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时间:2016年1月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本书在系统介绍我国医疗卫生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阐述了市场结构、政府规制和医疗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从医疗价格管制、医疗市场结构和分类管理体系、药品流通体制、“医药分离”改革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
作者姓名: 刘小鲁
出版社: 经济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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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38
内容简介
本书在系统介绍我国医疗卫生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阐述了市场结构、政府规制和医疗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从医疗价格管制、医疗市场结构和分类管理体系、药品流通体制、“医药分离”改革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五个方面具体分析了我国医疗市场政府规制的实施效果。
作者简介
刘小鲁 男,1981年7月出生,经济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理论和政府规制。在Industrial and Corporate Change,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世界经济》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第一章中国医疗市场的政策模式与演进
1.1我国医疗体系演变的基本历程
1.2中国医疗市场的主要政策体系
1.2.1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1.2.2价格管制体系
1.2.3药品流通体系和医药分离改革
1.2.4支付方式改革
1.3本书的结构
第二章垄断、价格上限管制与过度医疗
2.1公立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
2.2完全信息下垄断医疗市场中的价格上限管制
2.3不完全信息下垄断医疗市场中的价格上限管制
2.4“以药养医”和“以械养医”
第三章医疗市场竞争与过度医疗
3.1基于营利医院和非营利医院划分的分类管理模式
3.2同质患者假设下的医疗市场竞争
3.3异质性患者的垄断医疗市场
3.4非营利医院与营利医院的竞争
第四章药品市场中的政府管制
4.1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4.2药品零售价格上限管制与“以药养医”
4.3药品零售价格上限管制与“降价死”
4.4对我国取消药品零售价格上限管制的评论
4.5医药分离及其经济影响
第五章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5.1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5.2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逆向选择
5.3行政性分割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与医疗公平
5.4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下的医疗金融风险
第六章价格上限管制下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
6.1价格上限管制下的总额预付制
6.2总额预付制与按人头付费制的比较
第一章
中国医疗市场的政策模式与演进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一直充斥着政府管制政策。从计划经济下的医疗服务体系到市场经济改革后的医疗管制改革,政府对医疗市场的控制与干预从根本上决定着我国医疗体系的运行机制与绩效。对我国现行医疗市场的诸多现实问题的考察与分析,不可避免地要和医疗市场的政府管制这一基本的制度性背景相联系。
目前,我国医疗市场中的政府干预主要体现在分类管理、价格管制和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与支付方式几个层面。分类管理是指将医院划分为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并为这两类医院设置有差异的制度运行环境;价格管制是指对医疗服务、药品、检查化验以及医疗器械的收费施加行政性的管理和限制;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与支付方式在新医改后成为医疗体制改革的重点方向,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以及在这一框架下由共同保险比例、起付线和医疗费用分摊模式(如按项目付费或预付制)所组成的支付方式上的制度设计。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列举的三个方面虽然构成了我国医疗市场管制的主体框架,但实际的管制政策要更为复杂,其范围遍及医疗市场的各个环节。例如,在药品领域,不仅仅存在着针对药品零售价格所设置的价格上限和收益率上限,而且还存在针对以药养医问题所进行的医药分离改革,以及针对基本药品招标和药品流通所进行的一系列制度设计。纷繁复杂而又相互关联和交织的管制措施构成了我国医疗市场的基本制度背景。
本章将对我国医疗体系中政府管制模式的基本演进历程进行梳理和介绍。这将成为本书后续研究的展开基础。
1.1我国医疗体系演变的基本历程
在新中国建国至1979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主要表现为计划经济。这一时期的医疗服务管理体系也基本与这一时期的经济体制相适应。当时的医疗保障体系由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所构成。根据1952年6月发布的《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公费医疗主要覆盖国家公职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1979年后,公费医疗的保障范围扩大至离退休人员。劳保医疗则是针对单位职工以及直系亲属所提供的医疗保障。该医疗保障最初覆盖的企业类型为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和矿场及其附属单位,后扩大至铁路、航运、邮电、交通、建筑等行业,且集体企业也被纳入保障范围之内。合作医疗制度则构成农村医疗保障的主要形式。
从经费来源和筹资方式来看,公费医疗主要依靠国家财政进行筹资,由国家财政按人头拨付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原则;劳保医疗则来自于企业的纯收入,并根据职工工资总额按比例提取,1969年以前由企业生产成本列支的劳保医疗卫生费负担,以企业自留的劳动保险金和福利费补充,1969年以后,由企业医疗卫生费、福利费和奖励基金合并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负担。职工家属就医,由企业负担50%,对于困难家庭,企业酌情增加补助;合作医疗则依托于农业合作社,具有显著的互助共计性质。在人民公社和统购统销的体制下,农村的所有收入都在公社掌控下,合作医疗实际并不需要直接向农民收费,而是由公社扣除,建立和推广相对容易。作为一种合作共济性质的医疗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对医疗费用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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