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
出版时间:2016年1月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1)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其法理基础是经济法的政府调节权理论。政府调节权学说相较国家干预说具有进步性和创新性。行使政府调节权必须由法律授权。(2)农村土地流转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
作者姓名: 陆红
出版社: 光明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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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其法理基础是经济法的政府调节权理论。政府调节权学说相较国家干预说具有进步性和创新性。行使政府调节权必须由法律授权。(2)农村土地流转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是不需要政府调节,而应该重视政府调节行为的把握和政府调节职能的法制化。(3)农村土地有效流转既需要调节程序主导,也需要对策程序配合。政府干预的法律程序应具备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4)政府调节主体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5)建议由国土资源部门行使土地行政工作,由专门的中国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经济性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监管职能,该机构是市场规制机构。
作者简介
陆红 女,南京农业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第一章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一)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农村土地流转的政府干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政府干预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意义
三、基本概念、研究范围与研究内容
(一)基本概念
(二)研究范围
(三)研究内容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 关于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回顾
(一)关于国家直接干预与产权失灵之间的关系的研究
(二)关于政府管制与土地市场形成之间关系的研究
(三)关于政府政策对土地流转市场的影响研究
(四)关于政府干预的诺思悖论的研究
二、国内文献回顾
(一)关于农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失范行为的研究
(二)关于从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研究
(三)关于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目标的研究
(四)关于用制度变迁理论对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
(五)关于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制的研究
(六)关于国外政府干预农地流转市场的研究
四、简短评述
第三章 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理基础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政府干预权之宪政基础
(一)农民的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及其运用
(二)积极权利和政府的法制化职能
二、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关系的经济法调整
(一)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的干预行为应有法律依据
(二)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原因
(三)经济法语境下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特质
三、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干预理论
(一)政府干预理论概说
(二)政府干预理论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运用
(三)政府干预是经济法立法目的的实现方式之一
四、政府调节权学说是政府干预理论的新发展
(一)政府调节说具有进步性
(二)政府调节说具有时代性和普遍性
(三)政府调节说具有创新性
(四)政府调节学说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适用
五、本章 总结
第四章 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的法律定位和法律目标
一、行政权力驱动和政府调节的农村土地流转的区别
(一)行政权力驱动下的农村土地流转
(二)政府调节下的农村土地流转
(三)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国外考察的启示
二、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法律定位及成因
(一)非政府主体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作用
(二)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法律定位
(三)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法律定位的成因
(四)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效应分析
三、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目标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目标分析
(二)政府调节农村土地流转目标的现状
(三)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干预的政策目标
(四)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目标
四、本章 结论
……
第一章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农业部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村承包耕地流转面积3.4亿亩,是2008年底的3.1倍;2013年流转比例达到26%,比2008年底提高17.1个百分点。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超过287万户,家庭农场超过87万个。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农村承包耕地流转面积扩大到3.8亿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全国承包耕地流转比例提高幅度逐年扩大;农村土地流转出现新趋势,例如工商企业直接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比例不高,但流转面积增长的速度却很快,2012年流转入企业的土地面积比上年增长34%,2013年比上年又增长了40%冯华:《全国家庭承包耕地面积1/4已流转》,农村土地网,2015-5-18。。流转形式中,转包占52.89%,出租占25.69%,转让占4.54%,互换占4.39%,股份合作占5.42%,其他占7.07%关于其他流转形式。江苏沛县出现“村统建统调户分包”土地流转形式与“土地入股”两种主要的土地流转方式,推动沛县生态肉鸭、特色蔬菜等农业主导产业快速发展。沛县农民“村统建统调户分包”是一种创新形式,是指在村集体统一建设,统筹调整,自愿有偿包到户。它发挥村两委的作用,统一建设农业基础设施,统一调节农户间的土地利益关系(农户或互相调换土地,或以租金形式对土地量化折价,统一多退少补)。这种办法在实践中被沛县农民逐渐认同并被普遍采纳。参见:魏垂敬:《村统建统调户分包与土地入股——对江苏省沛县两种土地流转方式的考察》,《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分为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和农民承包土地的流转。其主要目的是土地得以集中经营,规模壮大,资源得以节约,农业高新技术得以普及,农民收益得到提高,高附加值产业得以发展。但有学者指出,我国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应该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不能用政府干预代替市场机制。促进土地流转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通过私人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转让,来实现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土地的稀缺性决定成本最低、最有效的方法是发布政府指导价,更可以采取直接定价方式,这样的政府干预具有合法性。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干预的影响非常大,研究农村土地流转和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探讨两者之间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并给出相应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书的中心命题是“农村土地流转和政府干预”,政府干预的法理基础是什么?政府干预如何进行法律调整?本书研究的农村土地流转的政府干预,是法学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的政府干预,是指政府基于法定的干预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干预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干预事项,按照法定的干预程序对农村土地流转行为进行干预的政府权力行为。按照经济法“政府调节权理论”,农村土地流转的政府干预,也可以表述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政府调节”,以经济法视野探讨并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尤为重要。
(一)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农村土地流转的政府干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民依法享有使用权的集体土地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流通,实行有偿转让。本书论述的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从现实来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基础,根据中国国情和国外土地流转经验,可确定出租、抵押、质押、转让、入股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但须对受让人资格、流转土地的最小面积、土地使用用途等作限制。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该法律规定不存在概念不清的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缺位”,依其逻辑,只有私有财产才叫产权,国有和集体财产都是“无主”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私有,耕地是集体财产,这是法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公报》,到2014年底,我国共有57万个村民委员会,辖265万个自然村。行政村及其下属的以自然村为基础的村民小组就是我国农村耕地和宅基地的集体所有者,产权的法律地位并不模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坚持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土地流转制度,政府干预起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