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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家、户法律研究:以家户法律构造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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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由人民日报出版社授权代印代发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出版时间:2016年3月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在春秋战国急剧的社会变革中,无论理论上如何“百家争鸣”,在现实层面,诸侯各国都普遍选择以国家权力控制为主的治理模式。在战国直至汉初漫长的剧烈社会变革过程中,秦及汉帝国逐步形成与当时社会结构相适应的家户

作者姓名: 张文江

出版社: 人民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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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68

书稿详情 稿件目录 样章赏析 图书评价

内容简介

在春秋战国急剧的社会变革中,无论理论上如何“百家争鸣”,在现实层面,诸侯各国都普遍选择以国家权力控制为主的治理模式。在战国直至汉初漫长的剧烈社会变革过程中,秦及汉帝国逐步形成与当时社会结构相适应的家户组织形式,初步奠定中国两千年传统家户权力结构的框架,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进行着基层文化改造和国家新型意识形态的塑造。中国传统家庭以血缘、共籍、共财等为标准形成的强调家庭整体性、兄弟同居等特征的家庭模式是一种迥异于古罗马以家父权为标准形成的强调家父支配性的家庭模式,而二者的这种差异也奠定了中国及西方传统法律的路径差异。


作者简介

张文江 1976年生,山西人。法学博士。2003年入职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2014年至2016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制史。

稿件目录

绪论

第一章唐代文质论的理论渊源
       第一节文质论的概念界定
       第二节文质论的理论源头
       第三节文质论的转型发展

   第二章文质彬彬:初唐文质论
       第一节“咸去浮华”与“中和”“典雅”
       第二节“雅正”与“文质彬彬”
       第三节“情志”与“实录”
       第四节“兴寄”与“风骨”

   第三章文质炳焕:盛唐文质论
       第一节“完美”与“清真”
       第二节“意境”与“格调”
       第三节“风骨”“声律”和“兴象”
       第四节“风雅”与“规讽”
       第五节“政教”与“审美”统一

   第四章转折与新变:中唐文质论
       第一节“风雅”与“清新”
       第二节“情性”“作用”与“自然”
       第三节“美刺”与“缘情”

   第五章分离与复归:晚唐文质论
       第一节“文以意为主”与“高绝”
       第二节“缘情”与“绮丽”
       第三节“韵外之致”与“雄浑”“自然”

   第六章文以明道:古文家的文质论
       第一节“宗经尚简”与“质文相济”
       第二节“文以假道”与“言而蕴道”
       第三节“修辞明道”与“文以明道”
       第四节“创意造言”与“文质相合”

余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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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章赏析

第一章 秦汉家、户概念


在中国传统家户制的研究中,现代学者往往从封建法制普遍化意义上探求传统家、户概念的内涵。比如滋贺秀三先生从公法与私法区分的角度认为,家是基于社会现实的私法意义上使用的概念,而户则是家在公法意义上的存在的词汇,并认为这是中国社会的一个特色。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41页。李淑媛则从家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认为,“家是属于血缘上的结合,(唐律中)着重于礼的概念,只要是服重之亲属,纵使身非同籍,亦不否认其为一家人之事实;户则较偏重于法律上的概念,凡同籍、共财者虽无血缘关系,亦属同户籍之人也。”李淑媛:《争财竞产——唐宋的家产和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日本学者尾形勇则从二者的关联性上认为,“‘家’和‘户’严密来说,为两个不同的范畴。也即是,‘家’处在国家权力的控制形态下,才是‘户’。因此,……把‘户’定义为‘户籍制度上的家’是妥当的。”[日]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张鹤泉译,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64页(注2)。那么,秦汉去今久远,家、户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应当如何界定呢?

一、秦汉的“家”概念

关于家,《说文解字》云:“家,居也,从宀,豭省声。”[汉]许慎:《说文解字》,岳麓书社2006年版,第150页。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曰:“凥(居),处也,处,止也。”“‘豭’省声读‘家’,……此篆本义,乃豕之居也,引申假借,以人为本。”[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段注》,成都古籍书店1990年版,第358、357页。而《易》曰:“家,人内也。”《周易正义》卷九《杂卦》,《十三经注疏》(一),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02页。

在西周时期,虽然“家”最常用来指称卿大夫之家,是与王有天下、诸侯有国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乃“开国承家”之意,但是庶人血缘居住单位意义的“家”在西周的观念中也存在,而且往往与“室”或“家室”等称谓互用。《诗经·周南·桃夭》记载:“之子于归,宜其室家,……之子于归,宜其家室。……之子于归,宜其家人。”注曰:“室为夫妇所居,家谓一门之内。”《毛诗正义》卷一《周南·桃夭》,《十三经注疏》(一),第587页。根据《左传》桓公十八年记载的“女有家,男有室”,疏曰“家者内外之大名,户内曰室,但男子一家之主,职主内外故曰家,妇人主闺内之事,故谓室也。”《春秋左传正义》卷七《桓公十八年》疏,《十三经注疏》(四),第3819页。可见,西周的“家”更侧重于指夫或指夫妇双方等亲属共同体,即“有夫有妇,然后为家”《周礼注疏》卷十一《小司徒》疏,《十三经注疏》(二),第1532页。,而“室”则一般指住宅(居),也引申为家内的独立居住单位,是比家小一级的单位《诗经》云“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毛诗正义》卷八《豳风·七月》,《十三经注疏》(一),第835页)《周礼》云“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周礼注疏》卷十《大司徒》,《十三经注疏》(二),第1519页)。。当然,西周文献中“家”、“室”称谓,在夫妇联合及其居住单位意义层面上往往也可以互换。如西周铜器铭文《师毁簋》记载:“隹王元年正月初吉丁亥,白龢父若曰:师毁!乃且考有(又)昏(爵)于我家,女(汝)有(又)隹小子。余令女(汝)死我家……。(《集成》4311)”参见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增订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19-120页。《卯簋》记载:“荣季入右卯,立中廷,荣白(伯)乎令卯曰:载乃先且考死司荣公室,昔乃祖亦既令,乃父死司人,不吊(淑),取我家用丧,……。(《集成》4327)”参见朱风翰:《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90页。总而言之,西周“血缘家庭是由‘室’构成”参见赵沛:《两汉宗族研究》,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5页。或文献亦谓之“家室”或“室家”,均用以指血缘居住单位,包含着土地、财富和妻子及奴隶等劳动力,有家属和住所双重意思。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以采邑制为基础的统治的崩坏,尤其分邑分族的不断进行,社会结构也进行着新的调整,春秋中期以来的“室”虽然仍可作为血缘家族公社或地缘家族公社之居室,但主要指缩小到非统治阶级之居住场所参见尹在硕:《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或独立的居住单位;春秋后期以来,西周及春秋早期意指共同祖先的“氏族宗庙”和“家族”意义的“家”开始越来越普遍地用来称呼独自为户的、小规模的、不含旁系的由男女婚姻联合形成的血缘居住单位,即成为以直系血缘亲属为主的较小的血缘-居住单位的称谓参见刘克甫:《西周金文“家”字辨义》,《考古》1962年第9期,第499-501页。。

(一)血缘亲属、财产和居住单位共同体

在秦汉庶民百姓日常用语中,往往用“家”意指融合血缘亲属、财产和住所的独立、抽象共同体。如秦末陈婴被东阳少年欲强立为王,陈婴母谓婴曰“自我为汝家妇,未尝闻汝家先古之有贵者,……。”《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211页。秦末高祖起事前为秦泗水亭长,常从王媪、武负贳酒,“每酤留饮,酒雠数倍。乃见怪,岁竟,此两家常折券弃责。”《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242页。西汉宣帝年少时,因祖父(戾太子)谋反坐收,“因遭大赦,(廷尉监邴吉)乃载曾孙送祖母史良娣家。”“既壮,为取暴室啬夫许广汉女,曾孙因依倚广汉兄弟及祖母家史氏。……每买饼,所从买家辄大售,亦以是自怪。”[汉]班固撰:《汉书》卷八《宣帝纪》,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66页。孝成帝未即位前,“赖侍中史丹护太子家,辅助有力,上亦以先帝尤爱太子,故得无废。”《汉书》卷十《成帝纪》,第211页。光武帝刘秀起兵前,曾“为舂陵侯家讼逋租于尤”,王莽地皇三年“南阳皇饥,诸家宾客多为小盗。”伯升会众起兵时,“诸家子弟恐惧,……曰‘伯升杀我’。”[宋]范晔撰:《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第一上》,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4、2页。等等。文献中这些“家”称谓,都系在抽象意义上使用,笼统指称血统家属团体(汝家、太子家、外家)、家庭财产和居住单位(酒家、买家)的独立共同体。

在汉代政府的官方诏令中,“家”也基本为一个包含血缘亲属、家庭财产的笼统称谓。如汉惠时诏曰:“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家唯给军赋,他无所与。”《汉书》卷三《惠帝纪》,第63页。孝文帝十二年下诏曰:“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不备也。”“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汉书》卷四《文帝纪》,第90页。昭帝元平元年春二月诏曰:“天下以农桑为本。日者省用,罢不急官,减外繇,耕桑者益众,而百姓未能家给,朕甚愍焉。(减口赋钱什三)”《汉书》卷七《昭帝纪》,第163页。元帝永光四年九月诏曰:“令百姓远弃先祖坟墓,破业失产,亲戚别离,人怀思慕之心,家有不安之意。”《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05页。孝成帝永始年间诏谓:“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谷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汉书》卷十《成帝纪》,第224页。等等。从这些诏令可见,秦汉诏令中的“家”往往与赋役(军赋、口赋、租赋等)、人口(父母妻子同居、户口、亲戚等)内涵相对应,有时还具有财产(破业失产)和祖祀(祖坟)的内涵。

在秦汉简牍中,虽然血缘亲属和财产联合意义的“家”称谓也在使用,但极为有限。在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毒言”爰书中有“丙家”之谓,即“丙家节(即)由祠,召甲等,甲等不肯来,亦未尝召丙饮。(简92-93)”在“黥妾”爰书中则提到“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简42)”,整理小组将“家吏”解释为“家中管事的私吏。”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61页。《二年律令·杂律》中提到“主婢奸”所生子的地位时,谓之:“若为它家奴妻,有子,子归婢主,皆为奴婢。(简188)”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封守”爰书也记载:“……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简8-10)”如果结合列举的具体事项,爰书的断句应当为“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综上可见,秦汉律中的“家”在外延上至少应包括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等亲属和财产,系家庭成员和财产联合体的抽象称谓,是一个以核心亲属(夫妻、父子)为主要成员构成的独立单元(区分己家和他家)。

秦汉时期,“家”有时也可用来指称特定的乡里居住地域。如《史记》记载晋惠公二十年秦灭梁后,晋公子圉闻之曰“梁,我母家也,……”于是“乃亡归晋”。《史记》卷五《秦本纪》,第136页。秦末“单父人吕公善沛令,避仇从之客,因家沛焉。”韩信谓高祖曰“且夫天子以四海为家。”《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243、272页。《汉书》记载孝成帝永始年间,“出杜陵诸未尝御者归家。”《汉书》卷十《成帝纪》,第226页。孝平元始初年六月“天下女徒以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元始二年九月,“遣执金吾侯陈茂假以钲鼓,募汝南、南阳勇敢吏士三百人,谕说江湖贼成重等二百余人皆自出,送家在所收事。”《汉书》卷十二《平帝纪》,第246、248页。汉初《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7规定:“吏官去家二千里以上者,二岁一归,予告八十日。”《津关令》简513规定:“制诏相国、御史,诸不幸死,家在关外者,关发索之,不宜,其令勿索,具为令。”等等。这些文献和简牍中的“家”,都意味着在住所意义上引申出的地域乡里意义的家观念。

东汉时也出现了“家庭”的提法,如东汉明章年间,东平任城人郑均“好义笃实,养寡嫂孤儿,恩礼敦至。常称病家廷,不应州郡辟召。”《后汉书》卷二十七《郑均传》,第632页。从文献所指看,似乎此时“家廷”主要意义在“廷”,意指家中住所。正如《说文解字》谓之曰:“庭,宫中也,从广,廷声。”“宫,室也。”《说文解字》,第192、52页。段玉裁谓之曰:“室之中谓之‘庭’。”《说文解字段注》,第469页。可见,汉代民间用语中从“家”到“庭”的扩展,反映出一种由家向外延伸的观念,与后世“家国一体”观念的形成相吻合。

(二)统称家庭成员

秦汉文献中的“家”有时也指称家属,系家庭成员的统称。如《韩非子》记载:“秦昭王有病,百姓里卖牛而家为祷。”《韩非子集解》卷十四《外储说右下第三十五》,《诸子集成》(五),中华书局2006年第2版,第253页。《史记》记载“秦王之邯郸,诸尝与王生赵时母家有仇怨,皆坑之。”李斯上言“焚书坑儒”也谓之“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止。”修阿房宫的记载也提到“因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皆复不事十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166,181,181、182页。秦末陈婴被东阳少年欲强立为王,陈婴母谓婴曰“(自我为汝家妇)未尝闻汝家先古之有贵者,……。”《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211页。秦末项伯曾因刘邦置父亲安危于不顾誓不投降,对项羽解释曰“天下事未可知,且为天下者不顾家”,其后楚汉约以鸿沟为界中分天下,项王“即归汉王父母妻子。”《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232页。《汉书》记载孝成帝永始年间“侍中卫尉淳于长数白,宜止徙家反故处。”《汉书》卷十《成帝纪》,第225页。等等。上述文献记载中将“家”与祷、仇、徙、力农工及贵者、父母妻子等对应,显然这些“家”乃家庭成员之意,或乃“家人”的非规范用法。

在秦汉文献和简牍中,除直接使用夫妻、父子、大夫母等血缘亲属称谓外,也使用“家人”概念指称特定家庭成员。睡虎地秦简中《法律问答》记载:

“「家人之论,父时家罪殴(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听。」可(何)谓「家罪」?「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简106)”

“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简108)”

西周时就存在“家人”称谓,如《周礼·司农》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周礼注疏》卷三十五《司民》,《十三经注疏》(二),第1897页。《周易》谓之:“家人,利女贞。”《周易正义》卷四《家人》,《十三经注疏》(一),第102页。刘克甫先生考证后认为此时的“家人”内涵当非亲戚之“亲”,其范围更广。参见刘克甫:《西周金文“家”字辨义》,《考古》1962年第9期,第501页。虽然秦律中家罪之“家人”是否确实作为一个内涵明确、外延确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由于资料所限不得而知,然而秦简家罪律条之“家人”称谓至少应包括夫妻及其儿子。

根据学者对汉代主要典籍中“家人”称谓的粗略统计,在汉代文献中“家人”共出现过111次,其中等同于庶民百姓的有61次;等同于家中亲属的有28次;常与“子”相连,表示宫女位号的有13次;用以表示部曲奴婢的有9次。参见黄慧仁、黄卓颖:《“家人言”辩正》,《殷都学刊》2011年第4期,第118页。汉代“家人”含义如此多元,主要与秦汉家庭观念及家庭规模的变化有关。

在秦所倡导的分产异居观念推动下,汉代社会仍然以夫妻型及父子型家庭为主要家庭结构,随着汉初新型二十等爵制及姓氏庶民化的推进,传统家庭成员称谓之“家人”在国家观念中日益成为与贵族士人相对应的庶人百姓的代名词。西汉后期以来,尤其东汉时期,在儒家“父子无异居之道”理念的引导下,随着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家庭类型也从秦及汉初夫妻、父子型家庭为主的结构逐步演化为法律倡导的父子兄弟型为主的家庭结构类型,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家人”概念相应的成为同居或同宗亲属称谓的代名词。如《汉书》记载武帝即位,在民间探访皇太后微时所生女俗,其“家在长陵小市”,武帝至“家人惊恐,女逃匿。”《汉书》卷九十七《外戚传》,第2907页;《史记》卷四十九《外戚世家》,第1589页。《后汉书》记载和帝邓皇后少时,“志在典籍,不问居家之事”,“母常非之”,“后重违母言,昼修妇业,暮诵经典,家人号曰‘诸生’。”《后汉书》卷十上《皇后纪》,第277页。在《后汉书》中诸如此类意义的家人称谓非常普遍《后汉书》,第604、744、1032、1043、1180、1378、1487、1677、1891、1879、1828、1853、1856页。,这反映出自西汉后期以来,尤其在东汉时期,“家人”概念也可用以指称家中亲属。根据文献记载,西汉初“高祖五日一朝太公,如家人父子之礼。”惠帝与同父异母兄齐王燕饮也“置(齐王)上坐,如家人之礼。”《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269页;《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第281页。东汉章帝恩宠叔父济南王康、中山王焉,不遣之国,宋意上疏谓“陛下……崇以叔父之尊,同于家人之礼。”《后汉书》卷四十一《宋均传》,第954页。可见汉代“家人”包含的亲属范围当不超过祖孙三世。《晋书·刑法志》在提到魏改汉律时云:“二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鞠之制,省所烦狱也。”[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三十《刑法志二十》,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0版,第720页。《二年律令·具律》关于“乞鞠”也规定:“罪人狱已决,……其父、母、兄、姊、弟、妻、子欲为气(乞)鞠,许之。(简114-115)”可见,汉时“家人乞鞠之制”之“家人”所包含的成员范围可能就是《具律》所提到的“父、母、兄、姊、弟、妻、子”。汉儒解释《周易》“家人”卦之《彖辞》谓之“家人,女正乎内,男正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周易正义》卷四《家人》,《十三经注疏》(一),第102页。可见汉人“家人”观念确实应当包含父母、兄弟、子女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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