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犯罪是件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它严重扰乱了民众和社会的安定,必须得到有效的遏制。除了在事后的处置、处罚,还应加强事前的预防的疏导,作者在本书中对犯罪的定义展开了描述,并阐述了其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对犯罪现象及犯罪行为,犯罪人,犯罪被害人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并对其种类和内在联系予以阐述;分析了引发犯罪的各种原因并提出了犯罪的各种预防工作。
作者简介
张 爽 女,法学副教授,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教师,从事犯罪学、罪犯心理矫正方面研究。
第一篇 导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犯罪学的定义和研究范围
第二节 犯罪学的学科特点和学术地位
第三节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犯罪学的成长史
第一节 犯罪学的西方发展史
第二节 犯罪学的中国发展史
第二篇 犯罪现象
第三章 犯罪现象
第一节 定义及类型
第二节 犯罪现象在世界各地的情况概述
第四章 犯罪行为
第一节 定义
第二节 犯罪行为的类型
第三节 犯罪行为的形成
第五章 犯罪人
第一节 定义
第二节 犯罪人的特征
第三节 犯罪人的类型
第四节 犯罪人的实证研究
第六章 犯罪被害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犯罪被害人的类型
第三节 犯罪被害现象
第四节 被害原因
第五节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第六节 被害性
第七节 被害的预防
第三篇 犯罪原因
第七章 犯罪原因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罪因结构
第八章 犯罪的个体因素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心理因素
第三节 生物性因素
第四节 精神障碍和犯罪
第九章 犯罪的社会因素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经济因素
第三节 政治因素
第四节 家庭、教育因素
第十章 犯罪的自然因素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时间因素
第三节 自然环境因素
第十一章 犯罪的文化因素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文化冲突
第三节 犯罪亚文化
第四篇 犯罪预防
第十二章 犯罪预防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犯罪预防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第三节 国内犯罪预防的基本体系
第十三章 犯罪的心理预防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犯罪心理预防的作用
第三节 犯罪心理预防的措施
第四节 非正常人格的矫正
第十四章 犯罪的治安管理预防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重点对象的管理
第三节 重点场所的管理
第四节 特殊行业的管理
第五节 犯罪的宏观管理
第六节 犯罪的技术管理
第七节 实施管理预防应当注意的问题
……
第一篇 导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犯罪学的定义和研究范围
日常生活中发生的那些对民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都产生严重危害的反社会行为,它对民众的生活和整个社会的经济成长都会产生侵害,这种现象被称之谓犯罪,当前来说,它已经是一个得到了全球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这是因为它本身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还因为犯罪本身就是件极难遏制的事情。为了有效减少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危险性,联合国每五年就召开一次专门针对这个话题的会议,它被称为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理大会,全球各国之间也成立了很多种类型的机构来处治犯罪行为,比方说我们常听到的国际型警、国际社会防卫协会等多种类型的防范犯罪的研究机构。具体到全球的各个国家而言,每个国家都有建成庞大的刑事司法体系,各国政府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其金额之巨称得上是天文数字。不过,即使这样,这些年来,犯罪率不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呈节节攀升的趋势,某些国家的犯罪活动已经严重到危害到基本社会秩序的程度。这种情况面前,上到国家执政者下到社会普通民众都拿不出有效的处理办法,所以说,当前社会最紧迫的事情并是使各种犯罪现象的原因得到有效的诠释、找寻管控犯罪的方法、设置防范犯罪的对策。在社会各界的紧迫需求之下,一种专门研究犯罪的知识体系随之形成,在已经过去的一百多年时间里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实际上,在犯罪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得以拓展的前提下,它在犯罪防范和社会管控中的作用也日趋增强,现阶段已然化身成各大高校法学院系里一个常设的课程之一。
犯罪学和其他学科一样是一门独立的、拥有独立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学问。
通常来说,人们认为犯罪现象就是这门学科的研究范畴所在,不过,这种说法只是停留在比较初级的层面,并没有把犯罪学研究的所有犯罪现象的领域都界定出来。比方说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学等内容也都与犯罪的研究工作相关,那末,它们之间到底存在着什么样的区别呢?首先我们得弄清楚犯罪学的概念:从字面上的含意来说,犯罪学就是关于犯罪的学问。不过,单纯从字面上来理解一个学科的概念显然是与科学性相违背的。事实上,不管是刑事侦查学还是刑法学都是与犯罪有关的学问,正是因为这种情况,只有搞清楚犯罪这个概念的内在含义才能明确犯罪学这个概念。
初略来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界有两个不一致的观点。前者的观点在于:犯罪学和刑法学两门学科中的犯罪概念有着同样的含义,它们都是代指那些对社会危害严重、与刑事法律相违背的、必需受到刑罚处理的行为;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刑法学和犯罪学两门学科中的犯罪概念是不一样的两个含义,它认为犯罪学里的犯罪代表的是那些对社会公众产生严重危害、必需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第一种观点把两种学科综合到一起,非常简单明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行得通的,不过,它没有顾虑到犯罪学本身独有的任务,而是把它当作刑法学的一个下属分支;第二种观点则是基于坚定不移地认同犯罪学拥有和其它学科不一样的特定使命和其存在的特殊价值。
把前面提到的两种和犯罪有关的定义予以对比,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方面达成了一致,犯罪本质作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点被充分体现了出来。如果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管从刑法学层面还是从犯罪学角度来说,它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犯罪行为应该承受的制裁涵盖了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两种。非刑事制裁和既行刑法虽没有作出处罚规定、但更改后的刑法必需把它规定为刑罚处罚的处罚都被视为非刑罚处罚的内容。从外延上来说,应受制霰比刑罚处罚更宽些,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重合,称得上是有半点相同之处。它们二者的差异之处在于是不是涵盖了刑事违法的因素。这是由学科自身的性质和任务来决定的。这两种学科都对犯罪展开了研究,不过其研究工作的角度和重心是不一样的。确定犯罪的法律特点是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所在,在一个法治国家的刑事司法工作中,刑事违法性是其工作的基础,国家立法充分明确了罪和刑的具体规定,这也成为刑法的第一个基本原则。不过,对于犯罪学来说,因为它并不提供处罚犯罪人的法律论证,所以对于它来说,刑事违法性这个刑法学上的犯罪特点并没有什么重要性可言。对罪犯采取何种处罚措施并不是犯罪学研究的内容所在,人们为何会进行犯罪和怎样防范犯罪这两个不必要、也不应该受到既有法律限制的内容才是它研究的重点。从逻辑的角度上来说,犯罪学层面上的犯罪概念的外延比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外延要大,具体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来体现。
从空间的角度上来说,随着社会的变迁,某些行为已然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性,不过,既行的法律并没有把它规定成犯罪,即便是将来很有可能会被规定为犯罪,但它仍然不属于刑法上的犯罪。比方说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型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工作中,在证券市场渐渐成形的同时,一系列对正常证券交易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行为虽然没有受到相关已出台法律法规的约束,不管它们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多大,它们都还算不上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刘红是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在公司虽然没有具体的实权,董事长日常要用的一些文件和信件等文字信息基本上她都可以接触得到,各部门提交的一些报表也都是通过她递进来的,一些会议发言资料甚至都是出自她的笔下。上半年公司与另一家公司达成了并购意向,从证券术语上来说,该公司面临着优质资本的流入,在并购意向未正式确定之前,这些相关的事项对外都是保密的,刘红在一些文件往来中发现了公司的新动向,并把这个息消卖给了在证券行业工作的同学郑某,郑某利用这个内部消息在该公司正式公布重组之前大量买进该公司的股票,非法获利400多万元。虽然刘红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极大地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但从刑法的层面上来说,它还称不上是犯罪。
与上述情况完全相反的是:既有法律规定上的犯罪受到情况变更的作用对社会不再产生危害性,甚至会对社会各界带来益处,这种情况就应该把它予以“洗白“,非罪化。比方说长途贩运商品的行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因为它会扰乱供、产、销的政府管控局面,所以在当时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不过,在现行的计划经济体系下,它对商品流通工作很有好处,已经成为现阶段受到政府鼓励的事项。对于犯罪学来说,应予犯罪化和非罪化都是它研究的对象所在,不过,刑法学并不关注这两方面。为了体现犯罪学存在的价值,犯罪学很有必要超脱于刑法之外。
从时间的维度上来说,通过对社会发展史的观察,人类社会发展到相当程度出现了财产私有制,国家和法律也随之而生,此时也就产生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不过,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不过是从法律上对此前已经存在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再次确认。基于因果关系而言,前因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后果是刑法上的认定。从时间层面上来说,因和果从时间上来说肯定存在着先后的顺序,它们完全没可能是同时产生的,否则就不存在因果关系。理所当然的是,国家和法律的形成并不是一朝一夕的突然改变,这是一个逐步变化的工作;与之相似的是,国家和法律的出现同样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犯罪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是用法律方式来确认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刑法学来说,法律特点才是刑法学的关注内容,它对来龙去脉并不关注,渐进的过程才是它研究的重点所在。所以说,假如从历史成长的角度来探讨犯罪源头,就无需受私有制和阶级斗争出现的时间限制,假如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要有“刑事违法”因素,那么,探讨犯罪根源就必定受私有制和阶级出现的时间限制,这是因为,从历史角度上来说一般认为国家和法律是和私有制及阶级一起出现的。这个假设成立的话,那末,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行为的出现就必需和被法律确认属于同一个时间,在时间上并没有先后之说,因此而对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否认,如此一来,法律确认并就成了无因之果,不但无法体现历史的真实也无法体现刑事的立法过程。从全球领域来看,一定是先出现了制毒、贩毒的行为,然后才会有法律上制毒、贩毒的罪名;再比方说杀人,因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冲突,前阶级社会的氏族之间因为争抢猎物而杀人,被抢的一方会把对方的行为视作严重危害了自己生存利益的行为,但却无法给对方相应的法律制裁;虽然这种杀人行为和后来的阶级社会中那些劫财杀人的行为性质上没什么两样,但它并不像后者那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不一样的学科在同一件事情上因为角度的差异而作出不一样的定义是一种非常正常的现象。比方说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任务,生物学和刑法学对于生命这个概念就不一样,直接决定了它们在对“犯罪”这个概念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异。诸如犯罪产生的根源、犯罪能不能被消灭之类的问题的讨论等犯罪学中一些重大的问题争论,都或直接或间接地和犯罪概念有关,所以说,确定犯罪概念是件至关重要的事情。
上述内容对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应该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到法律制栽的行为的原因展开了充分的论证。这一论证工作和犯罪学的目的及任务有着密切的关系。犯罪学不可侵占刑法学领域,不对怎样依法处罚犯罪的问题进行研究;另外,它又和刑法学有着一样的目的,那并是有效地管控犯罪,所以只可从探索犯罪现象的发生、改变规律来找寻预防犯罪的方法,这并是犯罪学的任务所在。由此可见,犯罪现象和它产生的原由及预防对策就是犯罪学任务圈定的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它决定了犯罪学这个概念的内涵一定是关于犯罪现象和它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的知识和理论机制。
这个概念拥有如下含义:
第一,犯罪学是一种知识体系,它把犯罪现旬、原因和预防的系统性知识,它由一系列特有的基本范畴所构成的内在关系紧密的知识整体。
第二,这种知识体系一般情况下属于刑事学科,也就是研究犯罪的科学知识。综上所述,刑事科学是犯罪学中的一支,属于刑事科学的大家族,它是一种刑事学科,因为其独特的研究对象而区别于其它的刑事科学。刑事科学只是一个总称,其中有的学科研究查找犯罪和犯罪人的技术手法和策略方法,有的学科研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司法程序,有的学科研究的是犯罪的法律特点和法律后果,有的学科则对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执行进行研究,犯罪学所研究的是经犯罪现象来追索犯罪原因,以此来防范犯罪的发生这个完整的过程。
第三,假如以犯罪发生的时间来界定,那末,犯罪学主要是一种前犯罪学科,重点探讨犯罪实际发生之前的情况,可是其它刑事科学主要是一种犯罪后学科,重点探讨的是犯罪实际发生之后的状况。这并是这门学科与其它刑事科学的区别所在,这个特点集中体现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方面。
第二节 犯罪学的学科特点和学术地位
在确定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以后,其特点和学术地位就成了必需阐述的内容,如此才能更好地确定犯罪学的科学价值和社会功能。
一、犯罪学的学科特点
从字面上来说,特点的意思是指事物独有的本质和性能。犯罪学的特点是指相对于其它学科来说所体现出来的独有性状。针对这个话题,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逻辑起点、价值基础、内容和方法。
1、犯罪学承认犯罪的不可避免为研究的逻辑起点
对于一门学问或是一个学科来说,逻辑起点是不是恰当对它们的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性。犯罪不可避免是这门学科研究的起点和基础,现阶段已然是学术界里普遍的共识,不过,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之前,国内的犯罪学界主流的观点还主张犯罪是可以被消灭的。这种状况的产生有着其深远的政治和历史背景。新中国成立初期,本着“一边倒、倒向苏联”的政治路线,我国的犯罪观和刑法理论依据并是前苏联的犯罪观和刑法理论。苏联是全球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它从一开始成立就受到了全球资本主义的包围,随时都有被颠覆的危险;基于这种险峻的政治环境,苏联共产党基于团结内部一致对外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强化阶级斗争、突出意识形态是它唯一的选择。当时的历史前提决定了政治色彩强列的犯罪学和刑法法当然特别需要突出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这其中表现得最为突出的是犯罪观。犯罪被看作为私有制、剥削、社会不公平的产物,资本主义残存势力导致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的存在。日益减少犯罪并最终消灭犯罪的根本保证是社会主义制度,这也是它表现出来的优越性中的一种。基于犯罪是阶级斗争的反映及财产私有制的产物的犯罪观,我们得以知道社会主义制度可以消灭犯罪的结论。由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国内刑法界虽然打着净化社会、减少犯罪、最终消灭犯罪的口号,可事实上,这些年来我国的犯罪率却高居不下,各种大案、要案持续攀升。随着社会生活自身的变迁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消灭犯罪的提法到了本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渐渐地被控制犯罪所代替。提法上的改变体现了认知上的改变。通常情况下,把犯罪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或一定的程度之上的被称为控制犯罪,其立论基础在于承认“无法消灭”。犯罪能不能被消灭是基于犯罪现象能不能避免作为认知基础的。假如认为犯罪现象能被有效避免,那就表示犯罪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相反的,即使它是一种有害的现象,也表示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比方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台风、地震、洪涝灾难等都是存在于自然界的必然现象。把犯罪看作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就表示只要有社会存在,就一定会出现社会矛盾,犯罪源于社会矛盾是一条基本的犯罪规律。犯罪学一切学说的基础在于:对于犯罪现象的科学认识以承认犯罪现象不可避免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为起点。预防犯罪的前提是科学地认识犯罪发生和变化的真实机制,准确地寻找犯罪的原因,它也是犯罪学的主要任务所在,假如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失真,就不可能设置出合理的防治策略。
这个逻辑起点不单只是犯罪学和其它相关的学科的特点区别,它也体现出国内犯罪学研究发展历程与国外犯罪学独有背景的差异所在。在国外的犯罪学术界,犯罪是不是能有效避免还并没有变成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可这个问题在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之前却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属于一种意识形态色彩强烈的学术性问题。犯罪学研究假如不能突破政治樊篱和思想禁锢就不会有学术上的繁荣,更加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犯罪学。另外,从整体的层面上来说,到底犯罪能不能避免不单是犯罪原因的焦点,它还和犯罪控制的观点和政策有关,涉及到犯罪预防的预期指标定于到底是遏制还是预防犯罪,还是所谓的消灭犯罪这个实际的问题。大量的历史证明,缺少正确的犯罪观引导的预防犯罪策略,难以得到期待中的效果。
2、它属于前犯罪学科,这一定位集中体现了犯罪学的价值基础。
前犯罪学科和犯罪后学科遥相呼应;前犯罪学科的学术界阈大致限定于犯罪之前的犯罪现象和原因研究,后者的学术界阈当然在它后面。刑事科学从时间的角度上可划作两种类型,它的目的在于体现犯罪学的独有性和实际价值。虽然人类防范灾害的能力仍然有限,但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人类已经开始预测灾害并防患于未然,在犯罪学科上也有着与此相似之处:上世纪之基本都是在犯罪行为产生之后再来采取处罚及矫治举措,以此来渐渐减少犯罪的发生,随着科学成长和认知水平的提升,人们逐步追求防患于未然,并将目光移向犯罪发生以前,着力于研究犯罪的原因所在,如此以来犯罪学就应运而生。早初的犯罪学并是现阶段所说的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犯罪学的产生把人类对犯罪的关注提前到犯罪出现之前,这是刑事科学领域内的一大飞跃,犯罪学的基本价值也就在这里。犯罪学从建立之初一路走到今天,它最主要的意义在于有助于人们提升认识的水平,以此确实提升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操作水平。提升操作水平的条件就是认识能力的提升。
3、它把多门学科交叉融合在一起,把犯罪学在内容和手法上所拥有的特殊地位充分地体现出来。
现阶段,国内学术界把这门学科当作刑法学的一个构成部分或附庸的观点已不复存在,持“犯罪学并是社会学或社会学一部分”这种观点的人也日益减少。这充分体现了学术界已然清楚地意识到了这门学科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学科,社会各界已然充分认识到这门学科是多个学科的交叉形成的。正是因为致使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犯罪前因此拥有多义性。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社会、政治及意识状态都有着密切的关联;另外,它还是一种个体选择的行为,它的出现肯定和个体的心理、个性、人生观、价值观也有着必然的、紧密的联系。这些多样化的原由和综合性导致了这门学科研究工作的多样化,这也是犯罪防范论研究具备多学科交叉特性的原因所在。
前述内容所述的犯罪学学科种类繁多是刑事科学大家族中其它人文学科不能相提并论的,这全面证明了犯罪学是个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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