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西安石油大学
出版时间:2014年6月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地质勘查人员将在地质工作中探测研究得出的地理信息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表达在一定物质载体上即形成地质资料。为提高地质资料生产利用率,国土资源部于2011年下发《关于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
作者姓名: 蒋瑞雪
出版社: 光明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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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39
内容简介
地质勘查人员将在地质工作中探测研究得出的地理信息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表达在一定物质载体上即形成地质资料。为提高地质资料生产利用率,国土资源部于2011年下发《关于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要求“十二五”期间建立起完善的地质资料法律保护机制,实现地质资料产权化。课题以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为研究背景,针对地质资料在地勘行业实际运作中的具体情形,分析探讨地质资料版权法律制度的特殊问题与实践方案,旨在建立以版权为平台的地勘行业利益调控机制。
作者简介
蒋瑞雪 女,法学博士,现任教于西安石油大学。中国矿业联合会矿产资源委员会第四届委员会委员,陕西省法学会能源法学会理事,西安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会理事,西安市法学会行政法学会理事,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法律专家库成员。致力于能源法学、矿产资源法学研究,近年来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参编学术专著两部,主持并参与国家级、教育部、厅局级课题若干,主持横向合作课题多项。《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中的信息产品责任》、《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的泄密风险与法律防范》、《地质资料版权法律制度框架》等多篇学术论文荣获省部级优秀学术研究成果奖励。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第四节 研究形成的主要结论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概述
第一节 地质资料的概念
第二节 地质资料的属性
第三章 地质资料版权保护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第一节 地质资料可承载的权利类型
第二节 地质资料可能权利模式的比较
第三节 现行法律制度下以版权保护地质资料的合理性
第四章 地质资料版权的制度框架
第一节 地质资料版权制度的价值目标
第二节 地质资料版权的客体制度
第三节 地质资料版权的主体制度
第四节 地质资料版权的内容制度
第五节 地质资料的侵权救济
第五章 网络环境下地质资料版权问题
第一节 地质资料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第二节 地质资料的信息产品责任
第六章 地质资料版权制度的现实困境与突破
第一节 我国地质资料版权法律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二节 培育地质资料版权法律制度的法治环境
第三节 地质资料版权制度的建设方案
参考文献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地质资料是制作记录、反映地理信息的物质材料。我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第五条规定,地质资料是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以及岩石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现代人类活动离不开对地球自然环境和社会生存环境的认识与利用,地质资料作为记载反映地质物理信息和客观社会生活信息的材料,为人类绝大多数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功能。据统计,目前中国92%以上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来自于矿产资源,来自于地质资料支持下的矿产开发生产国土资源通讯编辑部.为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J].国土资源通讯,2008(5):6-8。因此,地质资料往往被誉为社会生产的前提,地质勘查行业被称为社会的基础性行业。虽然大量社会活动都有赖于地质资料,但由于地球物理信息的隐藏性,地质资料的制作过程具有典型的高风险、高投入、高科技特征。有资料统计,我国五六十年代的找矿成功率为10%,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进入了隐伏矿识别矿找矿阶段,成功率降低到2%-3%,风险率高达97%-98%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研究会编著.21世纪初中国地质工作改革与发展[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3:101.。地质资料的制作成本逐年增加。地质资料一方面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价值,大量的社会生产活动需要资料支撑,同时它又是极其稀缺的材料,需要支付高额的成本才可能获取。为了解决地质资料的开发利用问题,部分能源发达国家都早在19世纪60年代建立全面系统的地质资料版权法律制度,在版权范畴内,通过明确地质资料是版权保护的作品,充分利用版权许可、法定许可、合理限制等法律途径,有效解决了地质资料社会共享、成本回收、增值开发等问题。近年来,随着GIS技术的广泛应用,一些能源发达国家的地质资料利用工作呈现出显著的信息化特点。如英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数字地球(digital earth)、大地质计划(one geology)、Electronic access to the Earth through boreholes (eEarth)计划等,致力于在欧盟实现不同语言地质资料商业化信息共享。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研究会编著.21世纪初中国地质工作改革与发展[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3:101.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地质勘查单位体制改革,按照公益性和商业性原则将地勘单位划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央属地勘单位保留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承担中央地勘基金下达的勘查项目。地方级别的地勘单位部分保留行政编制,完成政府地勘项目。其余按照公司法组建勘查公司,地勘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自主营业、自负盈亏。2006年起,地勘单位全面推行地质勘查项目运作模式。项目模式的资金来源由原来的行政拨款改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国家设立中央地勘基金和省级地勘专项基金,基金由隶属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基金管理中心,政府投资和矿业权价款折股上交形成的股权为基金来源。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地质勘查领域,勘查基金项目实行“谁投资,谁收益”原则,项目产生的权利及权益,如优先购买权、地质资料收益权、矿业权转让收入等,由政府和民间投资者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由政府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取得的地质资料,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一律按照市场方式处置,将地质资料价值包含在矿业权价值中,以矿业招投标方式设定或转让矿业权来回收地勘成本并获得收益。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允许政府和投资者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投资者可作为探矿权人有限申请采矿权。地勘单位改革、地勘项目改变了地勘行业的传统运行模式,基金投入所形成的项目成果已不是公共用品,而是政府或其他社会投资方享有处分权的资产,地质资料具有了在交易市场中流通增值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地质资料生产条件的变化促使我们必须从财产权角度重新审视地质资料的法律属性与保护机制。
地勘项目模式推行六年来,我国地勘投入总量和投资构成已经产生变化。在“十一五”期间,全国地质勘查总投入3708亿元,是“十五”期间的2.7倍,固体矿产勘查中社会资金由2006年的48.24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240.91亿元,比重从57%上升到59.2%,多元化的地勘投资方式基本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1[M].北京:地质出版社,2011:39.。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提出“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是地质工作的六大任务之一,要尽快建立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201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113号文《关于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体系集群化、产业化纳入“十二五”规划,要求在2015年建成中央和地方两级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构建了全国各大区、专业单位及省级地调院17个专业结点的地质调查信息网格服务平台体系,初步建立以全国地质资料馆为核心结点,以六大区中心和专业中心为骨干结点的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数据服务集群体系,已有5.4万档数字化图文地质资料和全国1:20万数字地质图在电子阅览系统中提供服务,开发形成各类信息服务产品800余项汪民.全面保障和促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EB/OL][2012-9-12]http://www.mlr.gov.cn/xwdt/jrxw/201202/t20120216_1064105.htm。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是将海量地理信息数字化后建成地质档案馆、地质数据库等,再以现实或网络方式向特定用户、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在线查询、信息定制、软件加工、阅读下载等信息服务。在信息服务产业化的过程中,以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为主的服务主体将一改资料保管单位的传统角色,成为享有一定经营自主权的市场竞争主体。地质资料的利用方式从传统无偿获取转变为无偿服务和无偿利用相结合,以期在产业化过程中被有效开发利用地质资料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是地勘项目运作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产业化的成功印证了地勘项目模式的社会意义,其创造的经济价值对地勘项目投资起到刺激鼓励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健全信息服务产业化对地勘行业的整体发展有着关键性意义。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可以归纳为实现地质资料信息化、信息产权化、产权市场化三个紧密相扣的环节,其最核心的步骤是明确地质资料的法律权利地位,将地质资料纳入法律权利范畴。地质资料哲学意义上的地质资料是地质勘查人员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捕获地球物理信息的表达,是客观存在的地球物理信息在人脑主观世界中的反映,也是被人类理性认知到的地球物理信息。具有主观性(是地质勘查人员脑力活动的结果,受制于理性认知能力)、真实性(是地球物理信息的真实反映,并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而不断接近真实)、价值性(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具有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衍生性(地理信息本身能衍化形成新信息,具有自我扩张的能力)等特点。
地质信息要进入社会关系并成为交易对象,从“可能的财产”变为“真正的财产”,还必须借助法律权利即信息权利化来完成信息的财产化进程。“无论在经济学或是法学的研究中,信息都不能成为财产权的客体。但是在现实中,有很多信息成为了垄断使用的对象;因而只能说,在很多方面,隐含了控制信息产品的财产权是由法律直接界定乃至创设的,而不是自然存在的”高富平.信息财产——数字内容产业的法律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6.。从现有法律体制看,地质信息的权利化大致有四种途径:国家秘密权、商业秘密权、版权或信息产权。比较而言,国家秘密权和商业秘密权是以封锁信息为目的的消极权利,这种权利虽然承认地质资料是所有权人的财产,但只有在地质资料受到非法侵犯时才可申请法律救济,且诉讼只能针对非法竞争者,和地质信息共享的主旨相悖。版权和信息产权属于促进信息共享的积极性权利,它们直接认可信息的财产地位,产权人不仅可自己积极开发使用财产权,也可授权他人使用特定信息,并有权针对任何侵权人提起法律诉讼。信息产权是对传统版权的补充,它的客体是超出传统知识产权范围,但有法律维权必要性的新型信息,如个人信息、环境信息、计算机信息等。和版权相比较,信息产权属于法学新兴领域,其理论建构和立法经验都有待成熟。因此,目前地质信息共享程度较高的国家,大多都选择版权模式。
总体而言,因为地质资料显而易见的智力成果特性,地质资料的版权保护模式具有更易理解的正当性。而对于成熟完善的版权制度而言,通过版权方式保护地质资料的理论和实践阻力较小,地质资料版权制度是地质资料产权化的最佳选择。
二、研究意义
我国和世界大部分国家一样,承认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人员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的地质资料可获得版权保护。但由于我国地勘行业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模式,地质资料财产属性没有充分展现,地质资料版权保护机制的理论构建和制度践行还比较滞后。近年来,我国加大地质勘查市场化改革进程,地质资料作为地勘行业最重要的信息财产,如何依法展开地质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利用,使地质资料得以进入市场流通环节从而实现真正的财产化,是关系地勘行业市场化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课题以地质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中为研究背景,侧重结合版权法理论搭建起地质资料版权法律制度,为我国地质资料的开发利用提供理论支持。课题在理论研究基础上,针对我国地勘与能源行业中的特殊情形进行专门分析,提出相关法律建议,研究成果对促进我国地勘行业市场化、法治化具有积极的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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