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出版时间:2014年4月北京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本书全面介绍法律与社会的基本理论,梳理了前沿的跨学科研究、新的理论进展以及正在持续的论争。在此基础上,从法律与社会控制、法律与纠纷解决、法律与社会变迁、法律与科技、法律与文学等视角对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
作者姓名: 平旭,栾爽
出版社: 光明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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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48
内容简介
本书全面介绍法律与社会的基本理论,梳理了前沿的跨学科研究、新的理论进展以及正在持续的论争。在此基础上,从法律与社会控制、法律与纠纷解决、法律与社会变迁、法律与科技、法律与文学等视角对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做了丰富的、均衡的、综合的分析。作者以一种新的架构从理论和实践多维度地解读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本书关注当下社会现实,注重实证研究方法,有助于读者对法律以及法律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有新的理解。
作者简介
平旭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校教学名师。兼任江苏省高校思政课教指委委员等职。主持或参加省部级课题、教改项目多项,出版著作、教材5部,发表学术论文40篇。
栾爽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兼任江苏省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法律史学研究会理事等职,主持或参加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多项,出版个人专著两部,发表论文30余篇。
导论
第一章 理论视角下的法律和社会
第一节 西方法社会学历史
第二节 西方法律与社会理论代表人物与观点
第三节 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第二章 法律与社会控制
第一节 非正式的社会控制
第二节 正式的社会控制
第三节 正式社会控制和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冲突和互动
第三章 法律与纠纷解决
第一节 纠纷解决历史及机理
第二节 法律解决纠纷机理
第三节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章 法律与社会变迁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中的法律
第二节 通过法律的社会变迁
第三节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和法律
第五章 法律与科技
第一节 法律与科技的关系
第二节 实证研究之一:高科技时代的法律
第三节 实证研究之二:网络时代的法律
第六章 法律与文学
第一节 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意义
第二节 研究的维度
第三节 实证研究之一:文学中的法律
第四节 实证研究之二:作为文学的法律
第五节 实证研究之三:通过文学的法律
第七章 法律职业
第一节 法律职业的起源和发展
第二节 法官
第三节 检察官
第四节 法律职业共同体
参考文献
导论
一、法律的解读
法律是社会现象,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社会各阶层的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普遍性和社会意义。“事实上,任何社会制度中的法律是其所有组织形式和机构的实质的基本结构(亦可说骨架)。能了解一个社会的法律,就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个社会制度本质的全貌。”
法律的概念是法学研究的本体论问题,是研究法学问题的逻辑起点。因此,历史上几乎所有法学流派和法学家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从不同视角对法律进行解读。在西方法学史上先后出现的自然法、实在法和“活的法”概念。
(一)自然法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而来的必然关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1页。“自然法就是人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的规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1页。真正的法律或自然法应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理性是衡量法好坏的重要标准。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所谓正义就是基于公共幸福的合理安排,就是人人在社会中各得其所、各司其职,享受到他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义务。法律应具有道德性,这种道德性不仅体现于实体价值目标方面,而且体现于其形式和程序方面。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存在的客观性和同一性,任何法律都具有共同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这就是人的本性和规律,即理性,意即涵盖自由、平等、秩序等价值目标。
(二)实在法
实在法是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法是一种纯粹的规则或规范。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即“国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地存在着,因此又叫“实在法”或“实证法”。实在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所谓法律规则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对人的行为模式所做的带有普遍意义的明确规定。法律规范是中性的,法是一种纯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与价值无关。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形式上合理的法律规则体系,是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法官只要遵循推理规则就可以很好地审理各种案件、法官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享有任何自由裁量权。“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韦伯语)。
实在法只注意法与国家的密切关系,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他社会事物,特别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它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和工具性,却否认了法的价值性和目的性,强调了法的独立性却否认了法对其他事物的依赖性。
(三)活的法
“活的法”最初是由埃利希提出来的,后由庞德、弗兰克等作了进一步阐述。他们认为,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内在秩序。“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不仅是法律最初的形式,而且直到现在为止,还是它的基本形式。”这种法律即“活的法”。“活的法”强调法律和社会的关系,正如埃利希所言,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在其他的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活的法”打破了法律与国家之间必然联系的观念,指出法律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而且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法律应成为正义的活工具。他指出,法律的功能是在于纠正各方面的人群关系,而一切人群关系又错综复杂,国家必不能预先制定一部规则,使法院以之应变于无穷。故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换言之,少数规则可以用条文记载,但法律不局限于条文,在任何法系,法律本体实为原理,原理实蕴蓄于条文内之字里行间。必有原理,法吏方能有所依据,复由类推方法而求出新例。然后可以御繁,可以应变。由此观之,法律的界说,与其说称其为一部规则,毋宁称为规则及原理。不仅如此,法律作为是过程和一种事业,在这种过程和事业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具有意义。
“活的法”的法律从某些方面恢复了自然法观念中合理的而被规则法观念在批判时否定的方面,如法律的客观性、法与政治、道德观念的密切关系、法与价值的关系等。
从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法律的理解上来看,其差异还是非常显著的。在法的本体方面,自然法学坚持法即客观规律,分析法学主张法即规则,而法社会学则主张法即行为。在法的本原方面,自然法学主张根源于理性,分析法学则坚持法来源于国家和主权者,而法社会学则认为法根源于社会。在法的作用或功能方面,自然法学主张法是正义的工具,分析法学固守法律与价值无涉的观念,法社会学则认为,法律具有社会控制的功能。
很明显,社会法学派注重对法律行为、法律效果与功能、法律的社会性的研究,从而使法学研究对象的重心由规则转移到行为、由国家法转移到非国家法、由书本上的法转移到行动中的法的研究。
法社会学的法律概念是反形式主义的,主张法律多元主义。法社会学主张法律来源于社会,因此除了国家法、书本上的法、正式法、官方法外,还有社会法、活法、非国家法、非正式法、行动中的法、事实上的法、非官方法、原始法等等。虽然自然法学派也承认法律多元,但究其实质,是法律种类的多元而实则是法律渊源的一元,而法社会学则是法律种类和法律渊源的多元,是内容与形式的高度统一。法律不仅来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只要是由权威机关确认并保障实施的规则就是法律规则。国家法只是社会法律秩序的一部分,而且不一定是最主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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