而在对当代中国CRAS监管进行历史分析时必须认识到中国与发达信用体系国家在金融体系以及文化传统等环境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在对2007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CRAS监管不利的原因和改革思路等进行深入的分析的同时,对中国CRAS的监管的必要性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借鉴美国的经验教训,准确定位中国CRAS监管框架,构建出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阶段的CRAS监管制度及体系。
第二,比较分析法
本书研究的缘起就是用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的CRAS监管体系与中国进行比较和分析,正文的架构也主要是以美国CRAS监管体系及正在进行的监管改革的诸多内容为参照物进行构思的。美国CRAS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加大信用评级的透明度、增加评级市场的竞争以及优化评级机构的内控机制等途径实现恢复声誉机制良好运行的目的,从而能够坚持对CRAS采取以市场为主进行监管的传统模式。正是基于对美国CRAS监管改革的这些基本认识,本书对中国CRAS监管进行了实证分析,从而得出中国CRAS应当采用政府主导型的监管模式,这为中国CRAS监管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国际比较视野。
第三,实证分析法
实证分析法,是指对实际的案例或规范进行抽象,从而得出实际是怎样的结论。或更具体地说,“实证方法包括诸如社会调查、法条研究、案例研究等形式,以区别于从体系、应然、宏大叙事的层面进行研究的方法”。从本书选题即可见本书对实证分析法的运用。一方面,文章不仅对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CRAS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条分缕析,而且还对CRAS在金融危机中的不当信用评级行为进行实证考察;另一方面,对中国CRAS发展及监管的现状进行实证剖析,从而为整体上比较分析中国信用评机构监管的不足,以及评价和判断中国CRAS监管体系构建的方向和路径提供现实资料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