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近年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本书的编著者从大量参与地方文化规划实践经验出发,从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学理入手,深入剖析了保护与开发的辩证关系,在强调保护的前提下,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详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类别的保护与产业研发策略。
作者简介
肖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文学博士,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出版《中国古代文论元范畴论析——气、象、味的生成与泛化》(第二作者)(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编著《叙事修辞与媒介融合》(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2年),参著《中西小说文体比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已在《文学评论》、《江海学刊》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影视动漫等研发与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徐州新沂市文化发展规划等多项课题。曾参与《河北省曲阳县雕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11-2020)》、《河北省蔚县文化产业规划(2011-2020)》、《河北省清河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等十余项大型横向课题,所参与主笔的《河北省曲阳县雕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11-2020)》,被文化部评为国家级雕塑文化产业试验园区。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与“非物质性”
第一节 从“文化财产”到“无形遗产”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中的“非物质”倾向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中的“泛物质化”倾向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定义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的分类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
第四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质与产业特质的结合点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类别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辩证关系
第四章 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第一节 民间文学概述
第二节 民间文学类的产业研发
第五章 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第一节 非遗音乐概况
第二节 濒临消逝——非遗音乐的传播纹理
第三节 非遗音乐的产业研发
第六章 传统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第一节 传统舞蹈概述
第二节 传统舞蹈的保护
第三节 传统舞蹈的产业研发
……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与“非物质性”
【本章导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认识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其实也是非遗概念由“物质”到“非物质”的过程,也可视为由“有形”到“无形”的过程。现今对非遗存在两大认知倾向,倾向一,非遗认知中的“非物质”倾向;倾向二,非遗认知中的“泛物质化”倾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首先来自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具备的“非物质”因素的认识,会颠覆传统上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体现为“物质性”的认知;而认为“非物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前提,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提升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体论认识高度,这样的认知有助于打破非遗认知中的“泛物质化”倾向。在“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之间建立非遗的“非物质间性”将有助于推动非遗的保护。
自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在巴黎通过《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以其独特的文化遗产研究视角、综合性及实践性迅速在新世纪成为一门显学,不同学科的众多专家、学者开展了大量研究,非物质文化研究作为一门综合性很强的人文社会科学,与艺术学、人类学、文学、新闻传播学、民俗学、社会学、宗教学、历史学、语言学、考古学、戏剧表演、建筑学、体育学、图书馆学、旅游学等传统学科产生了相当密切的学术关联,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知网上公开发表相关非遗研究的文章已达一万二千余篇。毫无疑问,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各个学科之间的融合交叉将成为未来数十年学术界新的学术增长点。
综观国内近十年的研究,或从概念、理念出发强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化理解;或从研究范围内容出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生态环境结合起来考察,深化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理念,这点尤其与国家设立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密切相关;或从多学科交叉融合角度出来,各自选取切入点,各得一隅,从而获得本学科新的研究视野。在这些研究中,保护、传承、开发是最重要的三组关键词,而如何更好保护、传承、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与对该概念的理解密不可分。
第一节 从“文化财产”到“无形遗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概念的理解,应当将其做两个部分的切分,将其分解为“非物质”和“文化遗产”。先看“文化遗产”,法国历史学家皮埃尔·诺拉说:“在过去的大约20年间,‘遗产’的概念已经扩大,——抑或爆炸——到如此程度,致使概念都发生了变化。较老的词典把此词主要定义为父母传给子女的财产,而新近的词典还把该词定义为历史的证据,整体上被认为是当今社会的继承物。”苑利:《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学解读》,《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文化遗产“是在一个社区内发展起来的对生活方式的一种表达,经过世代流传下来,它包括习俗、惯例、场所、物品、艺术表现和价值。”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1999)》,见国家文物局等编:《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页。
无形或有形是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该公约明确指出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日益严峻形势,同时明确将“文物”、“建筑群”、“遗址”纳入了文化遗产的范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见国家文化局等编:《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第71页。,显然,这里还是将自然和文化遗产纳入了“物质”类的范畴。尽管受特定历史语境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未纳入相关保护体系,但从相关文化遗产的定义中我们仍能寻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踪影。比如对“文物”的定义:“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对“建筑群”的定义:“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对“遗址”的定义:“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见国家文化局等编:《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第71页。,深入思考一下,我们会发现,对“文物”中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的研究必然会涉及这些“文物”的来源、形成、演变的层面,而这些思考层面显然会涉及这些文物中的“非物质”层面,比如建筑技艺、生活环境、表演艺术等。而“遗址”则涉及后来非遗中的“文化空间”等。值得注意的是,直到该《公约》通过13年后即1985年11月22日我国才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予以批准。
通过梳理有关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可知,文化遗产的概念首先来自于“文化财产”,在195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海牙公约)》及1968年《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中都分别提及了“文化财产”,1968年《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中将“文化财产”划分为“不可移动之物体”和“具有文化价值的可移动财产”,“不可移动之物体”主要以建筑为主(包括地下、地上遗存及财产周围环境)。事实上,“文化财产”的概念来自于日本,在明治四年(1871),日本政府就颁布了太政官公告《古器具保护方案》和《古寺雇保护法》(1897),对“文化财”(即文化遗产)开展制度化保护。
再看“非物质”,在英文中与此相对应的词为“Nonphysical”或“Intangible”。物质是指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而“非物质”按词面则可理解为对“物质”的否定,即人的意识,就这点而言可与“精神”一词相通,但显然又不能等同,因为某些“非物质”“无形”的非遗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而客观存在的。无形指不具备某种事物的形式,名义,而有类似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经对“物质遗产”(Physical Heritage)与“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加以区分,后来则用“有形遗产”(Tangible Heritage)和“无形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用以区分两类不同的文化遗产。无形的文化遗产“可以被定义成包含所有传统的或流行的民间文化形式,在特定社区中产生的以传统为基础的集体成果。这些创造通过口头或手势被传播,经过岁月的修炼和一个集体再创造的过程。它们包含口头传统、习俗、语言、音乐、舞蹈、宗教仪式、节日、传统医药和药典、流行体育项目、饮食艺术,以及所有和文化的物质方面相关的特殊技能,比如工具和生活环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1999)》,见国家文物局等编:《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页。
有形的文化遗产“包括大量的人类创造的作品,包括人们居住的地点、村落、城镇、建筑、结构、艺术品、文件、手工艺品、乐器、家具、衣服和个人装饰品、宗教、仪式和安葬物品、工具和设备以及工业系统。”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1999)》,见国家文物局等编:《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页。
在非遗概念变迁的过程中,联合国亦曾经使用过“民俗”的概念,民俗(或传统的大众文化)是“文化团体基于传统创造的全部,通过群体或个人表达出来,被认为是就文化和社会特性反映团体期望的方式;其标准和价值是童工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流传的。其中,其形式包括语言、文学作品、音乐、舞蹈、游戏、神话、仪式、习俗、手工艺品、建筑及其他艺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1989)》,国家文物局等编:《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132页。“民俗”概念的界定后来基本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文件中“非遗”的定义相符。
1950年日本颁布《文化财保护法》第一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这成为现今“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重要渊源之一。后来日本将每年的1月22日定为“文化财保护日”。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通过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如下定义:“所谓无形文化遗产,是指那些被各地人民群众或某些个人视为其文化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活动、讲述艺术、表演艺术、生产生活经验、各种手工艺技能以及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无形文化遗产具有世代相传的特点,并会在与自己周边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甚至是与已经逝去的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创新,使广大人民群众产生认同,并激发起他们对文化多样性及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当然,本公约所保护的不是无形文化遗产的全部,而是其中最优秀的部分—包括符合现有国际公约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之和谐社会的、最能使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那部分无形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国家文物局等编:《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第229页。
2005年,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文件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比较详尽的叙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12-22],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185117.htm。
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变迁,我们可以知道该概念其实是在日本“无形文化财”一词上逐渐发展演变而来,从“无形文化财”到“无形文化遗产”,到“民俗”,再到“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最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看出各国对该概念的认识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其实也是非遗概念由“物质”到“非物质”的过程,也可视为由“有形”到“无形”的过程。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中的“非物质”倾向
现今对非遗的“非物质”存在两大认知倾向,倾向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中的“非物质”倾向;倾向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中的“泛物质化”倾向。
倾向之一,从字面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非物质”比较容易让人产生歧义,以为非遗其实是没有物质表现形式的,但实际上如果没有物质作为载体,非遗所蕴含的技能技艺则显然无法具体呈现出来,比如剪纸技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所使用的纸张就是剪纸技艺的载体,没有这个载体,单纯靠观念的传递是无法理解这种技艺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指向的“非物质性”包括技艺、知识、技能和文化空间等,它们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精神层面,但它们要完全脱离物质的属性是不可能的。非遗的“非物质性”需要通过“物质性”的东西来体现,物质的东西具有不可再生性,而“非物质”的属性则可通过传承的方式不断延续下去,甚至某些失传的技艺还可得到恢复。温家宝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物质性,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和物质性结合在一起。物质性就是文象,非物质性就是文脉。人之文明,无文象不生,无文脉不传。无文象无体,无文脉无魂。文化文化,文而化之,化而文之,两者要很好地结合起来。”李斌:《温家宝、李长春参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光明日报》2007年6月10日。
非遗的“物质性”集中体现在各种器具、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等方面,尤其体现在非遗的制作材质及相关载体上。对民间文学类遗产而言,其“物质性”集中体现在对民间文学记录的文本资料上,传统戏剧、舞蹈、音乐类等表演艺术类遗产的“物质性”则集中体现在记录表演艺术类的文本资料及演出中行头、演出布景和演出乐器方面,工艺美术类遗产的“物质性”则集中体现在工艺美术所使用的材质及制作这些工艺所使用的工具上。由于工艺美术类遗产范畴较多,每一种类采取的材质和工具几乎都是不一样的,如书法艺术的材质是宣纸或丝织品,毛笔则是书写的工具;镂刻工艺中皮影的材质则分为驴皮、羊皮、牛皮、纸张等多种;传统雕刻工艺的材质则有石、砖、木、竹、玉、动物角、骨头等多种,由于工艺不同,自然所采取的工具也是不一样的。
对于文化空间类遗产其“物质性”则需要充分考虑其举办的特定地域或场所。《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中,对非物质遗产类别做出说明时对“文化空间”这一概念做出了如下阐述:“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针对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于有规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或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表现活动的传统表现场所。”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_id=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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