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
出版时间:2015年8月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本书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为指导,以建设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为背景,围绕社团、市民社会、民法和国家之间的密切联系展开论述。社团作为市民社会的组织形式,是建设和发展市民社会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而市
作者姓名: 盖威
出版社: 中国书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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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68
内容简介
本书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为指导,以建设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为背景,围绕社团、市民社会、民法和国家之间的密切联系展开论述。社团作为市民社会的组织形式,是建设和发展市民社会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而市民社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不足,两者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对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要全面落实和规范市民社会的结社自由就必须走法治化路径,通过社团立法在市民的结社自由与国家的规范管理之间实现平衡。
作者简介
盖 威 华东理工大学讲师,2010年获复旦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社会组织法、行政督查法、老年社团维权机制等,近年来在《中国行政管理》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并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了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科研课题。
引言
第一章市民社会视角的社团立法理论基础
第一节本文对社团的界定
第二节市民社会理论概述
第三节市民社会理论对中国市民社会及民法的影响
第四节市民社会中的结社自由及其界限
第二章国外社团及其立法发展经验
第一节德国社团及其立法发展历史与现状
第二节日本社团及其立法发展历史与现状
第三节英国社团及其立法发展历史与现状
第四节美国社团及其立法发展历史与现状
第五节国外社团及其立法发展经验的启示
第三章中国社团及其立法发展历史与现状
第一节中国社团发展历史演进
第二节中国社团立法现状
第三节中国现行社团立法检讨
第四节完善中国社团立法的总体思路
第四章中国社团在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地位
第一节民法典草案及学者建议稿之民事主体制度评析
第二节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及其立法模式
第三节社团在民法典的民事主体制度框架中的基本定位
第五章中国社团法的若干立法思考
第一节总体设想
第二节立法模式、名称及基本内容
第三节关于社团法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具体思考
结论
参考文献
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社团组织飞速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了一场“社团革命”,又被称为“全球结社革命”。这场革命并非历史的偶然,而是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是各国对全球范围内存在的种种社会、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的问题所做出的反应。二战以后特别是冷战结束之后,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均面临诸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等新的要求,“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是现代社会解决发展问题所面临的新困境。然而涉及社会各个领域、种类繁多的社团组织及其活动为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提供了新的尝试和可能性。凯恩斯主义在20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中期成功解决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危机的同时,也带来了国家权力无限膨胀的负面结果。以福利社会标榜的国家将权力集中于行政部门,日益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机构膨胀,人浮于事,财政赤字,人的创造力萎缩等弊端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于是凯恩斯主义遭到了挑战和诟病。为了应对这种国家权力无限膨胀的弊端,各国纷纷提出建立有限政府的口号并付诸行政体制改革,力图释放出一定的空间给予社会,将国家权力返还给社会,建立起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多元化治理模式。
我国同样经历了这场全球社团革命。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推行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市场经济的发展使蕴藏于社会各个层面的多元化需求得以释放,而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体化社会只能满足社会普遍性需求,无法提供不同于普遍性需求的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这就为社会自主空间的生发带来了契机。改革开放三十余年间,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转变政府职能的政治体制改革,力图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这一过程是由政府主动推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塑过程,政府让渡出一定的空间给予社会,逐步改变了国家几乎控制整个社会生活的一体化社会,与此同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新的社会结构形态正在建构的过程中,这一新的社会结构形态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政府从更多的直接控制领域退出,使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向社会移转,其中最为重要的承载主体之一就是社团,社团是市民社会的结构性支柱,是市民社会的组织形式和中坚力量,有些学者甚至直接以社团等社会组织作为市民社会的代名词。随着社会领域的自组织越发活跃、数量剧增,逐渐出现了一个不断扩展的社会生活的自主空间,这一高度依赖于政府权威,私人自主的生活空间以及人们在其中的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就是当前初具雏形并正在发展的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