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成都大学
出版时间:2016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本书概述:本书共分六章,注重从个体行动的层面来解释法律和社会的关系,以少数民族中的彝族作为个体样本,探讨彝族聚居区的犯罪原因、特点及控制手段与汉族地区的差异性,指出存在于彝族聚居区的一套被称为“地方性知识”的社
作者姓名: 唐文娟
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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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42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六章,注重从个体行动的层面来解释法律和社会的关系,以少数民族中的彝族作为个体样本,探讨彝族聚居区的犯罪原因、特点及控制手段与汉族地区的差异性,指出存在于彝族聚居区的一套被称为“地方性知识”的社会规范对犯罪控制和矫正所发挥的特殊作用。如果对于彝族传统法文化中蕴涵的习惯法、家支血缘制度和毕摩文化等因素,能充分挖掘其中的合理内核,将有助于提高矫正效果,为彝族聚居区的犯罪矫正提供多元化进路。
作者简介
唐文娟 (1975-),女,四川会理人,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现为成都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社区矫正、司法与诉讼制度;主要社会兼职:四川犯罪防控中心研究员、成都法治城市特邀研究员、成都市妇联专家志愿者、人民陪审员。近年来,先后主持和参与省部级、州级、院级科研课题和横向课题十余项,在各种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参与出版专著2部,获得成都市优秀哲学社科、教学成果等多项奖励。
导论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意义
三 研究内容
四 主要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发展概况
第一节 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概况
一 社区矫正概述
二 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价值理念
三 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
第二节 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发展概况
一 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 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
第二章 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特性研究
第一节 彝族聚居区的地理环境、文化特征与法律状态
一 彝族聚居区的地理环境
二 彝族聚居区的文化特征
三 彝族聚居区的法律状态
第二节 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价值分析
一 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
二 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社会价值
三 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经济价值
第三节 影响社区矫正在彝族聚居区推行的传统因素
一 彝族家支文化与社区矫正
二 彝族传统道德伦理与社区矫正
三 彝族习惯法与社区矫正
第三章 彝族传统犯罪处遇与社区矫正的比较分析
第一节 彝族传统犯罪处遇概况
一 彝族习惯法中有关犯罪与处罚的规定
二 彝族聚居区传统犯罪处遇的个性分析
三 对彝族聚居区传统犯罪处遇的评价
第二节 彝族聚居区犯罪特点及犯罪控制的调查分析
一 对凉山彝族地区某监狱抽样罪犯的实证考察
二 彝族聚居区犯罪控制的现状分析
第三节 彝族传统犯罪处遇与社区矫正的比较分析
一 彝族传统犯罪处遇与社区矫正的共同性分析
二 彝族传统犯罪处遇与社区矫正的差异性分析
第四节 彝族传统犯罪处遇与社区矫正的融合思考
一彝族传统犯罪处遇与社区矫正的融合基础
二彝族传统犯罪处遇与社区矫正的融合平台
三彝族传统犯罪处遇与社区矫正的融合方式
第四章 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推行考证
第一节 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的基本现状
一 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运行情况——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为例
二 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工作运行的特点——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为例
第二节 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的困境分析
一 社区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
二 存在现实运作与制度规定方面的矛盾
三 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工作衔接机制
四 彝族聚居区的社区发展存在局限
五 罪犯回归社会的支持系统相对缺失
六 面临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冲突的矛盾
七 未涉及特殊需要犯罪人的社区矫正
八 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匮乏
第三节 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的出路探索
一 加强宣传力度,增加社会认同度
二 完善立法,明确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法律依据
三 创设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
四 规范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机制
五 加强民族地区城乡社区基础的建设
六 注重彝族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差异性
七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八 拓展渠道保障资金投入
九 探索具有民族特色的个性化矫正模式
第四节 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考察
一 峨边彝族自治县邀“德古”参与帮教
二 甘洛县打好社区矫正“组合拳”
三 马边彝族自治县创新帮教机制
四 普格县探索矫正对象变更居住地的工作机制
五 金阳县注重社区矫正的差异性
……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从我国刑罚执行的实际发展过程来看,刑罚执行方式的转变既是行刑社会化的有益探索,也是司法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到2009年全国推开,再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其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已经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历程。截至2014年6月,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42个地(市)、2830个县(市、区)、4万多个乡镇(街道)开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994万人,累计解除1272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722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17%。数据来源于2014年中国司法部社区矫正网站,2014-08-12,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4-08/12/content_5714806htm?node=5955。总体而言,我国社区矫正运行呈现出以下特点:
——地区覆盖面日益扩大。目前,全国已有97%的地(市、州)、94%的县(市、区)和89%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其中,“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重庆、湖北、安徽、云南、河北、内蒙古、海南、山西、广东、吉林、甘肃、青海、贵州18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刘强、姜爱东主编:《社区矫正评述》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不管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规模,还是地区覆盖面都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也大幅增长。
——工作机制进一步法治化。近年来,为了有力指导和规范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两院两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指导文件,陆续出台了一批规章制度,有力保障了试点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社区矫正给予了法律上的肯定。2012年1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矫正方法和矫正模式被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不断壮大。以矫正小组为依托,立足社区、依靠社区,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促进公众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模式。在试点试行工作中,各地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普遍成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吸收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或学校及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这些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有密切的联系,最贴近社区矫正人员,最能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矫正情况,对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与社会管理创新联系密切。社区矫正是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基础,以社会环境为背景,以社会干预为手段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既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社会力量的参与方式、社区矫正效果的评估体系等都需要在不同层面上与基层社会管理工作联系起来,实现创新。
——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不断交叉融合。在学术研究层面,我国社区矫正研究既注重了理论与实务的融合,也体现了犯罪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的交叉,还实现了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结合。近年来,随社区矫正工作的日益推进,学者关于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也层出不穷。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理论研究中,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区矫正都鲜有涉及,而少数民族独有的民族习惯、文化心理和行为模式决定了构建民族社区和推行社区矫正的差异性。从实际推行来看,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是具有地域、民族差异性的,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在原因、特点以及控制手段上都具有特殊性,因而针对不同的危险因素和需求因素,在犯罪矫正上也需要采取特殊方法予以应对。当前,在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的部分地区中,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犯罪的个性特点,也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犯罪矫正尝试。概括起来,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
——工作方式与少数民族犯罪特点的结合。比如,在内蒙古地区,鉴于少数民族的饮酒传统,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等案件中,由于饮酒过量导致行为失控的违法犯罪占相当大比例。而内蒙古草原地域辽阔,草原上的牧民以家、户为单位分散居住,没有形成传统意义上的社区。因此,有学者提出:“在内蒙古地区建立类似‘中途之家’的矫正机构,除了收住少年犯、缓刑犯以及假释犯外,还应为因嗜酒犯罪的少数民族轻刑犯提供戒除酒瘾等帮助。”莫彩蓉、方香廷:《内蒙古地区开展社区矫正的思考》,见刘强、姜爱东、朱久伟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第56页。
——社区矫正与少数民族地区环境实际的结合。比如,云南作为一个边疆民族省份,集边疆、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贫困于一体,与内地相比,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与环境具有明显差异。为此,针对少数民族较多、司法所缺少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人员的实际,当地通过定向培养少数民族司法干部,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打下了基础。
——社区矫正与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结合。不少地方在社区矫正试点中,都重视发挥宗教信仰的作用,通过利用少数民族以血缘、亲缘、地缘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关系规则,尝试将少数民族的文化资源运用于矫正实践。有些地区在开展少数民族罪犯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同时,注重利用少数民族罪犯心中的固有信仰,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如在侗族社区,“款”成了侗族社区一套完整地利用群体性活动或民族习惯法矫正犯罪的机制。一方面“议榔”、“起款”的习俗制定了本民族族人应当遵守的社会规范;另一方面,“款坪说款”的群体性活动在“寨老”、“族长”的带领下讲解、执行上述习惯法,使得本民族族人的犯罪活动得到民间法的制裁;再者,“款约”还为改过自新的族人提供了回归社区的途径。刘希、周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矫正》,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69页。在宁夏地区,司法所结合回族群众宗教信仰,请清真寺阿訇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信仰,定期到清真寺聆听阿訇教诲,从而进一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改过自新。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区矫正发展中,如何结合少数民族特点,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进社区矫正,利用本地社区资源优势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教育矫治,值得深入探讨。彝族是我国第六大少数民族,有数千年的文明史,在其历史长河中形成了通过“德古”和“家支”按照习惯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教育矫治的独特方式。但如何实现彝族传统教育矫治方式与国家制定法的融合?如何利用彝族本土资源,提高社区矫正实效?如何实现理论研究回应彝族社区矫正实践的需要?如何构建彝族社区矫正模式?如何总结社区矫正经验,进行地方立法?这些都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意义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反映了现代法治社会尊重人权的司法文明理念,是社会不断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它的广泛开展,对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使犯罪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降低行刑成本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社区矫正的有效运行往往与社会刑罚观念、社区的发育成熟度以及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作为西方国家的舶来品,在引进推行的过程中,与本土资源的结合是不可缺少的,既要注重社区矫正推行过程中的经济和地域差异,还要结合我国国情,考虑社区矫正推行过程中的社会文化差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由于受民族心理素质、经济生活、语言文化等内在因素和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决定了少数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社区矫正的差异性。
彝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较多的民族,全国彝族人口8714393万人,占全国人口06538 数据来源于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主要分布于云南、四川、广西、贵州等省(区)内。长期以来,彝族独有的民族性、地域性和历史性,使其在宗教、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极具代表性。无论是民族学界还是法学界,对彝族的社会文化、法律制度的研究硕果颇丰,尤其以法律人类学视角研究彝族的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二元结构已经独树一帜。本书立足于国家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选取彝族作为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犯罪控制有别于汉族地区的重要样本,结合彝族独有的地域特色和族群特征,探索其在犯罪个性矫正方面的代表意义。
(一)理论意义
从理论上来看,专门针对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研究,可以深化和丰富社区矫正理论。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的研究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一是立足于社区矫正制度本身的完善,如研究社区矫正目标的设计、社区矫正法律的完善、社区矫正机构的改革等,代表著作有王平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2012)、刘志伟、何荣功、周国良的《社区矫正专题整理》(2010)、汤道刚的《社区矫正制度分析》(2010)、贾宇的《社区矫正导论》(2010)、汤道刚的《社区矫正制度分析》(2010)、但未丽的《社区矫正:立论基础与制度构建》(2008)等;二是立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实践,如研究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队伍建设、社区矫正人员具体矫正措施等,代表著作有刘强、姜爱东的《社区矫正评论》(2013)、张书颖、曹海英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操作指南:北京市朝阳区常营社区矫正模式探讨》(2013)、朱久伟、王安的《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的理论与实践》(2012)、孙强的《社会矫正人员法律指导手册》(2012)、崔会如的《社区矫正实现研究》(2010)、张建明的《社区矫正实务》(2010)、范燕宁、席小华的《矫正社会工作研究》(2009)等;三是立足于比较视角,对发达国家(地区)的社区矫正实践进行研究,代表著作有吴宗宪的《社区矫正比较研究》(2011)、刘强、武玉红的《英国社区刑罚执行制度研究》(2011)、刘强的《美国社区矫正演变史研究》(2009)、王珏、王平的《中加社区矫正概览》(2008)等。学者们关于社区矫正的研究既注重了理论与实务的结合,也注重了多个学科的交叉,还注重了国际化和本土化的融合。另外,在民族法学领域,不少学者也针对少数民族刑事案件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的特点,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进行了少数民族刑事政策和刑事习惯法的研究,并进行了利用民间法这种乡土力量进行少数民族地区犯罪控制的思考。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文章如吴大华的《中国少数民族犯罪社会控制的实践与反思》(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吴大华的《少数民族犯罪社会控制论》(载《青海民族研究》2005年第4期)、吴大华的《论少数民族的司法控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2期)、刘希的《民间法:一种少数民族地区犯罪控制的乡土力量———以云南宁蒗跑马坪乡彝族社区民间禁毒个案为样本》(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5期)、刘希、周明明的《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矫正》(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等。
本书选取彝族作分析样本,从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和法学结合的角度来研究社区矫正制度在彝族聚居区的实际运行,探讨了彝族聚居区的犯罪在原因、特点及控制手段上都不同于汉族地区,因此社区矫正应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中,作为彝族聚居区还存在的一套被称为“地方性知识”的社会规范对犯罪控制和矫正依然发挥着特殊作用,如果对于彝族传统法文化中蕴涵的习惯法、家支血缘制度和毕摩文化等因素,能充分挖掘其中的合理内核,将有助于提高矫正效果,为彝族聚居区的犯罪矫正提供多元化进路。同时,基于区域文化类型比较研究的视野,专门选取彝族聚居区作为研究区域,将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和丰富社区矫正理论,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提供研究范式。
(二)实践意义
社区矫正体现的是非监禁刑罚的执行,其本身就属于实践。彝族聚居区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典型,就犯罪问题而言,在犯罪主体、犯罪形态、犯罪心理和犯罪控制等方面都呈现出有别汉族地区的个性特点,而与之相关联的犯罪矫正也在不同程度上受族群环境、传统处遇、地域差异和民间习惯法的影响。因而专门针对彝族聚居区的社区矫正应凸显出个性化教育矫正的特征,需要考虑犯罪本身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与汉族地区的差异性,无论是矫正理念,还是工作的方法与技巧都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本书选取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试点进行实证研究,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首先,有助于探索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实践模式。在彝族聚居区,国家制定法的控制并不是唯一发挥功效的方式,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典型代表,其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的秩序维持大不相同,一些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对聚居地区的社会秩序(包括法律秩序)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犯罪矫正而言,彝族聚居区存在以宗教信仰、民间习惯法矫正为代表的非正式矫正模式,这种矫正模式通过本土资源的利用,以民族独有的精神强制力量在一定区域和一定程度上对犯罪进行了预防和矫正。彝族聚居区的社区矫正可以尝试将族群环境、传统处遇、民间习惯等多种因素融合,探索民间传统处遇与社区矫正相结合的实践模式。
其次,个性化、民族化的教育矫正有助于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个性化矫正是结合矫正对象自身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社会化、人性化的教育方法和手段,提高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工作的自觉性,从而实现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恶习,顺利回归社会的教育方式。对彝族聚居区的犯罪矫正,符合民族心理、民族习惯的个性化、民族化教育矫正措施尤显重要。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既应当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缓刑、假释等条件适当从宽,又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帮教和扶助工作,如对彝族聚居区,可以充分利用民间的组织教化力量,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专门针对彝族罪犯的特殊矫正措施,这样更利于这类特殊需要群体顺利回归社会,增强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治效果,从而实现社区矫正的纵深发展。
第三,有助于彝族聚居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立法探索。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推行的过程中,各地方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立法探索。当前,在我国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之前,社区矫正在实践中面临的一切问题都值得探讨,虽然大多学者主张“一步到位”,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但也有学者主张“先地方,后中央”的两步立法模式,或者是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齐头并进模式推进社区矫正,并强调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中央立法“粗”,地方立法“细”,其主要理由是:“社区矫正推行需要地方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上的回应。”“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程度不同的社会对社区矫正推行接受状况有所不同,有的地方社区矫正发展快,有的地方社区矫正发展慢。由于中国社会发展存在不平衡问题,东部社会与西部社会接受、‘消化’社区矫正在时间上存在差异,因而社区矫正推进水平与立法需要考虑地方社会发展。”翟中东:《我国刑罚执行面临的三大制度创新》,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第10页。彝族聚居区由于受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文化教育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与发达城市相比,社区矫正不论在矫正理念、管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还是社区建设、基础保障等方面,都明显存在差距。如果能结合实际,先通过地方立法渐近推行社区矫正将有助于激发地方社区矫正探索的活力,并有效降低社区矫正推行中的形式化,从而有助于社区矫正目标的实现。
三研究内容
目前,《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有的地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具体运作思路,社区矫正活动已经逐渐由政策调整转入法律调整阶段。但就全国范围而言,社区矫正的具体运作存在模式多样、操作各异、良莠不齐等特点,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推进,将会受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社区与社区之间的地域差别、少数民族犯罪的原因、特点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就国内研究而言,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专门的社区矫正研究尚未形成体系。本书选取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试点进行实证研究,既体现了社区矫正人员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也反映出社区矫正本土化、区域化的个性。
本书共分六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发展概况。本章通过对国内外社区矫正理论的梳理,结合我国已经开展的社区矫正实践,分析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制度试点推行与模式创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主要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概况,较详细地阐释了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价值理念,从立法层次、执法层次、监督层次和风险评估四个方面总结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第二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发展概况,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社区矫正的特殊性和可行性作了分析,概括了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情况,涉及政策法律基础、社会基础、矫正机构与队伍、社会支持体系等内容。
第二章,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特性研究。本章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在实地调研基础上,分析彝族聚居区与汉族地区在实行社区矫正方面的异同,重点探讨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特性。本章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较详细地论述了彝族聚居区的地理环境、文化特征与法律状态,以凉山彝族聚居区为样本,重点阐述了地理环境、族群特征和民族文化等因素对当地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影响和作用;第二部分基于法律人类学角度,对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进行了价值分析,指出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价值更侧重于对当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所发挥的效用,具体体现在法律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等方面;第三部分较系统地探讨了影响社区矫正在彝族聚居区推行的传统因素,包括彝族家支文化、彝族传统道德伦理和彝族习惯法等,指出这些因素有的会对社区矫正效果发挥积极的作用,有的会对社区矫正效果起到消极影响,为了使社区矫正目标顺利实现,需要有效利用有助于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有利因素,排除妨碍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不利因素。
第三章,彝族传统犯罪处遇与社区矫正的比较分析。本章主要通过对彝族聚居区犯罪问题的实地调研分析,包括彝族传统犯罪处遇运行脉络考证、彝族传统犯罪处遇的矫正因素分析、彝族传统犯罪处遇与现代社区矫正的整合等内容,探索彝族聚居区传统犯罪观与社区矫正的结合点。本章主要由四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系统论述了彝族传统犯罪处遇的内容、特征和价值,分析了彝族习惯法中有关犯罪与处罚的规定、彝族聚居区传统犯罪处遇的个性特征等内容;第二部分结合实证数据,对彝族聚居区的犯罪特点及犯罪控制作了相关分析,指出在彝族聚居区,对于犯罪行为的控制目的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机制所能达到的,只有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结合、主导力量与大众力量相叠加才可能成为犯罪控制效率高低的关键;第三部分对彝族传统犯罪处遇和社区矫正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二者在目标、价值追求、处遇措施、参与主体等方面的共性特征,在法源依据、执行主体、执行程序、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差异性;第四部分对彝族传统犯罪处遇与社区矫正的融合可能性作了系统分析,认为在推行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寻求法律文化结构的内部协调,实现彝族传统犯罪处遇与社区矫正的融合,形成以国家正式的矫正制度为中心、整合彝族某些本土资源的合理性因素为内容的多元一体的犯罪矫正规范机制。
第四章,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推行考证。本章结合四川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推行,针对彝族聚居区的社区矫正试点进行考证,探索彝族聚居区利用本土资源对犯罪、违法等问题实现控制的优势所在。本章主要由四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为例,对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的基本现状作了调查分析,归纳了凉山各地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第二部分较系统地分析了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的困境,指出在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与内地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区别,其运行基础和运行环境与发达地区相比,都存在诸多不足;第三部分针对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指出在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克服地域差异、文化差异,不可忽视传统道德价值观和彝族法律文化的影响;第四部分对部分彝族自治地区推行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进行了一定的梳理与总结,指出了利用彝族传统文化本身所蕴含的内生性矫正方式与社区矫正相结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五章,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构建。本章结合彝族聚居区的个性因素,提出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应该只局限于规则的运行角度,还应该将其放于一种文化结构的角度看待。本章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构建思路,指出社区矫正制度在彝族聚居区的推行,应该注重该区域的本土语境,对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冲突、困境有充分的应对和变通措施,从而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本土化、区域性、多元化和社会化的适应过程;第二部分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理论构建,分析了社区矫正理论对彝族聚居区犯罪预防控制的启示,提出社区矫正制度在与彝族本土资源相遇或共存时,应通过一定程度的调适,在一定基础上实现吸纳与融合,同时社区矫正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在彝族社会这个特殊的领域也将进一步拓展和丰富;第三部分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制度构建,指出社区矫正在彝族聚居区运行,并不是对制度本身的内容有所改变,而是需要考虑制度运行的适应性,包括在社会环境、文化背景、经济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下,关注彝族聚居区乡土社会的特征,尽可能利用诸多的本土资源,满足当地民众的特殊利益与需求,从而使该制度能在适应自然环境、社会民情的一套规则中有效运行。
第六章,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展望。本章通过分析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运行的地域性、民族性特征,探索彝族社区矫正法治路径的选择及其规范化发展趋势,指出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考虑民族文化、民族传统和民族习惯的差异性,依靠现有条件和能够创造的条件因地制宜,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在彝族聚居区本土化、制度化和专业化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